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男学生爱上生物老师,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最终酿伦理悲剧

  古人云:“弟子事师,敬同于父,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由此可见古人及其重视师生关系,并将老师视为自己的父母。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对师生恋及其方案并难以接受的原因。

  当代社会,国人的思想不断开放,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也得到了拓展。只要不违法犯罪,就算是师生关系也能够结为夫妻。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双方你情我愿。如果双方不是自愿,那么不仅违法,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2005年,山西就发生了一桩引发的血案。男学生爱上了自己的生物,生物老师为了断绝学生的念想,提出要和男友结婚。结果学生得知后,闯入宿舍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最终酿成伦理悲剧。

  2005年11月14日晚上,山西运城万荣县某中学发生了命案,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却发现案发现场有两具尸体。一具是该中心高三生物老师田莉,一具是高三学生冯晓恒。经过调查警方发现,死于恒之手,而冯晓恒在杀害了田莉后自杀身亡。

  临死前,冯晓恒在现场留下了一份遗书,也正是从这份遗书中,民警大概了解了案发的全部过程。原来在田莉和冯晓恒之间,还有一层特殊关系,冯晓恒一直对田莉怀揣了爱慕之心。

  冯晓恒出生于万荣县的某个贫困家庭,作为家里唯一的儿子,从小就要承担巨大的压力。初中毕业后,父母负担不起他的学习费,冯晓恒只能早早步入社会,在外打拼了4年,经历了社会的险恶。

  冯晓恒无比怀念过去读书的日子,因此在凑够了学费之后,他毅然决然地返回校园读书。即使冯晓恒19岁才读高一,他也没有放弃自己的梦想。高中三年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冯晓恒始终名列前茅,眼看到了高三,他即将收获胜利果实时,一个女人却突然闯进了他的世界。

  2005年初,田莉被调到冯晓恒的学校,担任生物老师。冯晓恒所在的中学并没有专门的生物老师,此前一直由其他老师代课。而田莉本身是山西人,大学刚毕业就出来工作,最后被学校成功招聘,成为校内唯一的生物老师。

  刚刚参加工作的田莉就担负着一个沉重的任务,负责高三的生物课。在课堂上,冯晓恒惊讶地发现,自己的生物老师竟然和自己的年龄相差无几。大学刚毕业的田莉年仅22岁,而冯晓恒也只有21岁。

  这让冯晓恒对田莉有了特殊的看法,田莉在得知冯晓恒的遭遇后,对他特别关心,并一直鼓励冯晓恒努力学习实现自己的梦想。虽然善良的田莉没有抱着其他的想法,但在冯晓恒看来,这确实一种暗示。

  在和田莉的相处中,冯晓恒渐渐对这个比自己大一岁的生物老师产生了爱慕之情。久而久之田莉也察觉到了冯晓恒的想法,但她却没有当面拒绝。田莉认为,冯晓恒费尽千辛万苦才获得了高考的机会,如果自己现在拒绝他一定会影响到他参加高考。

  可很快田莉就发现,自己晚上回宿舍时有人在跟踪自己。经过仔细观察发现,跟踪自己的竟然正是冯晓恒。这让田莉内心又惊又怕,连忙给男友朱某打了电话。朱某得知后建议田莉彻底断绝了冯晓恒的想法,否则长此以往下去,对两个人都不好。

  听了男友的话,田莉深以为然,她决定让冯晓恒彻底死心。于是找机会告诉冯晓恒,自己要和男友结婚。希望这样一来,冯晓恒能够把注意力放在学习上。可冯晓恒得知这个消息后却彻底崩溃了,他既惊讶田莉要结婚了,又愤怒田莉隐瞒男友的事。

  这让冯晓恒认为,自己遭到了田莉的背叛。在他的幻想中,早就认定了自己考上大学就和田莉在一起的事实,因此被愤怒冲昏了头脑的冯晓恒决定对田莉实施报复。

  2005年11月14日晚上,田莉上完晚自习后回宿舍。冯晓恒和往常一样偷偷跟在后面,只是这一次他没有离开,而是直接闯入田莉的宿舍,准备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田莉因此与冯晓恒发生了争执,并坦言自己从来没有对冯晓恒产生过好感。

  恼羞成怒的冯晓恒拿起桌上的一把水果刀,狠狠地捅进了田莉的肚子,连捅21刀后,田莉当场死亡。看着田莉的尸体,冯晓恒这才意识到自己做了什么,心灰意冷的他写下了一份遗书,随后在田莉的尸体旁身亡。

  毫无疑问,冯晓恒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问题是,他在犯罪后选择了自杀,法院是否还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冯晓恒在杀人后选择自杀,并且已经死亡,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冯晓恒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如果田莉的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冯晓恒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损失,法院很可能会用冯晓恒生前的财产进行赔偿。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冯晓恒的父母对他没有了监护责任,因此不需要为其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