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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师生关系的异化困境及其伦理超越[1]

  郭友兵

  摘要:近年来研究生师生关系极端恶化案例屡见报端,在现实和舆论上产生了极大危害。近期两起研究生自杀事件呈现出研究生被导师“奴役”致死的文明悖论,研究生师生关系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基于黑格尔“主奴关系”的理论视角,结合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转型期特征,分析表明研究生师生关系绝非主奴关系,但于特殊境况中存在异化为主奴关系的可能。缘于不对称的共生关系之抽象本质与混合师徒制、老板—员工制的导师责任制之具体本质,研究生师生关系在伦理、经济、话语等方面表现出权力严重不对称的异化困境。超越异化困境是合理化研究生师生关系的内在要求,其在伦理维度上需要师生双方注重三个方面的努力:超越“自然性”以形成独立人格并彰显各自德性;超越“个体性”以觉醒共体精神并促进教学相长;既重“情”又重“理”而实现合情合理。

  关键词:伦理;主奴关系;导师;研究生

  作者简介:郭友兵,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与科学系博士研究生,南京210096。

   

  2017年下半年以来,“罗XX与陈XX”“高X与沈X”“杨XX与周X”“陶XX与王X”四大事件将高校师生关系推到舆论中心。其中后两者是发生于当前的研究生师生关系极度扭曲的悲剧事件,在舆论中逐渐发酵出研究生被导师“奴役”致死的文明悖论,因而特别需要进行理论考察。同时,有论者指出:“长期以来,由于受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研究生已经对导师形成了相当程度的人身依附,这个问题亟待解决。”[1]诸如此类的事件与观点使我们不得不追问: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存在“奴役”与“被奴役”或主奴关系的事实吗?两者关系的本质是什么,何以出现了“人身依附”问题?如果当前的研究生师生关系发生了异化,那么有效超越异化困境的途径是什么?本文将借助黑格尔“主奴关系”的理论视角,同时结合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转型期特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考察。

  一、研究生师生关系是主奴关系吗?

  研究生师生关系是主奴关系吗?这样一个问题为现代文明所不容,根据常识即可对其做出否定回答。显然,研究生师生关系不是主奴关系。但是,研究生师生关系①如何不是主奴关系?②为何不能是主奴关系?③是否可能异化为主奴关系?这些问题却值得进一步展开某种深入思考,此处将借助黑格尔“主奴关系”理论进行说明。

  “主奴关系”是黑格尔于早期著作《精神现象学》一书中提出的著名理论 [2] [2]138-149[3],对比存在聚讼纷纭的多种诠释解读[3] [4,5]。这里将其视为黑格尔运用现象学方法分析早期人类关系的经典模型,对处理二人或双方关系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按照黑格尔的叙述,“主奴关系”具有如下辩证结构及悲剧性质。其一,“主奴关系”内蕴两个自我意识相互依存、矛盾对抗、非对等存在、颠倒转化的辩证发展历程。自我意识具有自在自为的本性,两个对等的自我意识为了获得承认与实现而彼此敌对陷入“生死斗争”,斗争的结果即“主奴关系”的形成:“其一是独立的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另一是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2]144具体地讲,“主奴关系”具有一个“主人—奴隶—物”的存在结构。在这一结构中,主人相对奴隶居于直接的“统治”地位,奴隶相对主人成为一般的物性存在,同时,主人通过奴隶间接地实现物的享受与欲望的满足,奴隶在对主人的“恐惧”下节制自身欲望而对物进行“培养或陶冶”。但是,奴隶在劳动产品的对象化过程中获得了更高的自我本质与独立意识,而主人在满足欲望与享受产品的过程中丧失自我本质并产生出对奴隶的依赖。这样,主人和奴隶的地位便颠倒过来:奴隶成为主人,而主人成为奴隶。其二,“主奴关系”作为自我意识发展阶段的早期形态本身具有悲剧性质。就结果而言,它是两个自我意识对抗冲突造成的共损互败悲剧,即两者仅获得有限承认与片面发展,均未达到自在自为本性的自由实现。就原因而言,它是“自然性”与“个体性”共同作用的悲剧,即本于“自然”与囿于“自我”两大特征共同促成了“主奴关系”的形成。在黑格尔描述的精神体系中,“主人—奴隶”模型随后被“主人—主人”结构所取代,表明“主奴关系”不是合理的二人或双方关系,是故奴隶制只能成为象征人类蒙昧时期的远古回响,而独立、平等、民主、自由的原则业已成为现代人的普通常识。

  根据黑格尔的“主奴关系”理论,我们试图回答前文的三个问题。其一,“主奴关系”的形成至少具有两大特征:①为相互承认而展开生死斗争;②在关系中只有主人的意志,主人支配奴隶。一方面,导师与研究生之间是自在的相互承认的关系,一般不存在生死斗争的冲突。另一方面,导师与研究生双方在相互关系中各自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一般不存在导师完全支配学生的情况。因而,研究生师生关系不是主奴关系。其二,“主奴关系”不是合理的二人或双方关系,其逻辑会产生源源不断的现实困境与历史悲剧,其结构会导致双方共损互败甚至同归于尽的结局,因而成为合理双方关系必须超越的“陷阱”。导师与研究生关系作为典型而普遍的二人或双方关系,需要走互为主体、合作共赢的道路,绝不可坠入具有灾难性后果的“主奴陷阱”。因而,研究生师生关系在逻辑上不能是主奴关系。其三,“主奴关系”是两个自我意志之间的一种异化关系,研究生师生关系作为两个自我意志的相互关系,在理论上存在异化为主奴关系的可能,而这种可能只有在条件具备时才会转化为现实。具体而论,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研究生教育相应地具有转型期特征,研究生师生关系的本质及其遭遇的问题充满时代特殊性,而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考察。

  二、研究生师生关系的本质及异化困境

  关于研究生师生关系或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本质,学界已有基于不同视角的多种研究。其中,陈晓梅从社会学视角研究指出导师与研究生关系是一种后天获得性关系,强调导师具有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人、专业导师、人生导师、团队管理者的角色期望与责任[6];孙文桢从法律视角研究指出导师与研究生关系以培养单位为中介,培养单位与导师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与研究生之间是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因不存在具体的合同关系而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1];朱莉在《研究生教育师生关系研究综述》一文中指出研究生师生关系具有科研、社会、政治、经济、伦理、心理、情感、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内涵,强调其最重要的本质是导学关系,即基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学术指导关系[7]。此外,龙宝新研究认为以教学相长、知识共生为核心特征的“师生协同共生体”是文科研究生日常学术指导组织的理想范型[8];于峰、张勇研究认为研究生师生关系存在相互依赖、相互选择的可能,但由于发挥作用不同、信息不对称、单一导师制等原因导致二者之间存在严重而有害的非均衡性本质[9]。

  由此可见,导师与研究生之间是多方面、多维度、多层次的综合立体关系,从不同学科与视角可以分析出不同的本质。这里,我们从主体性哲学角度将师生关系的一般本质表述为:不对称的共生关系。所谓不对称,指导师与研究生作为关系的双方在年龄、知识、气质、能力、经验、地位、作用等方面存在客观差距,这种差距形成的势差是师生关系得以存在的必要前提。所谓共生,指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存在的相互依存、彼此协作、共同实现的统一关系,一起完成教学内容、教育目标、学术理想是二者关系得以现实存在的充分条件。需要指出的是,不对称与共生各具内涵且必须必要,但二者之间需要保持某种有效的平衡,否则不仅会引起师生关系的异化,而且会造成教育学术事业的失败。与一般师生关系相比,研究生师生关系既具有不对称共生关系的一般本质,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内涵。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研究生一般是23~35岁的法定成年人,与导师之间是两个成熟独立意志之间的关系;二是相对前研究生阶段已经由学习为主的“教学”关系转变为以研究为主的“导学”关系。总之,在思辨的抽象意义上,研究生师生关系是具有“成人”、“导学”标签的不对称共生关系。在现实的具体意义上,研究生师生关系具有其生长的时代背景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我国当前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文化转变的改革时期,研究生教育由之也相应地具有转型期特征,其中受到的显著影响是文化与经济两种力量的塑形。在这种背景下,当前我国研究生师生关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三种话语体系:在基本制度上是改革开放中重新发展的导师责任制,在文化观念上是传统文化延续中隐性存在的师徒制,在经济事实上是市场经济中演变生成的老板—员工制。于此种规定上,我们可以将当前我国研究生师生关系的具体本质表述为:混合师徒制与老板—员工制的导师责任制。

  在具体本质与抽象本质的交互分析中,无论导师制、师徒制还是老板—员工制的运行机制,都呈现出共生关系弱化而不对称关系加剧的异化困境,主要表现为三种权力的严重不对称。

  第一,传统师徒制观念中的伦理权力严重不对称。“天地君亲师”是中国传统人伦精神的一种表达,“师”与“天”“地”“君”“亲”同位并列,表达了中华民族“尊师重道”的普遍社会观念。儒家源远流长的“师道尊严”观念为“学统”“道统”“政统”相统一的传统社会制度所强化,不仅在“学堂”形成了学术传授的标准师生礼仪制度,而且在“梨园”“作坊”“武馆”等场所发展为技艺传承的成熟师徒制。师徒制作为我国传统社会千百年来各行各业广泛运用的有效传承方式,具有“择徒”“拜师”“学艺”“出道”的严格规程,师傅或师父对徒弟的知识、技艺、品德乃至生活全面负责,双方在长期的相处过程中发展为“拟血缘”关系,从而赋予老师以父亲般的伦理地位,所谓“生我者父母,教我者师傅”“师徒父子”“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在这种类似于家长制的师徒制中,双方之间的独立观念、边界意识、权力义务关系为“亲情”所模糊,师傅或师父拥有“父亲”的权威而徒弟处于“儿子”的地位。此种关系为传统儒家“父为子纲”的严格不对等伦理制度所加强,如此,老师便具有不容冒犯与挑战的尊严和地位,学生则不得怀疑与反抗而处于绝对服从地位。近代以来我国社会在全球化过程中发生了全方位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社会与文化制度已经不存在,新生的老师与学生关系之本质和内涵也已经变迁,但“师道尊严”“师徒父子”等观念深入人心而根深蒂固,师徒制不仅在一些传统技艺行业现实地存在,而且在新型教育行业中观念地存在。由于一个民族在根本上不可能完全摆脱其出自的文化传统的影响,既具有历史合理性又具有时代局限性的师徒制观念仍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当今的研究生师生关系,造成二者之间存在伦理地位严重不对称的拟血缘关系,使研究生相对于导师承受着更大的精神压力与情感负担。

  第二,现代老板—员工制现象中的经济权力严重不对称。按照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一切政治、文化、宗教、艺术等上层建筑的性质与形态都要受到作为其基础的生产关系与经济结构的制约与影响。当前,“自由主义”或市场经济仍然是最为有效的人类经济运行制度,由之深刻塑造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制度不仅促成了广泛深刻的分工体系与专业化进程,也促进了民主理性与公民身份的普遍觉醒,进而共同造成了伦理关系的复杂多元化与自由平等化。在这种背景中,“师”的传统绝对地位被打破,“学”的传统神圣理念被动摇,学术与师生本身都要参与市场竞争并接受大众化检验。学术作为追求真、善、美的理论探索与创制工作,本身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劳动,成果并不都能直接商品化与大众化,因而需要长周期、具有冒险性本性的学术活动在以金钱为结算工具的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多种原因,学术于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在目前社会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造成大部分老师很难安心做学术或以学术为志业,而是将主要时间与精力用来“谋利”,师生间“研”的目标被“利”所置换。当学术逻辑被资本逻辑所左右的时候,教育逐渐市场化,师生关系也逐渐老板—员工化。正如毛如雁、江莹早已研究指出的:“在当今的研究生导师的工作日程中,项目日益重要,学术和教学日渐受冷落。不少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沦为雇佣关系,‘老板’成了研究生对导师的流行称谓。”[10]这一方面与当前高校以论文数量和课题项目为核心的量化绩效考评体系相关,另一方面与由导师直接部分承担研究生之生活费、科研经费的“导师项目负责制”相关。总之,老板—员工制以雇佣关系为本质,师生关系的老板—员工化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学术的本质与目标,以经济因素促成了师生权力的严重不对称。导师既有学术积累与学术资源,又有使用研究生劳动力的便利,研究生尚未获得学术能力,又有取得学位的压力,因而研究生相对导师承受着更大的经济压力与劳动负担。由于这种经济关系,资本生长过程中的种种压迫和残酷也可能会在师生关系中出现,并且成为二者矛盾的渊薮。

  第三,导师责任制中的话语权力严重不对称。导师责任制或导师制作为我国研究生培养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品德及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个别指导并全面负责的教学管理制度”[11]。导师制在我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但由于多种原因长期没有发展起来,改革开放之后才被重新纳入中国高等教育体制,在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培养中推行开来,但一直处于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之中,目前仍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这一制度具有名存实亡的现象。制度明确规定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品德、生活等方面全面负责,而实际情况往往是大多数导师在教育市场化与论文项目考评体系中自顾不暇,普遍存在对研究生基本学习科研活动指导不足的问题,更遑论对其心理、精神、品德、生活全面负责了。事实上,研究生自己的事情必须且只能自己全面负责,导师需要并仅可对其承担有限责任,全面负责的导师制一定程度上泛化了师生间的责权关系,单凭这一制度不足以处理现代社会中研究生师生间的具体权力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具有某种程度上导致导师话语“霸权”的弊端。无限的责任意味着无限的权力,导师责任制无疑赋予了导师过大的权力。正如舆论所指出的:“导师掌握着学生的生杀大权,对学生学业及研究课题上,导师往往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单单以拖延毕业时间、不予发表论文机会、卡奖学金这些,就足以让学生俯首帖耳。……在导师权力无下限的状态下,学生制衡手段薄弱,甚至是权益空白。”[12]这表明导师制下的师生话语权力严重不对称且缺乏平衡机制,这种权力结构就会造成师生严重矛盾冲突时悲剧的发生,2015年5月18日XX大学研究生姜XX跳楼身亡、2016年1月25日XX大学研究生蒋XX跳楼身亡皆属此列。这些自杀事件以生命的代价反映出导师责任制下研究生师生关系话语权力的严重不对称。

  综上可见,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研究生师生关系面临权力严重不对称的异化困境。面对文化性、结构性的权力不对称关系,研究生往往成为受害者,正如曾于里所指出的:“师生关系成为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二者无法博弈而是一边倒。即便遇到侵害,学生只能畏惧、服从、忍气吞声,煎熬着等待逃出‘魔爪’。”[13]鉴于研究生师生关系异化的灾难性质,我们必须努力走出这一困境。

  三、异化困境的伦理超越

  研究生师生关系本质上是不对称的共生关系,其在时代背景下遭遇了共生关系减弱而不对称关系加剧的异化困境。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困境在理论与现实上具有进一步恶化为主奴关系的可能,而此种可能在个别特殊境况中就会成为现实。也即,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的导师与研究生关系在个别情况下存在“主奴陷阱”的威胁。由于这一“陷阱”既具有文化性、结构性的成因特征,又具有个案性、偶然性的发生机制,所以其超越既需要宏观层面的制度性解决方案,又需要微观层面的伦理性解决方案。前一层面作为客观外在的方面,有待社会转型的持续推进与不断完善,体现为一个漫长的过程;后一层面作为主观内在的方面,依赖师生双方时时处处事事的共同作为,表现为具体的实践智慧。在当前背景下,主观内在的伦理方案相对地更需要达到理论自觉。根据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转型期特征及黑格尔的相关理论,研究生师生关系异化困境的伦理超越需要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

  第一,超越“自然性”,形成独立人格并彰显各自德性。“自然”在不同哲学家或哲学派别那里具有不同的内涵,例如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将自然视为最高哲学范畴与最佳理想境界,以之为人所遵循与取法的对象,但儒家与黑格尔则认为自然具有反伦理反精神的性质而构成应当被超越的对象。按照黑格尔的观点,自然具有外在与内在之分,外在自然如水气、草木、天地,其本质特征是不自知,内在自然如情欲、冲动、任性,其本质特征是不自律。不自知不自律或无意识无意志的自然状态是不伦理、不精神、不自由的非人状态,因此,超越自然性既是人之成为人的必须,也是人格与一切德性产生的源泉。就研究生师生关系而言,一方面需要超越自然性形成各自独立的人格,另一方面需要超越自然性形成师德与生德。高度觉醒的自我意识是人格的要素,而人格构成人的本质,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个人和民族如果没有达到这种对自己的纯思维和纯认识,就未具有人格”,“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进而,人格的一般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14]45-46。所以,研究生师生双方首先要通过反思超越外在自然使自己成为人,在人格上一方面能够各自独立、自主、自决、自己负责,另一方面能够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相互承认。其次,研究生师生双方需要通过自律超越内在自然形成各自的主要德性,其在导学关系中的主要规定是:共同认可和维护导师权威的同时,导师为主导,研究生为主体,导师更须自律,研究生更要自强,导师的最大德性是“帮助”,研究生的最大德性是“上进”,进而具体处理好“导”“学”的阴阳和合之道。总之,研究生师生关系不能流于任意、放任、随便的自然状态,需要师生双方共同努力达到自知、自律、慎重处理的自觉状态,通过超越“自然性”彰显独立人格与各自德性,从而努力避免师生关系的异化。

  第二,超越“个体性”,觉醒共体精神而促进教学相长。伴随个体意识的不断觉醒与传统伦理的逐步瓦解,“个体”成为现代人的直接存在事实,并由之产生了诸多现代性问题。“个体性”的本质是固执于自我,现实表现是自我本位、原子主义、个人主义、特殊主义,其不仅造成个体局限于自我而得不到全面发展的局促状态,而且构成同他人产生分歧、对立、矛盾、损害的根源,因而成为应当被超越的对象。马克思指出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只有超越个体性达到对关系总和的自觉与把握才能获得自己的社会本性与属人本质。黑格尔提供的超越个体性的方案是走向实体或共体精神:“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14]173“精神是这样的绝对的实体,它在它的对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中,亦即在互相差异、各个独立存在的自我意识中,作为它们的统一而存在: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2]138简言之,共体或实体构成人的类本质,人只有扬弃“个体性”而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过一种普遍的生活,才能获得自身的全面发展与自由实现。以导学关系为主要本质的研究生师生关系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实体或共体,导师与研究生双方以此为中介可以获得各自的重要实现。导学共同体具有多重功能,就其主要者而言,一则作为学术事业共同体可以促进教学相长,二则作为伦理生活共同体可以促进双方实现。鉴于导学共同体的多重重要功能,研究生师生关系需要回归导学本质而觉醒实体精神并完善共体伦理。其中,导师需要杜绝个人主义、特殊主义,研究生不宜作茧自缚、顽固不化,双方应当克服各自“个体性”而形成良好共体关系。如此,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导师与研究生的共生关系并和谐其不对称本质,从而有效杜绝异化关系的出现。

  第三,“情”“理”并重,力求合情合理。当前,研究生师生关系的本质在不断变迁,相应的伦理准则并没有得到自觉与完善,基于中西交汇的主要文化背景,其总原则是:融合中国传统的情感原则与西方现代的理性原则,做到合情合理。以儒家为主要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情本论的特征,其不仅孕育发展了丰富完整的人伦之道及礼仪纲纪,而且滋养塑造了中华儿女的一般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对中华民族的繁衍发展发挥着文化底色的作用。“情”的伦理本质是共情、不分、不独立、相互依赖,其优点是有利于直接形成生活共同体或伦理实体,缺点是责权关系不明确而容易造成权力滥用。相反,基于希腊传统的西方现代文明具有崇尚理性思辨的特征,这种文化路向既促进了理性思维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促进了独立人格与民主制度的形成,并且在全球化过程中持续发挥着普遍化的现实作用。“理”的伦理本质是区分、明确、独立、坚固,其优点是有利于形成明晰可断的权力义务关系,缺点是反思瓦解了旧的伦理传统却难以形成新的伦理实体。鉴于“情”与“理”的伦理原则各有优劣,新的伦理文化的形成不可偏废其一,当取长补短而扬弃二者做到情理融合。研究生师生关系明显受到“情”“理”两种文化力量的影响,“师徒制”与“老板—员工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别视为二者逻辑的产物,但固执某一单一模式在理论与现实上都是不可取的。“情”的原则有利于研究生师生共生关系的建设,“合于情”是尊重和发扬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之特殊性的需要;“理”的原则有利于研究生师生权力义务关系的明确,“合于理”是尊重和发展科学、民主逻辑之普遍性的需要。再者,人既是情感的动物,又是理性的存在者,合乎情理是充分实现人性的需要。因此,当前我国研究生师生伦理关系的建设需要兼顾“情”“理”原则,力求合情合理,由之做到人性的充分彰显与实现,则异化现象将失去其存在的文化土壤。

  参考文献

  [1]   孙文桢. 法律视角下导师与研究生关系初探[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7(11): 8-13.

  [2]   黑格尔. 精神现象学: 上卷[M]. 贺麟, 王玖兴,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2.

  [3]   杨云飞. 《精神现象学》中的主奴关系解析[J].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1(4):25-34.

  [4]   隈元泰弘, 李文堂. 黑格尔哲学中的主奴关系[J]. 世界哲学, 1991(2): 55-61.

  [5]   俞吾金. 走出“主奴关系”的哲学神话[J]. 东南学术, 2002(2):66-67.

  [6]   陈晓梅. 角色期待与呼应:新情况下研究生导师的角色变化[J]. 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6(1): 70-74.

  [7]   朱莉. 研究生教育师生关系研究综述[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1(11): 61-66.

  [8]   龙宝新. 师生协同共生体: 文科研究生日常指导的科学范型[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7(11): 1-7.

  [9]   于峰, 张勇. 研究生师生关系的非均衡现状及其影响和调整[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2(12): 69-72.

  [10] 毛如雁, 江莹. 导师类型与师生互动分析[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7(9): 26-29.

  [11] 秦惠民.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M]. 北京: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4: 241.

  [12] 陈进红. 博士之死背后异化的师生关系[EB/OL]. (2018-01-18) [2018-04-26]. http://opinion.people.com.cn/n1/ 2018/0118/c1003-29771580.html.

  [13] 曾于里. 师生关系何以变味: 文化与权力的症结[J/OL]. (2018-03-10) [2018-04-26]. http://www.nfcmag.com/article/ 7923.html.

  [14]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 张企泰,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1.

  (选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9年第2期)  

  [1]基金项目: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黑格尔自由观研究”(编号:KYLX15_0203)

  [2]相关文本见于《精神现象学》第四章第一节——“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赖;主人与奴隶”,参见文献[2];相关诠释参见文献[3]。

  [3]相关文本见于《精神现象学》第四章第一节——“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赖;主人与奴隶”,参见文献[2];相关诠释参见文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