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任性航行终酿惨剧,肇事逃逸难逃法网
广大船员朋友们
今天介绍的是一起“船舶碰撞案”
本起案件中
一船任性航行,终酿惨剧
一船肇事逃逸,难逃法网
希望大家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一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4日2011时 ,“A”轮(本航次载运石灰约430吨由金坛驶往靖江)在长江福姜沙北水道#58黑浮附近水域逆交通流下行过程中与上行的“B”轮(本航次载运石英砂约2800吨由南通驶往芜湖)发生碰撞,事后“B”轮肇事逃逸。事故造成“A”轮沉没,船上2人落水,其中1人死亡、1人失踪。
事发后3小时,海事部门接到“A”轮承运人电话报警,船主电话告知其船舶在长江有沉没危险并随即失联,无沉船位置等其他关键信息。
海事调查人员立即核实“A”轮AIS轨迹,但并未发现该轮AIS信息。此时寻找沉船无异于大海捞针,一筹莫展之际,海事调查人员与公安部门协调,确定船主最后一次通话位置为长江#57浮附近。
调查人员立即根据船主电话时间对该水域附近VTS雷达监控录像进行排查,经过层层筛选,最终确定2个可疑雷达回波,其中一个回波无AIS信息且事发后消失,另一回波AIS信息显示为“B”轮,该轮在事发水域短暂停留后驶离事发水域,随后其AIS关闭无信号,具有重大嫌疑。
二
调查经过
久久搜寻 沉船捞起
一组人员负责搜寻落水人员和寻找沉船。救助力量对可疑水域搜寻近3天后,在长江#58黑浮附近发现疑似沉船并经探摸其装载货物与货主描述一致,初步判定为涉事沉船,并立即组织开展沉船打捞工作。
“A”轮沉船照片
逃逸追查 终落法网
一组人员追查逃逸船舶。调查人员发现“B”轮AIS信号在芜湖水域出现短暂开启,立即委托当地海事部门对该轮进行了控制,我方调查人员立即赶往芜湖对肇事船舶进行调查。然而,该轮人员均否认发生过碰撞,后经调查人员仔细勘查发现该轮船首有凹陷痕迹且有新鲜油漆覆盖,具有重大嫌疑。最终在多方证据取证和压力下,该轮承认碰撞事实。
“B”轮碰撞部位新鲜油漆涂盖痕迹
三
事故原因
本起事故中,事故双方均疏忽瞭望,“A”轮未履行主动避让义务以及“B”轮未能及早采取有效协助避让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外,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未能采取有效的救助行动,降低了人员生还可能。
四
事故认定
“A”轮无证运输船舶认定
?1.当事船舶船体有“S”、“X”船名标识,经调查“S”轮与实际船舶船型不符,“X”轮已被拆解,船舶相关证书已被收回,表明船体标识船名均为假船名。
?2.经核实,该轮实际所有人先后为李某、孙某、冯某。船舶实际所有人变更后,均未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办理船舶相关证书。当事船舶最后一次买卖交易为冯某从孙某处个人出资购得,购入时无相关船舶证书且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该轮应取得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但实际未取得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为无证运输船舶。
“B”轮肇事逃逸认定
?1.该轮在明知发生事故情况下自行驶离事故现场,未发出任何报警信息。
?2.该轮船艏左侧有明显碰撞痕迹,部分碰撞痕迹被新鲜黑色油漆涂盖,船员故意隐瞒事故事实。
?3.该轮当事人最终承认事故事实和肇事逃逸行为。
?4.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船碰撞部位油漆、痕迹均吻合,碰撞事实成立。
最终依据《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B”轮具有肇事逃逸行为。
安
全
警
示
1
任性航行危害大
“A”轮冒险进入长江违规航行,事发水域附近上行船舶较多,该轮未充分注意周围环境和航道情况,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早发现对方船舶,对本船与上行船舶间的会遇局面和碰撞危险估计不足。该轮未履行主动避让义务。长时间逆交通流下行,与多艘靠右航行船舶形成对驶局面,未见其提前改变航行意图,也未及早采取相关避碰行动,置本船、他船于危险境地。临近事发,该轮才紧急采取右转向避让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
肇事逃逸不可取
“B”轮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第一时间发出报警信息,船员驾驶本船自备艇对落水人员开展搜寻救助,救助未果后驶离事发水域,未发出报警信息,降低了落水人员获救生还的可能性。海事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驾驶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临近岁末年初
特别提醒广大船民朋友
长江航行莫任性
遇险拨打12395!
信息来源 |?泰州海事
图文 | 张玉龙
编辑 | 林? ?飞
审核 |?贾亚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