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市监强制〔2023〕103号蚌埠市九州通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蚌市监强制〔2023〕103号
当事人:蚌埠市九州通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4MA8LA30L51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万锦新城家园5栋129-13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叶子豪
身份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经查,你(单位)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强制〔2023〕103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孟新 肖龙瑾 联系电话:0552-3016002
联系地址:蚌埠市安民路100号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强制〔2023〕103号)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