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杀》本是一场可以避免的法律悲剧

  近日,电影《误杀》的上映,引起了一波观影小高潮。这部翻拍片,虽然豆瓣评分比印度原版低了1分,但也拿下了两天一亿的票房进账。该影片主要讲述了男主角李维杰的妻子和女儿误杀了警察局局长的儿子素察,李维杰利用自己学到的反侦察技巧帮助妻女逃脱罪行和自我救赎的故事。影片剧情跌宕起伏,情节紧凑无尿点,在伦理、亲情、法律之间的碰撞最令人动容。

  在观影之余,法律职业病深重的笔者不免感慨,电影固然是艺术创作,但如果是在现实生活中,《误杀》本是个可以避免的法律悲剧。

  01、打晕施暴的官二代 应属正当防卫

  影片一开头,警察局局长的儿子素察在酒会上侮辱了男主角李维杰的女儿平平,之后以视频相威胁,逼平平就范。在李维杰家的仓库,平平为了保护母亲不被素察的伤害,失手打死了他(实则打晕)。

  这是整场悲剧的起因,也是无辜者踏入违法深渊的开始。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笔者认为平平的这一行为应该是无罪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有不法侵害发生、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在影片中,平平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自己的母亲才失手打晕了素察,因此,笔者认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原本是应该不负刑事责任的。

  正当防卫的案件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因正当防卫适用率较低,被网友诟病为“僵尸条款”,戏称“正当防卫基本靠跑”。而近年来随着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一个个司法案件的办理,随着两高对正当防卫出台指导性案例,随着对正当防卫认定条件司法理论的进一步深入,正当防卫制度正在苏醒。

  02、毁尸灭迹不是救济是犯罪

  在电影中,母亲阿玉误以为素察被女儿打死,为了不让女儿坐牢,和女儿一起将素察藏到了自家院子的墓地里。

  事实上,当时的素察只是被打晕过去,还没有死。而阿玉母女将素察埋进自家墓地,才真的要了素察的命。

  笔者认为,如果说在现实生活中,打晕素察尚可以算正当防卫的话,但母女俩误以为素察已死,没有审慎处置,慌乱中“活埋”了素察,则构成了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在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出了事之后想毁尸灭迹,并非是自救之道,有时反倒是新的犯罪的开始。

  03、包庇亲属 一起犯罪

  男主角李维杰回到家后,得知了一切并没有选择报警。因为他觉得死的是警察局局长的儿子,就算报警,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的家人。所以他选择“自救”,帮助自己的妻子和女儿逃脱法律的制裁。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李维杰这一行为妥妥地触犯了刑法中的包庇罪。

  所谓包庇就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李维杰运用自己学到的反侦察技能掩盖妻女的罪行,使其逃避警方的追捕,同时在警方审问时提供了虚假的事实信息,因此构成此罪。

  最终,李维杰主动自首,替妻女扛下罪过。以法律人的视角来看,这场悲剧源于生活中的失手,陷于法律上的失误。

  因为该剧故事情节尺度较大,且涉及滥用私刑、徇私枉法等情节,为了能让情节成立又避免麻烦,导演将故事背景搬到了国外。李维杰一家对法律的不信任也造成他们根本不可能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所以归根结底,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体系和制度健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才是现实生活中真正能够避免《误杀》悲剧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