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与审慎有什么不同

  从阴阳自和浅谈药物暝眩反应,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为您解忧中医养生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治病必求于本"语出《素问·阴阳应象大论》其指出阴阳的对立统一,是一切事物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的根源,其运动是万物之本源。

  而《尚书·说命》曰:“药弗瞑眩, 厥疾弗瘳”,此之谓疾病过程中所出现的眼睛昏花,视物摇晃不定的症状。从其根本而究,人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正常生理情况下,阴阳平调,机体乃和。

  在疾病状态下,阴阳失衡,生理平衡遭到破坏,通过药物的调节,阴与阳相互滋生相互为用,其调节的过程中引动气血津精液的运化与走行,从而表现出不同的临床症状及体征。

  因此,以阴阳互根为基础,以气血津精液为物质依托,暝眩反应其根本为人体阴阳自和,疾病向愈的一种良好反应。

  一、 暝眩反应的概念

  《说文》曰: “暝,翕目也”,“眩,目无常主也”,二者合为解释则为头昏目眩,眼不能睁之意。随着历朝历代的发展衍生,暝眩反应的释义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字义解释,其泛指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在疾病好转或痊愈之前所出现的各种临床反应。

  如晋朝郭璞云指: “暝眩亦通语也。然则药之攻病,先使人暝眩愤乱,病乃得瘳”。汉赵岐注《孟子滕文公上》曰:“暝眩,药攻人疾,先使暝眩馈乱,乃是瘳愈也”。汉扬雄《方言》卷三也注:“凡饮药、傅(敷)药而毒,东齐、海、伤之间谓之暝,或谓之眩” 。

  更有日汤本求真所著《皇汉医学》中提出:“中医方剂服用后,往往其反应有不预期之不快症状出现,是即称为暝眩者也”。在此类基础上,更有“精神性暝眩”之说。

  纵观暝眩一词的词义发展源流,不难看出,在各类治疗方式方法过程中,出现一过性的,其表现与主症相同或相反,随之疾病好转或痊愈的不愉快症状,均可称之为“暝眩反应”。

  二、 阴阳自和与暝眩的发生机理

  1、 阴阳自和与疾病的产生

  任何疾病的发展与消退均可从阴阳的变化运动中找到规律与特点。阴阳互根互用,无阳则阴无以生,无阴则阳无以化,阴阳互根互用深刻体现在人体精、神、气、血之间的关系。

  《素问·调经论》曰“邪之生也 , 或生于阴 , 或生于阳”。《阴阳别论》更是指出“谨熟阴阳 , 无与众谋”。故“凡诊病施治 , 必须先审阴阳 , 乃为医道之纲领。医道虽繁 , 而可以一言蔽之者 ,曰阴阳而已。”

  人体作为一个统一开放有序的生理系统,持续在平衡与失衡之间动态变化,不断接受外界信息,调整自身活动功能,从而达到协调统一的最终目的 。

  当病邪入里、正气虚衰,或气血津液逆乱,阴阳的平衡不能维持。如气不能生血、行血、摄血则血的功能失调,可导致血瘀、血虚、出血。血不能载气、生气 , 则气虚甚至气脱。

  另一方面,阴阳过于偏盛或偏衰 , 则会出现“阴损及阳”或“阳损及阴”的情况,故张景岳在遣药中特地提出 :“善治精者 , 能使精中生气 , 善治气者 , 能使气中生精 , 善治阳者 , 必于阴中求阳 , 善治阴者 , 必于阳中求阴”,均是此理 。

  2、暝眩反应中阴阳的变化

  暝眩反应根本上是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良好导向。在这一过程中,药物及其他治疗方式方法参与到阴阳的变化之中。人体在药效及药力的推动下,阴阳水平不断动态调整,从而引动五脏六腑功能、气血津精液多少、经络循环及正邪交争态势进行了相应的改变与调整,表现在外则是各类不同的临床症状。

  《伤寒杂病论》第 58 条中写道“凡病,若发汗、若吐、若下、若亡血、亡津液,阴阳自和者必自愈”,其作为辨证论治的准绳,对于药物暝眩反应有诸多记载。

  如书中所记载栀子豉汤证等,云及: “其在表者,汗而发之;其在上者,引而越之”,及“汗吐下后”所致“虚烦不得眠,心中懊燶,烦热胸中窒者,身热不去,心中结痛者,心烦腹满,卧起不安者”等,均注明药后“得吐者,止后服”。此类病症乃胸膈气机被郁热所阻,此时正气不虚,阳气被郁遏胸中,引动胃气,本有懊恼欲吐之表现。

  汤中栀子上入心胸清透郁热以除烦,导火下行以除热,豆豉辛凉宣散,透邪畅中,二者调和阴阳之气,使阳气升扬,则阴气入里,既能宣泄胸中郁热,又开壅散满而和胃。再者豆豉药性升浮,气味腐熟,其病位又高在胸膈之处。故服药后热邪向上踊越而出,则呕吐加剧,这乃是疾病好转的表现,吐后烦去人安,阴阳自和,病邪已去。

  及至近现代医家郑钦安也认为:治疗阳虚阴盛证所用大辛大热类药物,出现“只要不思水饮,或饮食渐加,即不可停药,改服寒凉、消润。必待服至周身腹中发热难安时,然后与以一剂滋阴,以敛其所服之阳,而后病愈体健”,此乃阳药运行,阴邪化去,从上窍、从肺胃、从皮肤、从下窍而解,至此也达阴阳自和之功。

  3、 药物暝眩反应发生的特点

  药物暝眩反应是治疗疾病过程中药力助正驱邪的好转现象。在临床具体病症中,它往往具有突然性,表现多样且剧烈,但同时,作为好转反应,其持续时间短,通常表现为一过性,并在剧烈的反应过后,出现原患疾病的迅速好转。

  其中所蕴含的病理机理与阴阳的协调融洽密切相关。任何疾病的发生与发展基础均建立在阴阳失调,机体生理平衡遭到破坏之上。

  当外邪入里及内里阴阳失调,阳气易遏,阴气外越,或阴阳虚脱,此时均可引动五脏六腑功能失调,气血津液输布失调,经络走形不循常道,正邪相争,治疗过程中得汤药之助,病邪之气夺径而外遁,故后脏腑藏泄互用、气血调畅运行,也是疾病趋向好转、痊愈的关键力量。

  三、 药物暝眩反应与药物中毒反应

  药物暝眩反应是人体阴阳自和,疾病向愈的一种良好反应。然而在临床实践治疗中,需审慎与药物中毒反应区别。

  预估或分辨暝眩反应的是在临床辨证施治无误、处方用药恰当合理的前提下, 此时患者在服药后出现的一过性特殊反应,反应过后原有病痛迅速减轻向愈 , 是疾病治疗的佳兆。而药物中毒反应与此相反,与辨证失误、配伍、炮制、煎煮方法不当等情况均相关。

  如常见的附子中毒症状:以身体麻木为首要表现 , 可逐渐扩展到全身 , 常于服药后数分钟内即出现 , 如不及时处理 , 症状进行性加重,反应发生过后 , 身体衰弱 , 原有病情不见好转等等特点。

  药物中毒反应对人体的影响超过了“阴阳自和”的限度,必将导致一系列机体的损伤。因此,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当对瞑眩反应发生的病因病机理解透彻,耐心嘱托病人,并仔细分辨药物中毒反应,从而提高疾病的治疗效果。

  万物因果相生,疾病是“阴阳自和”状态遭到破坏的结果,同时药物暝眩反应的根本又在于借助药物手段协助机体自稳调节,以达到使人体痊愈,即“阴阳自和”。

  因此,通过探讨暝眩反应的发生机制,以得到恰当的治疗方法,提高临床辨证精准能力,才是临床用药的最终目的。此外,在把握内在机理及规律之外,如何指导临床实践才是运用的根本。

  其一,在实际治疗中,需把握疾病发生的根本病因病机,以扎实的中医基础理论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基础作为后盾,做到精准用药,把握药性药理,预估及预判患者服药后出现会出现的相关反应后,提前告知患者从而提高诊疗配合度,最终达到最佳疗效。

  其二,详细告知患者煎服方法,避免服药有误,并注意患者有无特殊体质,因时之序,毋伐天和,候气来复,动态观察药物服用疗效,避免判断偏倚,最终达到机体阴阳自和,疾病乃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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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全文如下。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科技伦理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就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治理要求

  ——伦理先行。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实现负责任的创新。

  ——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律制度建设。

  ——敏捷治理。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与跟踪研判,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

  ——立足国情。立足我国科技发展的历史阶段及社会文化特点,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伦理体系。

  ——开放合作。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加强对外交流,建立多方协同合作机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明确科技伦理原则

  (一)增进人类福祉。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科技活动应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防止歧视和偏见。

  (四)合理控制风险。科技活动应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保持公开透明。科技活动应鼓励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合理参与,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披露机制。公布科技活动相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

  三、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一)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科技部承担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规范制定、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二)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三)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推动设立中国科技伦理学会,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强化学术研究支撑。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

  (四)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发现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

  四、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

  (一)制定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完善科技伦理相关标准,明确科技伦理要求,引导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

  (二)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明晰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规则流程。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运行机制、登记制度、监管制度等,探索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

  (三)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立法中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四)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开展科技伦理理论探索,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

  五、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一)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开展对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督与指导,切实把好科技伦理关。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逐步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完善应急审查的程序、规则等,做到快速响应。

  (二)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完善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加强对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

  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对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由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伦理审查结果开展复核。

  (三)监测预警科技伦理风险。相关部门要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完善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研判、提出对策。

  (四)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资助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科技活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六、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

  (一)重视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

  (二)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方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增强其履职能力,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抓好科技伦理宣传。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推动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鼓励科技人员就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问题与公众交流。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等应加强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科学对待。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同时要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细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科技伦理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各项部署,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扎实推进实施,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要定期向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履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作者:蔡翠红(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教授)

  进入21世纪以来,数据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的新资源和新资产,并因此成为大国战略竞争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数字化生存带来了各种无序和混乱,“数字治理”的概念因此诞生并扩展。

  数字治理的内涵

  数字治理是随着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日益广泛的应用而产生的新型治理。一般认为,数字治理既包括“基于数字化的治理”,即数字化被作为工具或手段应用于现有治理体系,其目的是提升治理效能,例如公共管理学所强调的借助数字技术和数字分析,精准研判、及早预警、紧急处置突发性重大公共事件;也包括“对数字化的治理”,即针对数字世界各类复杂问题的创新治理,是政治经济学和国际关系学等领域更加关注的角度。这些问题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数字生态下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问题和风险,如数字霸权、数字垄断、数字鸿沟、智能化带来的情感、暴力甚至仇恨等;二是数字技术及其运用产生的问题和风险,比如数据的泄露篡改、信息污染、网络病毒、网络黑客等网络安全问题、平台自身的生态系统问题等。从治理范围来看,数字治理涵盖了从宏观、中观到微观的全线范畴,全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等属于宏观层面,行业治理、产业治理等属于中观层面,平台治理、企业治理、社群治理等则属于微观层面。“对数字化的治理”往往离不开“基于数字化的治理”,两者不可分割。

  数字治理诞生并日渐显示出的重要性是基于三个方面。一是数字化转型与数字全球化。新冠肺炎疫情中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数字化全面加速转型。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突破和融合作用推动下,全球化已进入再全球化即以数字化趋势为核心特征的全球化发展阶段。数字赋能下的商品、服务、资本全球流动,同时,数字技术渗入政治、经济、安全、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虚拟世界与实体世界日益融合。二是数字相互依存。近几年被炒作的中美数字脱钩,其本质也是一种竞争性相互依存。三是数字风险与安全化趋势。一些数字风险真实存在,如全球数字分配结构失衡、数字安全等跨国和国内数字挑战、数字垄断等数字公司和数字媒体的异化、数字空间中的隐私权等个人权利异常等。同时,数字权力角逐加深了数字空间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技术应用层面的安全化趋势,进一步凸显出数字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数字治理的难点

  第一,数字治理边界的模糊性和动态性。一方面,数字跨越地理边界的特性使国家之间的安全空间相互交错,数字技术的研发、数字产业供应链、数据的产生和应用都不再局限在一国范围之内,从而可能引发管辖权争端和执法权冲突,进而导致数字治理边界的模糊性和重叠性。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和逐步普及的应用趋势又使得数字治理边界具有动态性。数字技术通过对能源、通信、交通和医疗等各领域的多重介入和互联,使得新时代下的数字安全威胁不可能是简单的叠加,而是呈现动态复杂性。

  第二,数字治理主体行为和动机的差异性。数字治理需要考虑国家、经济组织、消费者等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就全球层面而言,数字治理的挑战来源于数字治理主体行为和动机的差异。各国优先的数字治理对象和治理动机因处于数字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不同。依据对数字技术的采用扩展阶段划分的创新国家、早期采用国家、中期采用国家、晚期采用国家和落后国家,对数字领域的国家利益理解不同,因而对数字治理的优先选项也不一致。

  第三,数字治理权力的非对称性和竞争性。数字治理各行为主体呈现“权力流散”态势,国际组织和国家间机构借助排他性拥有体系性权力;国家和政府借助法律规范和国家机器拥有工具性或结构性权力;代表市场的私营部门和技术精英拥有的是一种元权力;代表社会的民间团体和个人拥有的是倡议的权力。在全球层面,数字治理权力格局在非对称竞争中呈现霸权性。大国数字治理博弈是科技之争、规则之争,也是主导权之争。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数字治理模式则出于保护本国市场、维护数字安全的考虑总体呈现保护主义倾向,如对数据跨境流动采取限制措施、多采纳数据本地化策略以实现数据价值的本地化等。

  数字善治的着力点

  “数字治理”向“数字善治”发展演化是大势所趋,也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具体而言,可以从价值性、多元性、整体性和可持续性等几方面推进数字治理,同时确保治理效率。

  一是从工具理性与人的主体性关系提升数字治理的价值性。在数字治理实践中,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往往被社会各方强调,而人的价值被低估,人的主体性、创造力和同理心被忽视。工具理性思维模式下,行为体只受追求功利的动机驱使,行动者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强调行动是否能够实现目的或达到最终结果,人的主体地位被淡化,道德、责任、情感等非理性因素被漠视。然而人应该在科技创新上发挥主体作用。人在科技面前应该是“肯定自己”而不是“否定自己”。数字治理需要考虑价值性,应同时追求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伸张,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观。

  二是从公权力和私权力关系提升数字治理的多元性。任何公权力都具有天然扩张属性,数字化的公权力并不例外,社会和个人生活的精细之处都成为可能的数字化公权力范围,社会个体异化为被数字控制的对象。数字治理目前的主要参与方是政府与数字企业,作为终端用户的公民在数字治理系统中的地位尚不理想。数字善治应建立起政府、企业与个人用户深度参与、开放、互动的多元数字治理生态系统,政府要行使好对数字企业的监管责任和对消费者的保护责任。

  三是从规制与活力的关系提升数字治理的整体性。规制与活力的关系也是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创新的关系。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既要把安全摆在重要位置,也要把发展作为硬道理,因为没有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数字善治应在整体思维下坚持包容创新与审慎监管并举,坚持安全与发展的辩证统一,在规制技术以及“技术利维坦”背后的技术垄断精英的同时,坚守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初衷。

  四是从数字主权与数字合作的关系提升数字治理的可持续性。数字主权日渐成为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大国博弈的新焦点,各国围绕数字主权的战略互动和博弈全面展开。真正的数字善治不仅应充分体现数字主权和国家战略意志,而且应通过数字合作保障个人权益、产业发展与国家竞争力。数字信任和数字环境的安全稳定是数字时代的合作基础。唯有通过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与共建来健全全球数字合作架构和全球数字合作机制,方能提升数字治理的可持续性,并最终实现数字环境的和平、安全、开放与合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主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研究”(21&ZD168)阶段性成果)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