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人强奸了一个人妖,法律该怎么判?

  问题:一个男人强奸了一个人妖,法律该怎么判?奸到一半,发现是,不想了,结果人妖很来欲望,把强奸他的人给强奸了,那又怎么判?

  这个是个经典的刑法理论问题,涉及目前刑法学界两大主流派系的观点分歧,有必要好好说道说道!

  这个题目要分分析,前半段是男人强奸人妖,后半段是人妖反过来强奸男人。

  两半

  这个是两个行为,要分开评价。

  首先分析前半段。

  我们先把题目信息搞清楚。

  一个男人强奸人妖,还强奸到一半……

  人妖一般特指泰国的男扮女装的某类群体。一般来说,人妖是男的。

  但是,题目告诉我们,是强奸了人妖。这个“了”字,是完成时的意思吧!

  居然还能强奸,还强奸到一半……

  这个强奸是作何理解啊?

  我陷入了沉思……

  题主的强奸到了一半,可以作2个理解:

  一是强奸结果,二是强奸行为。

  如果是作强奸结果理解——

  看来这个人妖是进行了变性手术!

  进行了变形手术,这个问题就稍稍有点复杂,那就是这个人妖,在法律上,可能是个女性!

  具体的可以参考金星姐姐。她法律上的性别是更改过的,她现在就是强奸罪所保护的客体之一了。

  因此,如果是变性过的人妖,这个男人构成强奸罪!

  但是话不能说死,毕竟我对自己的想象力总是不那么自信。

  万一人妖没有变性,那么这个强奸,应该是作行为来理解——

  也就是强奸行为进行到了一半!

  也就是男人误把另一个男人当女人强奸,算不算强奸。

  这个问题就更复杂了!

  以目前理论界两大流派——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观点来解释,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先介绍下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就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关键是看能不能侵犯到法益,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来评价整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由于男人不可能被强奸,所以,强奸男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可能侵犯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

  因此,男人强奸男人,不构成强奸罪!

  再介绍下行为无价值的观点:

  目前行为无价值论主要是以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为代表:认为判断一个行为的违法性,不仅要看能不能侵犯到法益,还应该考虑行为人主观以及是否违反社会伦理及规范。

  由于男人以为人妖是女人想要强奸,并实施了强奸的行为,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是违法,但是因为“妇女”居然是男人,这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强奸未遂!

  我个人目前是偏向于二元行为无价值的立场。

  关于后半段,人妖反过来强奸男人。

  无论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都承认男人也是可以被猥亵的,人妖此时对男人是男人没有认识上的错误,所以反过来强奸,实际上是一种行为。

  所以人妖强奸男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强制猥亵罪!

  同理,上面说的男人强奸人妖,根据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强奸人妖的行为也应定性为强制猥亵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