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伦理》|七种善恶

  云何七善法?不杀生、不窃盗、不邪淫、不妄言、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是名七善法。

  《舍利弗阿毗昙论》卷第七,《大正藏》第二十八卷583页C16-19行

  略 解

  第四节「七种善恶」。在此特指存在于身口业中的七种善恶。

  第五节 二十九种善恶

  大光又问:宁可宣畅善哉之法,无善哉法乎?文殊答曰:

  一、菩萨善哉从志愿出,谀谄无质所行放逸为不善哉。

  二、用众生故不舍大哀故曰善哉;若不怀仁念害众生则非善哉。

  三、若能愍伤一切众生乃为善哉;瞋恚怀结离于忍辱为不善哉。

  四、若不醉乱又随律教,已有罪过自首归诚而不藏匿则为善哉;隐蔽殃衅而不发露则非善哉。

  五、自见身恶能改除者则为善哉;假使志求他人瑕缺则非善哉。

  六、若行返复而知恩好心不怀害孝顺行仁则为善哉;无有返复心常怀害欲危返复,不奉孝顺、不知报恩则非善哉。

  七、闻佛道教寻能遵修乃为善哉;若闻经典不肯敬顺则非善哉。

  八、奉行禁戒未曾缺漏乃为善哉;若受于戒失不顺从则非善哉。

  九、常处闲静其心寂寞乃为善哉;设慕愦闹自放恣者则非善哉。

  十、在于闲居舍身寿命而不恋恨乃为善哉;假使贪爱己身寿命则非善哉。

  十一、修四贤圣止足知节乃为善哉;不知进退多所志求慕乐恶事则非善哉。

  十二、为人羸劣能忍辱者乃为善哉;若以害心向于众人则非善哉。

  十三、诸所欲度能自节限则为善哉;为人舒缓不能谨敕则非善哉。

  十四、所可归命未曾忘舍乃为善哉;本有所归遗弃不念则非善哉。

  十五、晓了威仪礼节之正,所行至诚所作如言心口相应乃为善哉;欺诈、迷惑一切世间则非善哉。

  十六、将护正法不违雅典乃为善哉;诽谤经道违失正理则非善哉。

  十七、假使所闻不谤经典,虽不师受颁宣道教无所希冀乃为善哉;爱惜经法自称为师,若说经法常怀妄想则非善哉。

  十八、执权方便开化众生乃为善哉;不护众生无权方便不行四恩则非善哉。

  十九、若能遵修六度无极殷勤慕求乃为善哉;若复弃捐六度无极则非善哉。

  二十、造行慧业自致圣道乃为善哉;贡高自恣为骄慢业则非善哉。

  二十一、行牢强慈愍伤众生乃为善哉;趣尔行慈所愍不弘则非善哉。

  二十二、奉行十善不违大猷乃为善哉;玩习自恣行十恶事则非善哉。

  二十三、若能弃捐一切众恶乃为善哉;顺从诸恶非法之事则非善哉。

  二十四、大光,欲知出家颠倒不顺行者则非善哉;好乐空、无相、无愿,具足成就乃为善哉。

  二十五、强上高床、狮子之座,而演杂句世间之谈随俗同尘则非善哉;若得菩萨箧藏之典修习遵行,升狮子座颁演道教乃为善哉。

  二十六、毁于禁戒受信施食则非善哉;奉顺戒法清净鲜洁,应服一切供养之利乃为善哉。

  二十七、贡高自大憎妒经法则非善哉;谦下恭顺不怀慢恣嗟叹人德乃为善哉。

  二十八、嫉妒菩萨憎其高行则非善哉;见诸菩萨敬之如佛乃为善哉。

  二十九、是为大光如佛所说,其行法者则为非远,不至大慧皆非善哉;其有顺从如来教者乃为善哉。

  《佛说魔逆经》,《大正藏》第十五卷113页C1行-114页A23行

  略 解

  第五节「二十九种善恶」。本节所涉及的问题主要属于道德行为准则。大体可以分作三种类型:一、侧重自身道德修养型,如第一种「菩萨善哉从志愿出,谀谄无质所行放逸为不善哉」;二、如何对待他人型,如第三种「若能愍伤一切众生乃为善哉;瞋恚怀结离于忍辱为不善哉」;三、如何对待信仰型,如第十六种「将护正法不违雅典乃为善哉;诽谤经道违失正理则非善哉」。

  佛教作为道德信仰,他的道理之所以称作「正法」和「正理」,从很大程度上讲,是因其具有正确伦理的价值。第十种「在于闲居舍身寿命而不恋恨乃为善哉;假使贪爱己身寿命则非善哉」,此种善恶表面看似乎没有什么直接伦理意义,其实不然。

  作为一个追求心灵净化与道德进步的人,能忙碌于正业固然必要,倘若无因缘于政治、经济上得以施展而赋闲,亦应信守道德不可造次。宁可守道寂寞而死,也不碌碌烦恼抱憾而生。

  第十一种所说「修四贤圣」意指出家者遵从「行四依法」,即粪扫衣、常乞食、树下坐、腐烂药。此四法为修行者秉持的俭朴生活准则,故名行四依法。因此法能使人入圣道成为圣人之种,故又名圣种。此种是专门对出家人而提出的道德生活准则,并非对世人的普遍要求。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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