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否主张违法建筑法定优先权

  法治新闻

  01、男子造谣女生遭性侵被拘留

  02、“老人推倒摩托车案”继承人拒赔,车主已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浦东一老人有意推倒摩托车致损。法院一审判决由其财产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财产继承人逾期未履行判决,车主已于23日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0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助力打造“齐鲁粮仓”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证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意见》出台,其中围绕强化审判职能,提升司法保护水平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品种权保护、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十个方面,聚焦保证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主要领域和重点问题,提供明确指引。

  04、全国“八五”普法统编读本《民法典学习读本》出版

  全国普法办组织编写的全国“八五”普法统编读本《民法典学习读本》,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即日起在全国发行。该书精选了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民法典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采取了以案普法、以案释法的形式,用生动有趣的案例故事、通俗易懂的法律分析深入浅出地讲好民法典普法的公开课,为读者提供权威准确的民法典学习读本。

  铁军律师团每日普法

  承包人能否主张违法建筑法定优先权?

  编者按: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尚未被城乡计划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建筑,不宜被拍卖变卖,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2日,铠达公司(甲方)与海天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西安纺织城客运站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楼,地下二层,地上四层(局部六层),建筑面积约定10万平方米。合同价款按二类工程取费据实结算,具体见专用条款,暂定价款约1亿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工期365天,自铠达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算。

  2012年12月12日案涉工程开工。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4月15日,双方在施工期间形成多份材料认价单,其中2013年9月10日020号、2013年9月25日021号材料认价单是对招商楼采纳钢结构施工,钢构所用材料的认质认价。施工期间,2013年9月12日,西安市灞桥区城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案涉工程发出停工(核查)通知书,以未经计划许可擅自建房为由,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审查。

  诉讼中,海天公司称其于2014年8月5日完工退场,证据为当日竣工报告,之后为零星修补。铠达公司主张海天公司撤场时间为2017年1月30日,但认可对此无证据证明。双方共同确认铠达公司已付工程款为75682704元。

  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未支持海天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正确。海天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验收,也未结算,但由于工程已实际使用,工程价款也通过司法鉴定已经确定,铠达公司应当支付工程价款。本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案涉工程不存在“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情形。

  本案工程直至海天公司起诉前,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市计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峻影响城市计划的建筑,为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案涉项目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尚未被城乡计划主管部门处理,仍属违法建筑,不宜被拍卖变卖,故海天公司不享有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