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十篇

  公务员法律知识篇1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集中制原则。

  6、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与各====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与各====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和各====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才是地方====。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和外交权。

  8、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特赦令、令,宣布战争状态,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⑤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②具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行政处罚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与签署;⑥与备案。

  行政立法的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立法====原则;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文章查看页面广告2【论坛浏览】【我来说两句】【打印】【大】【中】【小】【关闭】相关评论作者:风之子日期:2014-11-1918、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分类: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3)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形式: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定。

  (4)行政监督

  (5)行政处罚

  19、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0、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则

  行政程序是提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21、行政违法及其分类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2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赔偿。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3、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曰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曰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行政赔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24、行政复议基础知识

  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规章。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5、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曰起六十曰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曰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曰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曰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曰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曰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曰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曰起十五曰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曰起七曰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曰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曰起六十曰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曰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曰。

  26、行政诉讼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

  (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人。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曰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28、犯罪的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30、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

  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罪;(2)罪;(3)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罪;(8)司法工作人员罪;(9)行政执法人员罪。

  3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5、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36、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37、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38、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身份权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

  39、财产继承权

  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0、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曰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1、公司法的概念及原则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五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法的原则: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4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成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债券发生法定条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中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规定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产品为社会所需要;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可基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企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的条件: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的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数额。

  4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且要保证外商投资比率不少于25%,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按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2)中外合资企业都是中国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无此限制。

  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47、市场管理法

  (1)反垄断法律制度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类型:行业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

  违反垄断法的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要包括经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

  (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关于产品质量适用法律的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

  (5)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

  (6)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中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48、宏观调控法基本知识

  我国现有已制定和颁发的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电力法》、《煤炭法》、《节能法》。

  财政法在理论上由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管理法、财政活动程序法构成;在立法实践中,财政法包含了预算法、国债法、====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税收各类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则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方面。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特征。

  会计法的原则:真实、完整、合法;审计法的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强制性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坚持平等互利;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49、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基本社会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主要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

  公务员法律知识篇2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大力加强各类公务员的法制教育,通过扎实有效地推进各类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广大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对象范围

  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对象范围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学法用法要结合队伍建设和实际工作需求,针对各级领导干部、基层公务员以及公务员职位类别,确定不同的学习内容和方式。

  三、学习内容

  公务员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刻理解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精神,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与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和廉政法律法规,坚持严于律己,廉洁勤政。

  四、工作要求

  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要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要以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重点,组织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以基层公务员特别是在基层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公务员为着力点,组织好岗位职能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坚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内容,结合不同类型培训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制教育培训计划,设置法制教育培训课程,着力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努力增强法治观念。

  要加强公务员专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根据不同岗位公务员对法律法规知识的不同需求,组织开展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专门法律知识的轮训,努力提高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要针对不同岗位公务员的特点,结合日常业务学习,积极组织开展学法活动,倡导和鼓励公务员联系工作实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自学,努力增强学习效果。

  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把法制教育融入公务员工作的全过程,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和效果作为检验公务员法制教育成效的标准,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要加强交流,不断创新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形式和方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远程教育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效性。

  五、考试考核

  结合公务员培训,加强对公务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或考核评估。将考试或考核评估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评估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中央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的考试或考核工作,由各机关自行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学法用法的考试或考核工作,由各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组织、人事、宣传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

  六、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组织、人事、宣传、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公务员法律知识篇3

  1公务员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渗透的可行性

  1.1公务员法制教育是公务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公务员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是其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具体化.公务员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内在规定的丰富性及其对公务员素质发展的多方面教育的需要,决定了公务员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内容也是全面的、广泛的、具体的.公务员“思想道德素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由多种要素构成,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纪素质、心理素质等.”公务员法制教育是公务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构成部分.首先,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看,政治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最高层次,法律规范是政治准则的基本保障力量.进行法制教育是维护政治原则和实现政治理想的重要保障.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正义、善良性质基础.只有加强法制教育,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思想政治品德的公务员个体化和公务员个体思想政治品德的社会化.第三,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中包含着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可以说,思想政治教育的许多内容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应,是对其予以法律上的认可,加强法制教育可以为这些内容的实施提供制度化保障.

  1.2公务员法制教育是公务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法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遵守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成为法律上的义务,从而使它获得强有力的保障.违反它,既是违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也是违反法律规范,既要受到道德谴责又要受到法律追究,这样就能够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更好地实现.而且,从法的作用看,法具有教育作用,它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通过明确规定所保护、鼓励和抑制、禁止的行为,深刻反应了国家所倡导和保护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这就决定了它必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可见,进行公务员法制教育,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本身就是一种思想政治教育,是公务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思想政治教育处于较高的层次,涉及人的内部思维,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不论是法律运用前的指引教育、评价教育还是法律适用后的强制教育都仅仅涉及到其调整对象的具体行为,通过对行为的肯定或否定影响其思想.法制教育能够促使公务员把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形成的正确思想和价值观念在其外在的实践行动中得到具体的贯彻和体现,从而有效保证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意志、党的政治主张在行动上落实.公务员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目标上的一致性、功能上的可通约性,决定了公务员法制教育是其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2公务员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渗透的作用

  2.1有助于公务员自身的不断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任用、考核、职务晋升的规定,我们应当承认,我们的公务员队伍,无论是一般职务的公务员还是具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对公务员不必再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理由.因为公务员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公务员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目标、内容和方式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而且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需要不断强化的永无止境的过程,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果不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其放任自流,很容易导致其道德滑坡.同志曾指出“:为了爱护干部,党组织要抓好对干部的经常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法制教育对公务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实际上正是对公务员爱护、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对公务员负责的表现.而且思想政治教育具有转化功能.思想政治教育的转化功能主要是指“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其外在力量,达到改变教育对象内部状况的一种重要活动.”通过认识转化、态度转化、行为转化等方式,帮助人们转变思想,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公务员法制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能够充分实现法制教育的知识传授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转化功能的结合,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从而促进公务员自身的不断完善,使他们“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2.2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公务员所从事的职业是代表国家和政府来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是直接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他们通过自己的职业活动来体现并执行国家意志.党的十七大强调指出“,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等,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政策措施.廉洁自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是思想道德防线出了问题.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反腐败要取得实质性效果,必须从源头抓起,把加强公务员廉洁自律意识作为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对国家公务员施以思想政治教育,用政治观点来指导和调节国家公务员的思想坐标,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思想政治教育是基础性工作,有潜移默化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说,人的客观行为受主观思想的支配,一切行为都是某种意识作用的结果.只有思想腐败了才会导致行为腐败.因此,从源头上防腐,首要问题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公务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通过公务员法制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能够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

  2.3有利于加强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提升公务员行政伦理水平

  行政伦理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权力运用和行使过程中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的总和.也就是说,行政伦理就是行政人员的职业伦理,行政人员的品行、道德对行政行为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公务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它的行政伦理状况直接影响着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影响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物品的能力,所以公务员行政伦理的高低状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公务员行政伦理状况优良,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反之,将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培养和完善公务员行政伦理,需要他律和自律,也就是说需要进行行政道德教育和提高道德修养两个方面着手.行政道德教育指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伦理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公务人员进行伦理培训,提高公务员的综合能力.其中包括理想信念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教育等等,这是他律.自律是指公务员要自觉地进行自我改造、自我锻炼、自我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而这两个方面都可以通过公务员法制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来实现.也就是在加强公务员法制教育的同时,以理想信念为核心,渗透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诚实守信、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以及“五种革命精神”的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通过有效地法制教育养成机制运行,使广大公务员的行政伦理修养,由以履行行政责任心为核心的道德自律,逐步渐近到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义务、行政责任、行政纪律、行政技能、行政荣誉、行政作风融为一体,将行政他律与行政自律统一起来的行政人格形成与完善的最佳境界.

  3公务员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渗透的有效措施和途径

  3.1提高公务员法制教育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加强其思想政治教育渗透意识

  所谓渗透意识,就是公务员法制教育工作者要遵循人的思想受“综合影响”形成与“渐次发展”的规律,在进行法制教育时主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渗透,把公务员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潜移默化的形式循序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公务员法制教育作为提高公务员法律素质、法律意识和依法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式,其首要目标在于知识传授.然而公务员法制教育还担负着对公务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如果把它的目标仅仅定位于知识的传授,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抑制其应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所以,在公务员法制教育过程中必须树立知识传授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并把这一思想贯穿于整个公务员法制教育过程之中.公务员法制教育工作者在公务员法制教育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其渗透意识的强弱是决定公务员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渗透成败的重要因素.建设一支良好的公务员法制教育工作者队伍,是做好公务员法制教育并充分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作用的关键.因此加强公务员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意识是充分发挥公务员法制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作用的基础.首先,公务员法制教育工作者应当具有符合新形式下的教育观念和理念,紧跟时展的步伐,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其次,公务员法制教育工作者要有创新意识.只有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公务员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才能保持活力.要积极研究新形势下公务员的精神需求和价值取向,研究公务员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新机制、新途径;要善于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新成果,结合公务员法制教育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务.第三,要有权益意识.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人对自身利益普遍高度关切,公务员法制教育工作者要树立关心和帮助公务员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观念,正确引导公务员在依法行政、履行公务职能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提高自身素质.公务员法制教育本身就是一门综合性课程,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还要实现公务员法制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功能,这就对公务员法制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公务员法制教育工作者要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的同时,也应当不断提升科学文化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以自己的人格魅力言传身教,感染并影响受教育者,让受教育者的高尚情操和美好心灵在潜移默化中形成.

  3.2挖掘公务员法制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理论联系实际

  公务员法制教育本身就包含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国家强制力,更具底蕴意味的是通过这种普遍有效的理性规则,来内在地表达、传递、推行着能被认同和接受的一定价值原则和要求,……而法律的内在价值则主要是有伦理到的来提供的”.法律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法律就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意志化的结果.因此公务员法制教育工作者要充分注意落实公务员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不仅要深入钻研法律规范和法律知识,而且还要结合当前的具体情况,把公务员法制教育中那些能够培养公务员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内容充分发掘出来,结合公务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目标,实施法制教育.在传授具体法律知识的同时,深刻挖掘法律规范制定的时代背景和精神实质,传授法律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使公务员深刻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把握法律所体现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髓,从法律角度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而将社会主义价值观内化为公务员的动机和意识,并由公务员将这些意识外化为依法行政的行为,达到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公务员内化与外化的有机统一.这样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增强公务员法制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性,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渗透的渠道作用,才能使公务员把这些观点转变为自己的精神武器和思想工具,用于观察和处理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如在法理、宪法和行政法的中就包含着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自由、平等、社团、团结、民主等.在讲授这些法律知识时就可以渗透相关的政治道德和政治理念,使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政治道德和理念,从而逐步提升公务员的行政伦理水平.

  3.3密切联系法制教育全过程,注意思想政治教育渗透的“点”“、时”“、度”

  公务员法律知识篇4

  一、从提高执政能力、建设苏北新昆山的高度,充分认识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集中培训、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普遍增强。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部门学法用法工作抓得不紧、措施不力,有些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认识还不到位,学法自觉性不高,学用结合不够好。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如何突出科学发展、突出和谐社会建设、突出改善民生,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对公务员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依法行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加强自身建设、正确履行执政为民使命的迫切需要。因此,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建设苏北新昆山的奋斗目标和法治*建设进程,以提高法律素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认真扎实地开展好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进而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在全市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牢牢把握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重点

  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要按照中央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和《全省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明确的学习内容和要求,以全国“五五”统编《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解读》及省“百千万”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程读本为基本教材,重点学习和把握以下内容:

  1.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宪法权威;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的法治观;准确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涵。

  2.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要认真组织学习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

  3.规范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有关公司、合同、金融、税收、政府调控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和诚信原则的学习,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努力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效精干、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

  4.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政府行使管理职能、职责、规则、义务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执政为民意识,增强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识,确保公共权力依法行使、公开运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干部管理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等。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廉洁从政、从严治政,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

  三、丰富学习教育形式,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有效性

  学法用法的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各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

  1.中心组理论学习。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要把法律知识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安排学法不少于2次。

  2.法制讲座。要紧密结合形势和工作实际,以法制讲座形式及时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进行学法,市直和镇机关分别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

  3.集中培训学习。要通过脱产培训、专题研讨、菜单式选学、网络培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学法,领导干部“百千万”培训工程要把学习法律知识列为重要内容。党校(行政学院)要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课程,按照《全省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的要求,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由市级机关工委、人事局统一组织轮训。

  4.在职自学。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要立足岗位,结合工作实践,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联系工作实际,撰写学法笔记、心得或论文,增强学习效果。

  5.法律咨询。要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深入调研和论证,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6.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创建学习型机关的重要内容,创新载体,创新形式。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制论坛、法制书画作品展、法制专栏图片展、法制文艺等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级机关网站平台,开辟法制宣传教育网页、专栏,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全面落实

  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坚持完善人大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探索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组织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内容,学法情况和法律素质作为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公务员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登记制度。各级培训机构和组织实施教育的有关部门,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参加各种培训、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比赛、担任法制讲课任务等学法活动认真进行登记,考试成绩要记入本人《公务员培训证书》或培训情况登记表,作为记载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情况和接受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学法活动的签到、笔记、作业、考试以及讲课提纲等原始记录的检查考核,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法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通报制度。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经验和做法,善于发现和推广典型,通过舆论引导,扩大社会影响。每年度要对辖区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公务员法律知识篇5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为创建法治绿春营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二、创建范围

  县招商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三、创建标准

  (一)学法用法模范分务员标准

  1.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3.科级领导干部每年学法笔记不少于4000字,科级以下干部每年学法笔记不少于3000字。法律知识考核成绩达到优秀。

  4.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和廉政法律法规,坚持严于律已,廉洁勤政。

  5.积极开展有影响的法制宣传,工作成果突出。

  6.热心法律知识传播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创新与改革,具有较突出成果

  (二)学法用法示范机关标准

  1.建立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每年法律知识讲座3次以上。

  2.每年组织法制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40小时。

  3.坚持把法律知识的学习纳入机关日常学习计划。统一印制学习笔记本,科级领导干部不少于4000字,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3000字。

  4.组织开展与本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和依法治理活动。每年向基层和社会群众赠送1次法律书籍或法制宣传资料。

  5.注重机关法治文化建设,注重创新网络教育形式,为公务员学法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开展法制音像、书刊、宣传画等资料的创作,推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文化的创新。

  6.建立法律知识年度考核制度,积极推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公务员职级普升、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依据。法律知识考核成绩总评优良。

  7.申报机关三年内没有发生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刑事犯罪案件和他重大违法法事件。

  四、实施步骤

  (一)创建阶段(2011年7月至2011年6月)

  1.制定方案。要按照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2.成立机构。要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确保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

  3.广泛宣传。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宣传党政机关展示公务员形象的重要契机,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简报、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成效,进一步扩大“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示范机关”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

  4.督促检查。县社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对活动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总结阶段(2011年7月至9月)

  各股室对开展创建活动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县社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表彰阶段(2011年10月)

  1.表彰奖励。县社普法依法治理办根据考核推荐“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名单到县委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进行表彰。

  2.获得表彰的“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作为推荐评选“五五”普法先进个人的优先资格。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招商局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示范机关创建活动工作的领导,成立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示范机关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六、具体要求

  (一)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开展“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示范机关”创建活动的重性与必要性,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日程,发挥各自主观能动性,认真学习,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公务员法律知识篇6

  一、填表者基本情况

  (一)类别:执法:41份

  (二)职务:副科级:7份;科员:34份

  (三)学历:本科:6份;大专:24份;高中(中专)11份

  (四)年龄:50岁以上:5份;40-49岁:8份;30-39岁:24份;30岁以下:4份

  二、近三年(20*年至今)参加培训情况

  (一)学历教育:大专:11份;大专升本科:7份;研究生:0份

  (二)脱产培训:0份

  (三)在职培训:《公务员法》39份;《行政许可法》36份;《行政领导学》11份;《公共政策分析》7份;《政府组织行为学》6份;《公共管理原理》19份;《电子政务》12份;《普通话》5份;《公务员精神知识》18份。

  三、今后需要培训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公共内容: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34份;基层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和方法14分;沟通和协调28份;公务礼仪26份;基层工作的心理调查26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31份;公共服务内容和方法18份;国家赔偿制度的概念,实用范围赔偿方式21份;有效执行力的提升27份;如何应对集体上访、群殴、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20份;处理带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的方法和技能15份

  (二)县、乡、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4份;村镇规划2份;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政策和措施1份;农村1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3份;农村社会事务管理1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2份;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2份;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政策和措施4份

  (三)街道:街道办事处主要工作任务、程序及方法2份;街道、社区常见社会问题及处理方法1份;社区管理5份;社区服务2份

  (四)执法:行政处罚的原则、设定权、种类、程序31份;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要求27份;行政诉讼的概念、原则、范围和受理、判决的执行15份;行政执法常见案例分析与应对30份;文明执法与和谐社会19份

  四、其它培训需求(文字表述)

  1、增加法学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对法条的理解力。

  2、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

  3、组织外出学习、考察与经验交流活动。

  五、调查情况分析

  (一)脱产培训是空白,适当安排人员进行脱产培训。

  从本次调查问卷发现,我局公务员近三年来参加脱产培训是个空白。公务员任职培训基本上在三年前已经完成,近三年来新任科级干部数量很少,没有参加任职培训。应适当安排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的脱产培训,脱产时间以三个月至半年为宜。

  (二)公务员对于公共内容知识培训需求很大。

  基层公务员对于公共内容知识的缺泛由来已久,此次调查反映了基层公务员对于公共内容的渴求,培训部门可以组织跨部门的公务员学习公共内容,组织课堂讨论。

  (三)应多安排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培训,提高公务员的基本法律素养,增强知法守法意识。

  基层公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法律的理解能力很薄弱,因缺少法学基础知识,对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十分有限,知法与守法的意识也不强。因此,应该从提高公务员的基本法律素养出发展开培训,多安排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培训。

  公务员法律知识篇7

  (一)学历教育:大专:11份;大专升本科:7份;研究生:0份

  (二)脱产培训:0份

  (三)在职培训:《公务员法》39份;《行政许可法》36份;《行政领导学》11份;《公共政策分析》7份;《政府组织行为学》6份;《公共管理原理》19份;《电子政务》12份;《普通话》5份;《公务员精神知识》18份。

  二、填表者基本情况

  (一)类别:执法:41份

  (二)职务:副科级:7份;科员:34份

  (三)学历:本科:6份;大专:24份;高中(中专)11份

  (四)年龄:50岁以上:5份;40-49岁:8份;30-39岁:24份;30岁以下:4份

  三、今后需要培训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公共内容: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34份;基层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和方法14分;沟通和协调28份;公务礼仪26份;基层工作的心理调查26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31份;公共服务内容和方法18份;国家赔偿制度的概念,实用范围赔偿方式21份;有效执行力的提升27份;如何应对集体上访、群殴、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20份;处理带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的方法和技能15份

  (二)县、乡、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4份;村镇规划2份;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政策和措施1份;农村1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3份;农村社会事务管理1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2份;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2份;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政策和措施4份

  (三)街道:街道办事处主要工作任务、程序及方法2份;街道、社区常见社会问题及处理方法1份;社区管理5份;社区服务2份

  (四)执法:行政处罚的原则、设定权、种类、程序31份;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要求27份;行政诉讼的概念、原则、范围和受理、判决的执行15份;行政执法常见案例分析与应对30份;文明执法与和谐社会19份

  四、其它培训需求(文字表述)

  1、增加法学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对法条的理解力。

  2、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

  3、组织外出学习、考察与经验交流活动。

  五、调查情况分析

  (一)脱产培训是空白,适当安排人员进行脱产培训。

  从本次调查问卷发现,我局公务员近三年来参加脱产培训是个空白。公务员任职培训基本上在三年前已经完成,近三年来新任科级干部数量很少,没有参加任职培训。应适当安排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的脱产培训,脱产时间以三个月至半年为宜。

  (二)公务员对于公共内容知识培训需求很大。

  基层公务员对于公共内容知识的缺泛由来已久,此次调查反映了基层公务员对于公共内容的渴求,培训部门可以组织跨部门的公务员学习公共内容,组织课堂讨论。

  (三)应多安排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培训,提高公务员的基本法律素养,增强知法守法意识。

  基层公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法律的理解能力很薄弱,因缺少法学基础知识,对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十分有限,知法与守法的意识也不强。因此,应该从提高公务员的基本法律素养出发展开培训,多安排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培训。

  公务员法律知识篇8

  一、指导思想

  各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使全体公民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为推进依法治省工作进程,构建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学习内容

  根据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全国“五五”普法规划以及我省*-2010年依法治省暨“五五”普法规划的任务要求,“五五”期间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学习宣传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领导干部要重点学习党中央有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重点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公务员要重点学习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能力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要了解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重点学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和国家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

  青少年要重点培养爱国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等,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重点学习与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内部管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农民、居民要重点了解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城区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婚姻家庭、治安管理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针对各类普法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学者,分别编写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法律知识读本》、《企业法律知识读本》、《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和《社区居民法律知识读本》。这六种法律知识读本,推荐为我省“五五”普法期间各类重点对象学习法律知识的基本教材。各地、各部门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组织征订全国“五五”普法读本。同时,省依法治省办公室也将对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联合相关部门编写辅助教材。

  三、工作安排

  为增强规划实施的实效性,将“五五”普法工作任务进行年度分解:

  *年,在领导干部中重点学习《物权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公务员中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和《公务员法》;在青少年学生中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重点学习《破产法》和《物权法》;在农民中重点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年,在领导干部中重点学习《环境保护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许可法》;在公务员中重点学习《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在青少年学生中重点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内容;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重点学习《合同法》和《劳动法》;在农民中重点宣传《土地承包法》和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9年,在领导干部中重点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和刑法中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和反商业贿赂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公务员中重点学习《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在青少年学生中重点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重点学习《知识产权法》和《环境保护法》;在农民中重点宣传《农业机械促进法》、《渔业法》和《畜牧法》。

  “五五”期间,社区居民要重点学习和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交通安全、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民事纠纷和等有关方面的法律基本知识。

  省直各部门要根据全省2-2010年依法治省暨“五五”普法工作规划的要求,结合部门和行业实际,制定各部门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和年度普法学习计划,安排好系统内专业法学习。需要在全体公民中宣传普及的专业法律法规,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在年度工作要点中做统一部署。

  四、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各类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推进各类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对辖区内的社区居民的普法学习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普法学习内容落到实处。

  公务员法律知识篇9

  您好!

  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及贵公司所设岗位的要求,我认为我能完全胜任贵公司的工作。就此,我希望加入贵公司,成为贵公司的员工。为贵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本人具有物理专业、法律专业两个专业背景,针对贵公司的工作需要,我主要应聘XXX技术员或XXXXX工作人员两个岗位。

  1、本人在大学阶段所学为物理专业。对物理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了认真、扎实的学习,同时,选修了计算机专业的相关课程。通过大学阶段的学习,本人在电工、电路、无线电、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知识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毕业之后,本人在中学从事物理教学工作7年,并参与了所在中学微机教室、物理实验室的组建、维护工作。本人通过了解,贵公司下属XXX是以XX为媒介的互动平台,其工作内容包括数据的上传、权限发放、网络的链接、维护等。其主要运用计算机网络、编程等知识,例如Dreamweaver、Fireworks、Flash等。而这些知识在我以前学习、工作过程中都有所涉及、掌握并有较好的实际运用能力。

  在我到贵公司应聘的过程中了解到,XXX尚有岗位空缺,如果我能进入该部门,一定能很好的胜任领导交办的工作。我对做好XXX工作的设想是把握“取长补短”的原则,由于网络技术存在更新快,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具体工作时要根据XXX有关的应用技术要求与特点,结合本人所掌握的相关知识,认真分析总结,自己哪些工作能做好,哪些工作实际处理时存在暂时困难,那些工作还暂时无法胜任,分步骤、有计划的将自己的优势充分发挥;不足部分及时补充;不懂的地方认真学习,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本职工作,同时寻求更高层次的突破,将自己的工作做得精益求精。

  2、本人在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为法律,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我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经过在律师事务所及在企业中的一段时间的实习,使我具备了一定的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XXXXXX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规模不断扩大,业务不断扩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林林总总,我经过了解和分析,贵公司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以相对人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为对外法律事务(重点针对公司以外的任何人的行为),再为对内法律事务(重点针对公司内部员工的行为),其中对外法律事务又可以划分为由外聘专业法律顾问为主处理的诉讼类事务及审阅对外合同等重大有关法律的事务,和由以XXXXX部为主的内部工作人员为主处理的涉及报案、保险理赔、纠纷解决等日常法律事务。对外法律事务已有完备的力量来完成,而对内诸多涉及法律的问题则由于缺少相关工作人员,而存在一定不够完善的地方。其中包括,人事管理,各类规范性文件的等。这些方面的工作,由于大部分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而在处理相关文字的过程中表达的并不严密,或者由于不了解目前法律更新、修订的动态而使许多规范性文件出现内容滞后。这些很可能成为日后引发法律纠纷的隐患。而这些问题是需要有较好法律基础的人员才能处理的。例如,本人在XXX等地所见的文件表达不严密的事实,本人所了解的内部一些重要规章制度由于未根据最新的法律作出修改而出现的滞后的现象。我希望凭借我的法律知识能够成为在XXXXX部为公司处理对内法律事务的合格的工作人员,为公司在内部把好法律关。

  此致

  敬礼!

  公务员法律知识篇10

  司法局作风建设整改措施 文章作者:sayyes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8月10日8:37 司法局作风建设整改措施 一、加强学习教育,提高队伍素质 1、着力抓好“四个意识”教育,增强队伍*素质。一是*意识教育。打牢干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二是大局意识教育。教育和引导机关干部紧紧围绕全党的中心工作,积极融入全局,主动服务大局,立足岗位干好本职工作;三是群众意识教育。教育和引导机关干部牢固确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把执法为民体现在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中,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四是服务意识教育。教育和引导机关干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做好服务工作。 2、重视抓好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注重实

  用、突出实务、强化能力”的原则加强干部的在职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由*部会同有关职能处室,制定年度业务学习计划,定期安排业务培训讲座,年终安排业务知识考核,丰富机关干部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3、制定《加强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规定》、《加强机关队伍管理的规定》,严格禁止机关干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看股票行情等行为,发现一次,个人不得评先进,所在处室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4、严格执行《xxxx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考勤制度的规定》,每月两次不定期检查人员在位在岗和依法行政规范、言行举止规范、工作纪律规范、法律服务规范和环境卫生规范等方面的情况,并进行通报。 5、推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对群众的投诉案件和信访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决克服拖拉推诿、误时误事现象,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工作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管理和指导,规范法律服务行为 6、制定《xxxx市律师管理工作百分考核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律师、公证机构诚信档案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处和公证员的管理,规范法律服务行为,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服务水平和能力。 7、抓好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定期组织全市律师、公证员和辅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8、对当事人的投诉做到及时回应,认真调查核实,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违纪违规事件的查处力度,规范法律服务人员的行为。 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9、制定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从时间、方法和标准上进行统一部署,逐级签订责任状,明确法律援助工作任务和目标。 10、积极筹措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将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经费落到实处。 11、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