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论证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
=====仔细思考了这个问题,决定更新答案如下=====
1)我用“女性在生育权行使过程中承担的成本过高”作为论据,容易引起误解。例如 @yilin wang
就认为我把权利和义务搞混了,这是可以理解的。我解释我的point如下:
如果由于人类生理结构的根本差别,导致某种权利的内容对于不同群体来说是不同的,那么这种权利就不适宜作为自然权利。
但这里确实存在一个不容易解释清楚的问题: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的区别,究竟是导致了他们在行使不同的权利,还是导致了他们在行使相同权利时付出的成本不同?比如残疾人和正常人的生存权内容是相同的,付出的成本却是不同的。
因此,如果我们认为这是内容的不同,那么生育权就不是一种自然权利;如果我们认为这是成本的不同,那么生育权就可以是一种自然权利。
2)生育权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它很难被归属于个体。因为男性行使生育权要通过女性,女性行使生育权要通过男性。
这里就涉及到我跟 @潘吃鸡
之间的讨论。他认为对于“生育权”,我认为是在男女双方共同的意愿下,产出孩子(好不严肃啊)的权利。特别地,与私有财产权、生命权等不同,生育权不可能被归到“个人”身上。
我则认为,如果一种权利关涉到两个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它的行使就以另外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它的优先级相比这个前提性的权利降低了。
那么作为生育权的前提权利关系,我之前跟 @潘吃鸡
的讨论说是婚姻关系,这是错误的。很明显,这里应该是交配权。
那么在交配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的前提下,生育权也可以作为一种自然权利而存在,尽管它的优先级仍然比较低。
3)我在之前思考中的主要问题是,我下意识地把非自然权利的法学理论观点套用到自然权利学说的讨论中了。
这个观点主要来自霍尔姆斯的《权利的成本》,他认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需要成本的,因此一切权利都是“积极权利”,换句话说,都需要人为制度的支持。
比如,理论上我们可以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也就是平等地决定自己是否、何时、以何种方式生育多少个后代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女性受到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压力,可能违背自身意愿生很多个孩子。这个时候,规定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不受强制力限制的生育权利,对女性不公。
所以我的观点是:生育权可以是一种自然权利,也可以不是,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为了使这一权利的行使与人尊严上的平等权利不发生冲突,我们需要更多的手段来保障妇女能够在生育权方面享受更多的自主权。这个自主权体现在她们真正有自由选择生或不生。
而在诸多法律和政策方面,最能有效保障这一点的,就是经济自由和受教育权。作为工业党信徒,我认为这两点归根结底系于全面工业化。这就是我“有保留地”赞成计划生育和强制堕胎的原因,因为在人均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普及教育来提升人口素质是成本过高的——你找不到也支付不起那么多有先进观念的老师。因此,我个人认为这种野蛮的方式是一个社会迈入工业化成本最低的办法。因为这一点看不惯我言论的,大可以随意批判。
=====原答案分界线=====
生育权不是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基于人之为人的人格尊严而产生的权利,它具有道德属性——也就是说,人这么做是正当的。它的内容对所有人都应该是一致的,不因时间、地点、种族、语言、信仰、性别、习俗的差异而发生变化。
而生育权是一种其内容受性别影响发生变化的权利:由于女性在生育和抚养过程中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付出更多的代价,因此规定男女具有平等的生育权——即决定自己是否、何时、以什么方式生育几个儿女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但是,生育权已经成为《联合国人权宣言》中公认的基本人权。“基本人权”不是自然权利,它的实质是一项公约或共同声明,也就是说,接受《人权宣言》的国家,都承认这个权利是基本人权。
=====理性答完喷一句=====
那些借生育权喷天朝的圣母们,麻烦先去农村看看多少女孩被抛弃,多少姐姐妹妹为了让哥哥弟弟有娶媳妇和传宗接代的机会,被父母逼着在外打工或卖淫补贴兄弟的家用,或者当交易物品一样嫁出去换聘礼;又有多少嫁过来的媳妇被逼着生N胎就为了要个儿子。
一切越过男女平等谈生育权的都是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