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以案释法】转错的钱就不用还当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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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他把钱转错了,关我什么事,我为什么要还。”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田坝法庭收到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王某称,自己向亲戚借钱,亲戚通过支付宝收款码转钱,扫错了收款码,错将款项一万九千元发给李某。随后,王某报警,联系到李某后,李某如上说。
王某将借款还给亲戚后,想要追回这笔钱。李某却认为是王某转错了,自己可以不还。当然不行!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王某因操作失误将款项误转至李某支付宝账户内,发现错误后,已及时联系李某返还该款项。而李某明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无故进账,却以对方失误为由拒不返还该款项,属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该行为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将款项予以退还。
经宣威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应将该笔款项一万九千元返还给王某。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广大网民,利用网络账户转账时务必要仔细核对各类凭单,确保账号和姓名正确无误后再进行操作。如果不慎出现汇错款项等情况时,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在确实协商不通的情况下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期内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保证款项不被转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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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强基·以案释法】转错的钱就不用还当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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