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老王父子三人,听说兰州的西瓜可以卖1块钱,于是拉着一车西瓜,开车200

  甘肃白银,老王父子三人,听说兰州的西瓜可以卖1块钱,于是拉着一车西瓜,开车200多公里,到兰州去卖。谁曾想到,这次出行,他们竟惹上了一桩杀人案。当时十几名城管,开了三辆车将老王父子三人堵住,双方发生冲突后,老王的两个儿子造成了城管队员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

  老王父子一家,种了30亩地水果蔬菜,有西瓜、籽瓜、葫芦、南瓜等等。西瓜成熟后,有瓜贩到地里收西瓜,但瓜贩只出3毛钱一斤,老王父子觉得这个价格太低,没有卖给瓜贩。他们听说兰州的西瓜可以卖一块钱一斤,于是拉着一车西瓜,驱车200多公里,一路售卖到兰州!

  

  老王父子第一次遇到城管队副队长李某,是在某小区大门附近的广场上,当时除了老王,还有四五辆卖西瓜的货车。或许是人生地不熟的原因,其他卖瓜的货车看到城管,纷纷作鸟兽散,而老王父子却被李某等人堵了个正着!

  一瓜贩表示,老王父子可能并不熟悉“规矩”,他看到城管在夺秤过程中,被老王儿子王武(化名)用胳膊打了一下,城管当时非常生气,想要反击,但看到周围群众都为老王父子说话,方才作罢打了110。

  事情并没有结束,现场的瓜贩表示,可能是市民的声援,让李某很没面子!第二天,李某带着15个队员,开了三辆车,将老王父子三人团团围住。

  瓜贩表示,一名穿黑色衣服的城管对王文(化名)说,“听说你凶得很”,然后冲王文的脖子打了一下,并威胁老王三人,要让他们从雁滩消失,随后双方就发生了纠纷。

  最后的结果是,城管队员一死两重伤!王文的辩护律师表示,王文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而是正当防卫!王武有精神疾病!

  事情发生后,网友义愤填膺,“十五个城管统一关闭执法记录仪,他们要做什么,大家都懂!”“支持律师的无罪辩护,当然,老王父子也有责任,罚款10元。”“为什么一边倒的支持瓜农?”“正常执法,会出15 人吗?”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首先,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虽然王文、王武造成了城管队员一死两重伤,但他们主观上并没有杀害城管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至于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要从当时的情况来判断。因为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都有伤害结果发生。

  其次,正当防卫中,包含两个行为,第一,防卫行为,既为了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情显示,王文、王武和城管的冲突发生后,王文动手打了城管王某,被按倒在地制服,王武则持铁锤击打城管后,又持刀捅刺了城管王某的背部、腰部,并刺伤城管李某、丁某。

  也就是说,从目前的信息来看,王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王武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王文的辩护律师透露,王武患有精神疾病!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如果经鉴定,王某通刺城管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他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查处占道经营的,是城管的职责不假,但城管执法时,是不是可以人性化一点呢?将心比心,老王父子为了卖瓜,驱车200公里,家里的三名男性全部出动,容易吗?他们也只是为了生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