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九江烟水亭宾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浔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九江烟水亭宾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浔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8号违法行为类型:《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事实:2023年4月20日,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胡恒铭、陈丹阳对九江烟水亭宾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九江市浔阳区浔阳路128号,法人:张超纲,场 所面积:5500平米,场所性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处罚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九江烟水亭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3-04-25处罚机关:九江市浔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数据来源单位:九江市浔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数据来源单位代码:11360400MB1D54985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