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的;

  (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的;

  (三)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量刑情节,衡量是否“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为具有悔罪表现:

  (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的;

  (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四)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五)犯罪中止的;

  (六)其他具有悔罪表现的情形。

  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但诉讼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