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公众号配图,小心侵权!

  4月20日-4月26日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4月26日

  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从4月20日起正式进入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今年主题是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今天

  小编为您带来一个

  微信公众号配图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以及更多知识产权相关知识

  一起来了解!

  案件回顾

  2013年12月4日,刘某创作完成名为《等待》的美术作品,该作品于2022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版权局登记,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5月13日,云南某大学在其注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该美术作品。2023年4月,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云南某大学立即停止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划分为9种不同的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在微信公众号配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涉及到的作品类型一般包括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文字作品等四种。

  我国著作权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可由著作权人授予他人行使,而著作人身权仅由著作权人享有,不得转让。微信公众号配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一般涉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中的行为人对其使用网络图片、视频、文章等行为,大多有以下抗辩理由:

  一、我没有使用他人作品直接营利

  温馨提示

  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方常见的抗辩理由,大部分当事人认为:没有使用他人的作品直接营利,也就没有产生直接的非法所得,怎么会被认定构成侵权呢?《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版)第1条就明确了著作权立法的目的: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第52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歪曲、篡改、剽窃作品的,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使用作品应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构成侵权。

  二、我不知道该作品的权利人是谁

  我主观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未设置技术限制措施,仍可能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互联网时代,大家需要使用图片、影像等时,多是直接使用百度等搜索引擎或网络爬虫软件检索到的图片作品下载获取,相当多的作品为保持美观,一般会使用无水印版图片,也没有采取限制下载等技术保护措施,这就导致行为人主观上错以为该作品属于不受保护的范畴。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就可以免责吗?

  《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版)第49条规定:为保护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这一规定赋予了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依据,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技术措施权利人就丧失了法定权利,除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情形之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即便是权利人未设置技术限制措施,仍可能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免责事由

  微信公众号中的“使用免责声明”不能阻断侵权关系。著作权法的侵权免责事由是法定的,一般只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已经过保护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四种类型,作为一般网络用户,添加“免责声明”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法定免责事由的任意一种,切勿认为只要添加了声明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对图片侵权行为赔偿额确定的三大原则:

  一、就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

  二、就侵权人实际获利多少赔偿的原则

  三、法定内的自由裁量原则

  法院建议

  自己拍摄制作图片

  如果需求量不大,或者对图片的精致化程度要求高,可以自己创作或者委托专业人员创作,既可保证权利安全,又可满足自身需求。

  付费购买正版图库

  企业可根据自身性质对图片的需求数量和质量作出评估,可以考虑与正规的图片公司开展长期合作业务,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图片的风险承担主体,以确保使用的图片无权利瑕疵。

  设置登记审核流程

  企业可以在自家小编对图片进行使用之前进行备案登记,注明使用图片的来源、权利人、是否经过许可等事项,以避免因使用图片导致侵权。

  自2022年5月1日至今,安宁市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著作权类知识产权案件149件,其中调解撤诉97件,调解率为65.1%;诉前调解共受理著作权类知识产权案件250件,其中调解撤诉201件,申请司法确认1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版)第24条 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

  一定要拿小本子记好哦

  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保护知识产权,从我做起!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公众号配图,小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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