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一桩风流人妻以身抵债诱发的荒唐伦理闹剧

  广州男子李某与女子安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不错,然而结婚不到两年。就发生了一件让李某极其痛苦的是——安某出轨了,事情的起因源于金钱。结婚后,他们夫妻俩的生意一直都没有起色,日子过得比较艰难。安某家里的经济条件也不好,需要她大力扶持,巨大的经济压力让夫妻俩的情绪很是消极。

  但面对如此压力,他们选择了不同的做法,李某更为努力打拼。安某却迷上了打麻将,只有沉浸在打麻将中,可以遗忘现实的烦恼。她也期盼着能依靠打麻将一夜暴富,解决困扰已久的经济问题,可事情的发展并未如她所愿。反倒是走向了另一个方向,2012年末,安某在一次打麻将时遭遇迷药陷阱。

  喝下带有迷药的茶后极度兴奋,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最终在麻将桌上欠下几十万元的债务。这不是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之债,属于个人的挥霍行为,是可以不算进夫妻共同债务里的。无奈李某深爱安某,即使她犯下这样的大错,依然舍不得离婚。结果造就了后来更大的错,为了给安某还债,李某不得不把房子卖了。

  因为这件事,李某也开始郁闷,对安某也是颇多怨言。谁知安某不仅没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倒责怪李某给了她很大压力,让她时刻想着怎么才能赚钱多赚钱快买回房子。夫妻俩的矛盾越发尖锐,为了缓和彼此间的矛盾,两人暂时分居了几个月。就是在分居的这几个月,安某了,还美其名曰是为了“还债”。

  安某称为还债卖掉房子,让她的压力很大,她难以接受丈夫的怨愤指责。恰好住在娘家的那段时间,有个曾经追求过她的老板赵某看她情绪低落,嘘寒问暖、关怀备至。于是她找赵某借了十万元债务,借一笔钱还另一笔钱,这不是拆了东墙补西墙吗?西墙补上了,东墙又该怎么办呢?果然,还完了,欠赵某的钱却再也没办法还上了。

  要知道她为了还上一笔债务已经是分文不剩,安某没有跟丈夫替这笔债,她担心给丈夫太大压力。而是想出了一个极其荒唐的主意,她跟赵某说:“你喜欢我,但是我没办法还你钱,我陪你两个晚上,就算了结这笔账了。”安某人长得漂亮,赵某本来就很喜欢她,十万元对于他来说也不算什么。同意了以身抵债这个要求,此后,两人发生了两次关系。

  她以为自己瞒得很好,等这件事过了,照旧能跟丈夫过。却不想李某发现了这件事,他愤怒的质问妻子为什么要这么卑贱,为什么不求助他?安某的回答是:“这是你情我愿的金钱交易,我不爱他,只是利用了他对我的爱慕而已。我不想给你太大压力,只能这么做。”听见这话,李某既感到自责又感到屈辱,一时也不知道怎么办的好。

  如果说是赵某先提出以身抵债,安某是受债务威胁的情况下与之发生关系,那么赵某的行为便涉嫌QJ。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能说借了钱就可以胡作非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不管采用暴力还是威胁又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那么便达到了QJ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在于最先提出这件事的,是安某自己,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要妇女完全同意或自愿的,即使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也不应认定为QJ罪。这起案件便是如此,安某自己提出,也就不构成QJ罪了。

  但是这不代表两人的行为合法,首先安某已经结婚,她这种打着还债旗号与赵某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出轨。原《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安某属于过错方,倘若说李某因为这个原因与她,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其次以身抵债,其实就是变相的MYPC,不特定的异性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

  这事要被人举报了,搞不好两人得去派出所待上一段时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赵某要是出尔反尔,翻脸不认人,她该还的钱还是得还。总的来说,以身抵债不靠谱,这属于游走在法律边缘线的行为。

  从情感的角度来说,安某明显是在PUA丈夫,她自己一错再错。尤其是好赌,为此欠下高额债务,这才有了所谓的以身抵债。被发现还荒唐的说这是为了不给丈夫李某压力,导致李某思想负担严重,无法接受妻子出卖肉体的事实。又对不能帮上妻子愧疚自责,陷入深深的纠结之中,这种人还是暂时远离的好。

  只是婚姻哪能有那么干脆,李某深爱安某暂且不说,为了家庭也不好离婚。他此前就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跟前妻育有一个五岁的女儿,再离婚恐怕就难找了。再有农村都比较讲脸面,离婚这种事说出去不好听,李某的父母年纪也大了。怕他们知道了难以接受,所以李某最终还是没有离婚,要求妻子承诺不能再有第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