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野猪拟被移除“三有”,野生动保也需与时俱进

  随着生态的恢复,野猪或不再被列入“三有”野生动物。这背后是对人与动物和谐共处,野生动物保护手段与时俱进的呼唤。

  近年来生态变好,野生动物数量上升。作为曾经“三有”保护动物的野猪,已成为中国致害范围最广、造成损失最严重的野生动物,野猪伤人、致人死亡和毁坏财产频频发生。

  日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组织科学评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简称“三有”名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曾于2000年被列入的野猪拟被删除。

  

  囿于法律规定,保护野生动物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多起人猪冲突事件中,人们往往只能眼看猪伤人抢粮,人却不能伤猪。征求意见稿的出现,意味着管理部门正式回应问题并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解决,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也是为从根本上解决人猪冲突提供有效路径。

  法律的基础是事实、科学证据、民意和伦理。野猪伤人毁物的基本认知是,就连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发生时都可以有合理防卫,对野猪伤人毁物,人更有权利进行自卫,这是一种基本的常识,无须刻意强调。

  另一方面,人与动物的关系虽然涉及动物福利等诸多因素在内,但人与动物关系还是天然地以人的利益为主,但需要保护动物。在利害冲突扩大到影响人的正常生活甚至生存时,就有必要阻止野生动物对人的加害,以及减少其对人类财物的损毁。

  从生态平衡来看,人与动物、物种与物种之间都是一种动态平衡,随着时间、空间和环境的变化,这种平衡在不断调整,既平衡又失衡,当任何一种失衡出现时,就需要及时调整。

  随着时间推移,当某类野生动物的生境发生变化,无法受到制约时,如果会造成对人和其他物种的危害,也会导致生态失衡,因此同样应该采取控制动物数量的措施。

  但是,如何控制和捕杀必须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体现在法律上就应当是立法、改法、废法和释法。现在,中国已有的法律都已经明确规定,当野生动物危人和生态安全时,是可以捕杀的,因此需要明确释法。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又指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进行猎捕。显然,“其他特殊情况”就应当包括野生动物种群过度繁殖对人和生态造成危害的情况。但是,释法应详细。

  对于野生动物伤人而成为有害动物可以捕杀,在其他国家也是有法律明文规定。2007年日本制定了《防止鸟兽损害农林水产业特别措施法》(2007年法律第134号),提出为防止野生动物对农林水产业的损害,市町村应制定“防止鸟兽损害计划”,并组建鸟兽被害对策实施队,经市町村许可后,鸟兽被害对策实施队可不受猎法、猎期和猎区等狩猎制度的限制,对有害鸟兽实施驱逐和猎捕。同时,日本在2016年修订了《鸟兽害对策特别法》,并由环境省与农林水产省共同规划执行。

  可见,征求意见稿拟把野猪从“三有”保护动物中删除,是有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的。

  根据生态学家的计算,陆域每平方千米的野猪生存数量以2只为合理种群密度标准。但是,在一些地方,野猪的数量和种群已经超过了这一数值。安徽省休宁县2021年一项调查发现,全县境内野猪总数量约为7134-7946头,陆域达到3.8只每平方千米。而且野猪对人的伤害更是需要防范的头等大事。仅甘肃省陇南市野保站的论文数据,2016-2020年,陇南野猪就致死12人。

  野猪日益增多的原因在于,它们有惊人的繁殖力、丰富的食性、强大的适应能力。因此控制野猪的数量已经不容忽视,但是各地应当在查明野猪数量和评估当地野猪对人和作物毁损的基础上确定捕杀的数量。

  当然,捕杀也并非唯一控制野猪数量的方式。从长远来看,解决野生动物栖息地也是一个稳妥的方式,野猪主要倾向于破坏紧挨着原始栖息地的农田。因此,如同退耕还林一样,退耕一些土地给野猪和野生动物,也是解决人猪之争的方式。另外,采用告警灯、充电喇叭、刺丝网、弱电防护网、替代性作物(青储玉米)等多重手段来降低野猪进入农田的频次,也同样能既保护人和庄稼,也能减少野猪的危害,并同时保护野猪。

  撰文/张田勘(专栏作者)

  编辑/吉菁菁 新媒体编辑/吕冰心

  图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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