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性侵犯的场合,请不要谈论“乱伦”是性自由

  这件事情本来已经快要过去了, 但是最近和@甜阁下 和李银河的一个电台节目里面,把文章的问题重点放在了乱伦上,让我必须把这件事情再提起来。

  我始终不明白甜阁下,作为一名北大毕业的心理咨询师,您的这篇文章当中的观点,如何看待母子之间的性爱? - 知乎专栏到底符合哪一篇理论文献?您的观点,是否有任何形式的理论支持? 任何一篇论文都可以。

  按照您的道理,一个“鬼父”,给孩子类似错误的性教育。 只要等到自己的孩子十四岁以上,那么就可以收割自己的孩子,作为培养成果,满足自己的性需求了? 未成年人受到性教育的权利,请问您放到了哪里?

  这种监护人故意造成的性教育缺失,以满足自身的性需求,是否应当受到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一般规定

  1.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2.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3.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二、报告和处置

  6.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在这里,当事人和未成年人不仅仅是性关系。 他们最主要的关系是“监护关系”。 这种监护关系造成的权力不对等之下,滥用监护权力的行为。这个母亲是应该受到教育的,甚至在某些国家,应该被剥夺监护权的。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这个条款,在中国沉睡了整整二十年,知道两年之前,才有了第一案

  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释放出的“标杆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此人的案例当中,以强奸罪,威胁儿童罪入刑。但是同时剥夺了当事人的监护权。“在此基础上,铜山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铜山区民政局于今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要求法院依法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其女儿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虽然这种撤销监护权,是在非常谨慎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决策,也是国内第一例撤销监护权的案例。 甜阁下文中的案例,虽然监护人默许了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是这种性关系的发生,意味着这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没有充分满足。而在这种“教育权”没有能够得到满足的情况下, 监护人纵容未成年人满足自己性需求,是否构成监护不当和性侵害?

  一个14岁的未成年人,孩子性教育方面的权利,是否真正的受到了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指导纲要》

  水平四(初中阶段)

  1.目标

  ...进一步了解青春期发育的基本知识,掌握青春期卫生保健知识和青春期常见生理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方法;了解什么是性侵害,掌握预防方法和技能...

  这个孩子知道什么是性侵害么? 知道在当事人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没有获得当事人许可,即可构成强奸嫌疑?(尤其是当事人已经年满14岁,达到部分刑事责任的年龄)

  2.基本内容: 疾病预防

  艾滋病的危害;艾滋病的预防方法;判断安全行为与不安全行为,拒绝不安全行为的技巧;学会如何寻求帮助的途径和方法;与预防艾滋病相关的青春期生理和心理知识;

  这个孩子知道性行为的时候应该使用安全措施么? (3)心理健康:不良情绪对健康的影响;调控情绪的基本方法;建立自我认同,客观认识和对待自己;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和状况确定合理的学习目标;异性交往的原则。

  这个孩子知道和异性交往的基本原则么? 知道社会当中基本的男女界限么?

  (5)安全应急与避险:有病应及时就医;服药要遵从医嘱,不乱服药物;不擅自服用、不滥用镇静催眠等成瘾性药物;不擅自服用止痛药物;保健品不能代替药品;毒物中毒的应急处理;溺水的应急处理;骨折简易应急处理知识(固定、搬运);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预防网络成瘾。

  长期和母亲没有适当的分离,始终保持同床睡的状态(而非更加合适的上下铺铁艺床,造价人民币200元左右),是否构成了性侵害的危险因素?

  一个初中生应享有的知识,应该与母亲保持一定界限,形成自我认知的权力和义务。但是这个未成年人,被母亲的行为所误导,这个母亲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么?

  这段文字当中,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和隐私的权利被放到了哪里?

  我们现在的频率是,几乎每天晚上一次,关了电视,关了灯,差不多过十分钟,他从我背后就开始进行。这十分钟,我觉得就是给我们母子双方不尴尬的阶段,让我们彼此都认为,我已经睡着了。在我心里,我觉得,孩子小的时候,我用乳房满足孩子的食欲,现在孩子大了,我用身体的另一个器官满足他的性欲,只是身体器官的按摩性接触。心理没有偏差,不安和畸形,夜里关上门,我们娘俩的私事,并且私密到,我们彼此都不会去提及,一切自然,温馨。

  如果是一个父亲,长期和女儿睡同一张床。然后在孩子15岁的时候,父亲在公开论坛上说,女儿年满14岁时自愿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装作熟睡,什么都不知道。之后发生的关系,也是父女之间的秘密,不影响别人。

  甜阁下,您怎么评价? 您也会劝这个父亲,不要过于受到精神的煎熬?“性人权”高于“性道德”?

  一个顶着“心理咨询师”头衔的人, 在公众发言,是否有适当的边界?您自己如果对于他表示个人的赞同,您完全可以选择私信与其沟通如果您自己想在公开平台上声援支持这位母亲, 那么您可以匿名发表在任何社交平台如果你想要以专家的身份,从理论上评价这种行为。 那么拿出理论研究的文献,全面的说明学界对于这个行为的看法和观点。(文末附有方刚在1996年《青年探索》当中所撰写的类似文章,可以做比较阅读。)

  你顶着专家的名头,在公开平台当中,说着一些与你自己课程,培训,学术研究完全不符的内容。

  但是,这种出位的言论,却能够有效的为你的博客争取眼球,更好的获得曝光,以及潜在的来访者,并最终获得更好的收入。

  只享受专家的好处,不享受专家的义务,这是否符合伦理?

  5.04 Media Presentations

  媒体陈述

  When psychologists provide public advice or comment via print, Internet or other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they take precautions to ensure that statements (1) are based on their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raining or experience in accord with appropriate psychological literature and practice; (2) are otherwise consistent with this Ethics Code; and (3) do not indicate that a 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 has been established with the recipient. (See also Standard 2.04, Bases for Scientific and Professional Judgments.)

  當心理學家透過印刷品、网络、或是其他的电子通信手段,提出公開的建議或評論時,他們需謹慎處理,以確保該陈述(1)是基於他們的專業知識、訓練、或經歷,且與正當的心理文獻和实际业务一致;(2)符合伦理准则;(3)不明示或暗示已经建立了专业的关系。(亦請參閱「準則2.04科學和專業判斷的基礎」)

  摘自《APA Code of Ethics》

  如果甜阁下您认为不是的话, 欢迎您拿出更多的文献来,反驳我这一点,告知我这种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发生的性关系,是如何与“正当的心理文献和实际业务相一致的”。

  以专家的身份在公众发言,就应该承担专家的社会责任:遵循行业内的基本常识,并且考虑到公众利益以及专业声誉。 这不是你的咨询室,这不是私下的场合。强烈具有个案性质特点的内容,在公众平台作为一种观点,以专家的身份进行宣讲,是极其不适宜的。

  您私下对您的客户如何进行处理,是您个人的处理技巧和专业技能问题。但是这种个案,不基于行业知识,不构成普遍经验,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借鉴意义,甚至可能产生误导之嫌。

  这种专家言论, 与个体的经验叙述水准,完全不同。个体可以以个人身份,来叙述自身经历。学界也可以引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元素,在学界(学术杂志)进行探讨。

  但是公共平台以专家身份,面向公众进行阐述,默许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并且冠上“学术讨论”之名,本身就是违反学术伦理的。所谓的“主体建构”,只能是在私权领域当中。触及到公共利益,形成指导意见的专家言论,必须有底线。

  甜阁下,请拿出支持您理论的学术文献。否则请您不要在公众平台,以“心理咨询师”的名义发这些内容。公众平台的专家,有义务捍卫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性教育权。请承认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保持乱伦关系,不是什么性自由,是性侵害。

  PS.

  学术上的一些观点来源:

  微博上女王 CCUP的文章,里面包含一些文献:《她说和未成年儿子发生性关系只是正常器官的对接。》

  方刚在1996年《青年探索》当中,以性学家的身份,回答了类似的一个问题。 性自愿与性禁忌-关于乱伦禁忌的现代思考_图文_百度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