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现金支付 有违服务伦理

  

  事件回放

  据《羊城晚报》报道,珠海一家面馆因“谢绝现金”只接受手机支付,被中国人民银行珠海支行认定为“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羊城晚报记者采访发现,广州有经营场所也存在此类行为,部分公共服务机构也存在只接受刷卡不接受现金的情况。

  ●评判

  消费转型的一种阵痛

  首先必须承认,商家“谢绝现金”,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要说商家“谢绝现金”违法,也是一种被动违法。这是因为,在当今“互联网+消费”,刷卡、手机和网上支付,已经成为消费主流方式。银行卡消费,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向消费型社会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特别是,在电商经济交易活动中,几乎百分之百是通过网上支付的。

  不可否认,使用现金的成本高,因为商家需要花费时间去清点和保管;而且,使用现金,也有安全上的问题;如消费者携带现金,很容易遭遇盗抢等暴力侵犯。鉴于此,丹麦正考虑一项推进无现金社会的新举措,商店和服务场所可以选择完全的无现金交易,商家们就可以拒绝接受现金。事实上,在走向无现金社会方面,瑞典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但即使在瑞典,仍然有许多人选择现金支付,这取决于消费者和商家自由选择。

  可见,无论是国外倡导无现金社会,还是国内商家“谢绝现金”,均是消费转型的一种阵痛;不管是银监管理部门,还是商家和消费者,均应坦然面对,理性对待。首先,既然目前中国并非是无现金社会,就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善待人民币,在扩展网上支付业务的同时,不能“谢绝现金”。同时,消费者应主动适应消费转型,选择方便、安全的支付方式,尽量减少现金支付。特别是,银监管理部门应对相关情况进行研究,尽早对《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修订完善,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消费”健康有序发展。

  汪昌莲

  ●提醒

  不能忘却服务宗旨

  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进行支付操作更加简单快捷。能够较好地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而现金支付,则存在携带、真假、存取等一系列操作不便,间接提高了运营成本,这也是一些经营场所只接受手机支付的原因。

  但是,这并不是“谢绝现金”的理由。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是人民币的表现形式之一,拒收现金表面看起来是在支付方式上有所选择,其实还是属于拒收人民币的一种,有违法之嫌。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文规定,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进行结账。从多位广州市民向记者反映的情况来看,商家并没有公示支付方式的信息,消费者只是在结账时才知道只接受手机支付不接受现金,超出了消费者预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说,商家拒收人民币和拒收现金在理论上还存在分歧的话,部分公共服务机构只接受刷卡不接受现金的服务方式,甚至办证缴税也“拒收现金”,更是一个不良示范。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的确方兴未艾,一般人也乐意电子支付,因为使用起来彼此方便,而使用现金支付多半处于特殊情况或小额支付,公共服务机构应该予以理解接纳。特别是对于一些老年群体、贫困群体及习惯于现金支付的人群而言,现金支付也具备直观、当面结清的即视感,近年来电子支付之类的窃案频发,看不见摸不着的电子支付,也让老年人等产生极大的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公共服务机构若拒收现金,将这部分群体隔绝在外,自己方便了,却给民众增加了不便与不安,违背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还从一定程度上带头滋长了“拒收现金”之风。

  王丽美

  ●反对

  属于霸王条款

  事实上,在电子支付潮流势不可挡的今天,去经营场所消费,或者去政府部门办理业务时“谢绝现金”,又何止珠海、广州哉?相信其他地方的老百姓,大多也遭遇过这种“霸王条款”。

  对商家来说,要求所有用餐者均须刷微信二维码点餐并支付餐费,微信余额不足时,才接受刷卡支付,自己倒是方便快捷,免除了收钱、找零的烦琐,但却涉嫌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结算方式的权利。虽然商家公示了只接受手机支付的信息,消费者不接受这种方式可以不进店消费,但这并不能掩盖其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尤其是一些要么追求稳妥,要么还不能使用移动支付的中老年人,在这样的结账要求面前,自然会困难重重,他们也会选择用脚投票,不再进入这种消费场合消费,商家也是得不偿失的。

  对于公共服务机构来说,老百姓支付相关费用,虽然不属于平常的商品买卖,也不能违反《人民银行法》,只接受刷卡,不接受现金。公共服务机构更应该做到便民,而非仅仅方便自己。在前来办事的民众中,不习惯刷卡消费的情形恐怕仍然比较普遍,仍然有必要给老百姓提供多元化的缴费方式。谢绝现金的做法,显然违背了“便民”的原则。那些只带了现金,没有带卡的群众,不知晓此条“霸王条款”的话,岂不是要多跑冤枉路?

  移动支付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仍属新兴事物,处于推广阶段,而且移动支付还存在信息泄露、交易安全有风险的问题,谁来消除消费者的担心呢?

  何勇海

  ●建议

  需立法予以防范

  有律师认为,商家如果只收欧元、美元而不收人民币,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但现在是商家拒收任何币种的现金,没有违法。同时,该律师认为,商家已经公示了支付方式的信息,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者如果不能接收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另选商家消费,所以,也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乍一看,有一定道理,但是经不起推敲。面馆“谢绝现金”,就包括了拒收人民币,而人民币属于法定货币,每个社会成员包括面馆都应该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人民币的正常流通,而今,面馆拒收人民币,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属于违法行为,别以为商家没有点名拒收人民币就不违法了。同时,商家规定消费者选择结算方式不是不可以,关键是无论怎么规定都必须遵守我国与人民币相关的最基本的国法;否则,任何内部规定都无效。正如村规、校规、县规、省规一样,必须符合国法,违反了国法的规定都缺乏法律支持。何况,商家作为中国人,在选择结算方式上拒绝人民币现金,阻碍人民币正常流通,是一种不尊重人民币、不爱国的表现。

  问题是,时下,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不仅是商家,还有一些行政单位。比如,出入境办证、工商登记查询、房产证印花税缴纳、机动车入户等众多公共服务机构也存在“谢绝现金”的行为。这就不得不让人深思了。且不说,这种做法违法,至少是在服务上设卡,卡群众,为群众办事添堵,让群众多跑路,其便民服务和群众观念淡薄,亟待矫正。

  当然,随着电子结算方式的快捷与安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电子结算方式,难免不会再出现“谢绝现金”的行为。为从根源上“治病”,必须立法,对“谢绝现金”的行为说不,以保障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维护人民币的尊严。

  玫昆仑

  ●三言两语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邹有为

  消费者利益应放到首要位置。

  ——陈锋

  对双方都是一件便利的事情。

  ——胡文杰

  用餐消费者应该有选择的权利吧?

  ——蒋毅革

  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张程

  有关部门当尽早出台具体条例予以规制,消弭支付双方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王立庆

  慢慢普及,别超前。

  ——于洋

  非现金支付早晚是趋势。

  ——刘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