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 共享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
作者:范周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文化数字化生产力快速发展,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优秀创新成果享誉海内外。近年来,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积极从战略布局的高度统筹规划,立足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发展现状,通过建成完善的新型基础设施来打造一个强大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为应对世界格局变化,参与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做好充分准备。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是面向未来的基础性工程
集成现有技术是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充分发挥算力体系的作用,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顺利运转的基石。文化资源离开算力的支撑就无法转化为生产要素,文化数字化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据要素,不仅如此,数据是文化数字化要素支撑体系得以完善的关键,也是技术与文化之间的桥梁。这要求我们,一是要增强数据的流动性、通畅性。要从全局筹划,利用数据链接数字文化产品生产、传播、消费等各个环节,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同时形成数据化思维,主动探究文化数字化面临的困境。二是锁定数据关联坐标。当前,在建设文化数据资源库方面,存在资源不共享、资源浪费等现象,针对这一问题,要提炼各个数据库之间的共性核心技术,锁定数据所在坐标,基于此实现数据关联,同时在国家文化统计框架下,按照统一标准划分数据类型,完成编码,使得所有关联数据都有自己的“归宿”,这样才能为数据的共享、管理、存储创造便利,从而发挥文化数据资源的价值。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要立足“大文化”观
随着时代变迁和进步,要打造一个互联互通、多元关联、数量庞大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就必须遵循文化内涵辐射面更广、内容更丰富,涉及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等领域的“大文化”思路。自互联网在我国普及且演变为底层架构和社会操作系统后,三大电信运营商出于通信系统领域发展需要,开始全面引入互联网技术。文化系统也可参考,具体而言,就是形成与传统“小文化”相对应的“大文化”思路,主动认识和了解开放共享的必要性,越过数据和系统的藩篱,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关联文化系统与其他数据,实现数据的共享、流动,体现国家大数据的价值。“大文化”思路要求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的文化资源,从而解决“数据孤岛”问题,这顺应了大数据和互联网发展规律。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释放互联网和数据资源增长所产生的能量;另一方面,还能通过整合各类文化资源,形成强大的协同效应,从而助力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进步。设置国家标准规范是打造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必须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如何实现数据、系统、消费者、生产者等各个方面之间的“关联”,是建设此系统的重中之重。除此之外,还要厘清不同类型文化、资源间的关联。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要充分激活社会力量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构建要体现统筹性和系统性,充分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指导下,要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形成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构建权责明晰的组织体系,保证决策、管理、运营、监督、评估工作的落实。各个部门主动与其他部门融合、关联,实现彼此数据的共享,形成合作开放格局。具体而言,一是按照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趋势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实现国家大数据体系与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对接。二是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三是为互联网公司的合作创造条件,进一步拓宽文化大数据共享面和流动范围。四是鼓励文化单位(企业)与其他类型单位(企业)进行合作,在不同层面上实现文化数据与其他数据的关联。
立足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从资源到资本”
一方面,以数据形式呈现文化存量。一是在统一标准下实现零散文化资源数据的关联,将文化领域已建或在建数字工程和数据库成果纳入中华文化数据库;二是实现各类数据资源的汇总,如民族民间文艺、地方戏曲剧种、美术、古籍、文物等,使之在逻辑和物理分布上有所关联;三是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资源打造数据库,展示和存储具有历史传承价值的数据资源;四是主动以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标准和要求为基础,对文化大数据进行分享、交易、处理的互联网企业(或平台)给予支持和帮助。
另一方面,构建有序交易和高效积累文化大数据资源的体制机制。一是通过引导、培训和教育,保证市场主体在采集数据过程中主动遵法守法,为文化大数据服务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二是攻克技术难关,打破协议壁垒,确保文化数据链足够完整,为数据互联互通奠定基础;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文化数据要素市场规则,确保文化市场主体有序发展;四是实现文化政务数据在不同部门、地域、层级之间互联互通。
构建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全链条监管机制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只有在安全的环境下才能稳健运行和发展。在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取得重大突破的今天,我们应主动形成全流程、全链条监督管理的机制,实现从“事前审批”到“事前防御”,从“事后补救”到“事中监督、事后巩固”的转变。一方面,坚持对文化数据全链条监督体系查缺补漏。文化数据安全监督涉及的内容和方面众多,首先要认真梳理文化数字化链条的组成,确保监督工作覆盖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应从全局统筹建设期间应用云存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情况,及时出台配套的法律和政策,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还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使全民意识到安全用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加大保护数字文化内容产权的力度。现阶段,我国正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保护数字版权意义非凡。这要求我们,一方面,为保护数字版权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将数字文化产品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当中;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的实施效果不断补充和调整相关条款。此外,应继续开展普法教育,形成全民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转自:《中国网信》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