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宣判,专家解释女被告人为何也是主犯?

  

  5月1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波、叶诚尘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即姐弟坠亡案)进行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波、叶诚尘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起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人伦惨剧,有三大焦点法律问题,南方+记者采访专家予以回应。

  本案中,女被告人未亲手实施杀人行为,为何被认定为主犯?

  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波和叶诚尘共谋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某甲和张某乙。其后,叶诚尘多次催促、逼迫张波作案,并限定作案期限。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是否主犯,认定的根据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而不是行为人有无亲手实施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燕玲说。

  她分析,本案中,女被告尽管未实施将被害人高空扔楼下的杀人行为,但法院认为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即起主要作用,因此被认定为主犯。

  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女被告人的行为有教唆成分,却没有被认定为教唆犯。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据此,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应按主犯处罚,次要作用则按照从犯或者胁从犯处罚。”王燕玲说。

  王燕玲认为,本案女被告确实存在教唆行为,也属于教唆犯。但法院认为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已经将其认定为主犯,从而以主犯处罚。

  记者注意到,本案审理过程中,警方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起到了关键作用,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那么,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有何相应规定?

  王燕玲指出,网络聊天记录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符合要求的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的。早在2016年,两高一部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2019年公安部出台的《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有相关的详细规定,这些都体现了政法机关对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视。

  王燕玲还提到,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同样面临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需确保证据的适格性。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证据”第八节“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等部分,就电子证据相关的技术侦查等作出了规定,如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性、适用范围、保护措施等均有具体规定。

  【约法快评】

  死刑判决是对国法天理人情的守护

  二审判词中,重庆高院认为:张波、叶诚尘罔顾国法天理人情,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践踏社会良知,其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这一认定,与被告的犯罪事实相符,也回应了公众的期待。

  生父和情人共同作案,害死一对幼年儿女。这起人伦惨剧的始作俑者,最终等来了法律的严惩!从人类情感上而言,二人行径突破人伦,死不足惜!裁定书上的字字控诉,不仅是主审法官的悲愤,更是广大群众的心声。

  人死不能复生,正义终得匡扶。二审的判决,是对正义有力维护,也是对死者家属的最大宽慰。我们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杜绝此类惨剧再次上演,抚慰受害家庭走出悲伤,值得全社会思考和给予帮助。

  【南方+记者】杜玮淦 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