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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安置〔2023〕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清拟征告〔2023〕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和平镇镇集体;大黄村村集体、八组、二组、九组、三组、十一组、十组、四组、五组、一组;电站村村集体、二组、三组、十六组、四组、五组、一组;古庄牛村村集体、八组、二组、九组、七组、七组八组共有、三组、十二组、十六组、十三组、十四组、十五组、十一组、十组、四组、五组、一组;和平村十组;后左村村集体、八组、二组、九组、六组、七组、三组、十一组、四组、五组、一组;秦墩村村集体、八组、二组、九组、七组、三组、十二组、十三组、十五组、十一组、十组、四组、五组、一组;唐桥村十四组(西唐桥)、十五组(东唐桥);黄码镇镇集体;甘露村村集体、陈胜组、从庄组、甘南组、甘露村后许组、黄庄组、蒋塘组、连庄组、陆桥组、马场组、前许组、沙庄组、盐堆组、盐跳组、姚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征收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亩,建设用地53000元/亩,未利用地371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清江浦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联系人:董洪苏;电话:0517-89000730;邮编:22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清江浦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和平镇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