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男性休妻说不:唐代为何重视“和离”制度?

  律法以及儒家主流的思想文化都是对夫妻间的婚姻生活抱有很大期许的,对于离婚这一现象并没有持支持的态度,反而规定有许多的限制。因为不论是唐朝前后哪个朝代,夫妻婚姻关系的破裂都是两个宗族之间的事宜,这在社会生活中都是不被看好的事情,不论是个人名誉或者家族荣誉,都是一种损害。

  所以在传统思想文化的诸多限制中,并不支持离婚,甚至是并不常见,但是,不得不说,唐代所开创的“和离”制度是贴近于百姓生活而缓解社会矛盾的一项举措,这不仅仅是统治者思想的进步,更是受时代背景下的特殊因素的影响才形成的。

  中国历史上的文化和经济曾在唐朝达到过繁荣辉煌的鼎盛时代,国力的强大同样衍生了唐代民风开放的社会风气,在唐代这种“取精去粕”的社会背景之下,唐代在伦理婚姻观念上也有着相应的看待,而独属于这个时代背景之下的开放、自由、宽容、自信的盛唐文化成为一种独树一帜的诠释。

  

  1、

  无论是唐朝历史文化的演变还是立法思想中儒佛道三种思想的共同影响,沿袭而来的开放胡风在唐代皇室中首先推广开来,从皇室女性生活中的自由开放所呈现在婚姻当中的自主自愿的社会现象,唐朝儒佛道三足鼎立的思想盛况也是都对唐代的社会重大法律条文的编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都从不同层面反应出唐朝在我国古代历史长河中所处于的一种独树一帜的地位。

  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从皇室中看便是最大化的折射,而且这还体现在敦煌出土的放妻书中,佛教讲究前世因后世果,轮回之理,而道法自然则将追求人性自由的思潮在离婚文书中得以体现的淋漓尽致。这在现实生活中都是难得的存在。

  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首先表现在唐朝皇室中女性参政议政的权力得以显著提高,唐太宗的长孙皇后深得帝心,被李世民视为可以共议国事的贤内助,由此妇女地位在唐朝达到了顶峰。而女子参政议政的能力也得到了不断地提高与加强,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历史上的一代女皇武则天,绝对女权的地位在这里成为可能,这不仅仅是对女权主义的张扬,根式对传统男权绝对地位的权威挑战。

  

  从此证明,这个世界上并不仅仅是只有男子统治朝纲,女子不再仅仅是男子立身于世的附庸。武则天在位期间登山举行封禅大典,册封内外朝命妇之位,女性作为一种独立的意志开始在历史舞台上活跃,自古就禁止女子祭祀,而女子的服丧期限相比男子的服丧期限要远远不足分量,武则天的统治使得女子的地位空前提高。

  这些举措也是根据当时的文化背景和社会习气所应运而生的,唐朝皇室中的夫妻典范也为当世夫妻关系的平等和睦树立了良好的范例,这种相处模式在民间的体现便是女性如果拥有了足够独立的思想意识,那么气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便不仅仅是作为夫权的附属而存在,更多的是能够与丈夫琴瑟和鸣的相濡以沫,对于丈夫在外处事的一些表达也能够发表自己有利的见解,唐太宗的发妻长孙皇后过世之后,太宗曾深觉“我失去了一位可以帮助我的贤内助”。

  

  而武则天与唐高宗的“二圣”时代里,“夫妻力”也达到了鼎盛,一起解决了很多当世的问题,共同树立了诸多的治国良策,武则天在位时,臣子权势显赫,对于君权也产生了相应的威胁,此臣子的妻子曾表示凯觑皇权的乱臣贼子,势必要严惩不贷,如果能够一心辅佐朝纲,必将成为国之栋梁,而不是事发之时以乱臣贼子的下场结束生命。此臣子因为听取了妻子的建议而避过了性命之忧。

  丈夫对妻子建议的听取不仅仅是对丈夫对妻子的尊重的体现,更是从根本上体现出了唐朝妇女地位在这个时代达到了顶峰。

  

  2、

  自古以来,各朝代的建立也是基于世家大族的繁衍生息而枝繁叶茂,昌荣兴旺。封建社会的基本单位便是家族,而家庭则成为一个家族立世的根本。一个大家族可能由许多个家庭汇聚而成,而作为一个家庭最基本的家庭成员便是从夫妻开始,再到子女代代延续。所谓婚姻,便是夫家和妇家的结合体。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单纯结合,更关系着两个家族之间的联合。这也是古代婚姻关系里面所特有的一种建立关系的方式。

  在唐代,家族之间联合的状况有几个必须重视的前提:第一个是“入家”一说。自古以来嫁人也是自成一家的说法,女子长于父家,出嫁从夫,建立自己的家庭也成为“归”。唐代的女子出嫁之后便是与丈夫组建了一个新的家庭,以夫家姓冠己之名,现代人的思维里通常也是认为出嫁的姑娘便是婆家的人了,当然这并不能纯粹的一味出嫁的女子与娘家就不再有关系了。陈顾远先生曾说“女子出嫁后便成为妇人,但在女子父母亲的眼中永远都是自家女儿,永远都是孩子,所以并不能将女子嫁到夫家去后便绝对的认为从此再与娘家父母亲没有了关系。”

  

  第二个也是比较现实的方面便是同居问题。夫妻二人组建了新的家庭并不意味着就脱离了原本的家族,相反与家族的关联反而是更加密切了。从唐代中期开始,随着政权的巩固以及经济文化的进步发展,唐代一些世家大族逐渐呈现出衰败的趋势,反而一下普通大家族开始不断壮大,家族里的凝聚力不断增强,大家都有共同的生存依赖,一个大家族甚至会出现数代人同堂的现象,以这种形式存在的家族越来越多,对于统治者一方来说也迫切的需要出台相应的家族法律予以合理规范。

  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对家族予以整体管理的法律条文是从宋代兴起的,之前以家族为单位的管制方式多是以祖训、家训、家法等形式出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并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惩罚的力度也是各不相同,但整体都是比较宽松的处罚。历史上比较著名的《颜氏家训》重对于家族成员的行为处罚无非就是“答”和“赶出家门”,其中的赶出家门也并不是意味着与家族完全斩断关系。

  

  而第三个方面就是涉及到财产的问题。《礼记·曲礼》中提到过家族中的财产都是由家族里的大家长管理的,家族成员私底下的赠与都不能算作是个人私有财产,夫妻之间丈夫的财产也是隶属于公中,妻子作为丈夫的内人,所拥有财产也是要上缴公中的,但是这种传统的封建状况在唐代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高宗时,依李义府奏,诏天下嫁女者所受财皆充所嫁女货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是陪嫁之财虽禁,而货妆则仍女之私有也。”“凡有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妻现有之衣饰嫁妆,凭中给还女家。”

  “和离”制度便是在这个时候成为一种正常现象的。整个唐代历史之上,对于家族关系的重视,家族力量壮大的同时也会对各地方的政权产生相对的威胁。即使在这个开化的特殊时代里,婚姻的缔结也依旧是建立在两姓之好上,家族利益至上也是自古以来封建专制下塑造的不易变革的形式。

  

  如果是处在这种大环境下,夫妻二人若是的确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家族关系势必会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形成阻碍,这个时候,若是能够既解除了双方婚姻关系,又能继续维持两个家族之间的和睦关系的话,就需要一种合理的依据,合理的契机,合理的形式来予以保障。

  贞观年间,太宗一直都反对士族之间的卖婚行为,对于世家大族力量的壮大表示反对,勒令削弱将门府力。高宗时期更是命令禁止世家大族之间私为婚姻关系的行为。这都揭示着唐朝统治者对于家族力量过于集中强大的不满,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遏制这种现象的继续存在。

  

  唐代历史上大兴科举制度,皇权的统治基础不再围绕大家族为中心,而是扶持中小地主的崛起,统治阶层力图将权力分配给自己培养扶持的人才,以便能够巩固皇权。对于世族大家来说,家族之间的联姻更多的的时为了巩固和维系家族的利益,而大家族又一贯的支持纲常礼教的严格等级尊卑,所以婚姻对于大家族来讲就是一种有用结盟工具。

  这样的社会现状使得离婚在那样的时代背景下是被严格限制的,离婚,不仅仅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单纯解除,更关系到两人背后家族之间的利益共同体是否能够继续存在下去。在盛唐时期,随着统治者对世族大家的打压抑制,大家族的没落衰败解体使得离婚这一社会状况真正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不再需要牵连到离婚后是否会损害背后家族之间的关系。

  

  3、

  唐朝统治阶层发迹于北方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历来对于婚姻有着开化的见地,而唐朝本身经济文化的繁荣富强也给社会带来更加自由的婚姻观念。唐朝统治者是鲜卑族出身,建唐后统治阶层一直主张与鲜卑族联姻,这种联姻的推崇使得唐代的婚姻习俗深受少数民族婚姻文化的影响。

  这样的婚姻价值观很多方面都受北方少数民族的影响,而婚姻观念作为一个家庭中基本相处模式和组合模式的基本,尤其对是少数民族习俗中能够对婚姻观念产生影响的其他方面,或多或少都会潜移默化的对唐代婚姻观念以外的文化产生影响。在少数民族的生活中,大多是没有固定居所的游牧民族。而在这样的家庭格局当中,势必每个家庭成员都会成为家庭生产的动力。

  

  但妇女天生的家庭主事地位也造就了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所占据的重要位置,少数民族的家庭中,妇女的地位是很崇高的,她们不但要操持家里生活起居饮食的方方面面,跟在劳作生产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少数民族并不受传统儒家尊卑思想的影响,而这种女性地位的模式对于唐代皇室当中女性地位的影响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皇室中女性地位由此便有了一定的风俗文化基础,唐代皇室宗亲贵族们战线一致,必然也会有相应的影响存在。

  唐代皇室宗亲贵族不仅深受“胡风”的影响,在对其他民族的思想和文化时也采取了包容的态度,同时,各少数民族也以其所特有的文化色彩充盈汉族本身的文化底蕴,唐代“和离”制度在唐律中被正式记载也是由民族融合的大趋势而来。体现在离婚制度中最明显的就是“和离”后夫妻之间并未反目成仇,《旧唐书》卷106《李林甫传》记载:

  

  挺之初娶妻出之,妻乃嫁蔚州刺史王元琰。时元琰坐赃,诏三司使推之,挺之救免其罪。玄宗察之,谓九龄曰:“王元琰不无赃罪,严挺之嘱托所由辈有颜面。”九龄曰:“此挺之前妻,今已婚崔氏,不合有情。”玄宗曰:“卿不知,虽离之,亦却有私。”

  这无不证实了“即使‘和离’,亦是有私交的情谊存在的”,这都说明了,即使“和离”但并不就代表着可以从此为仇人,更多的时和平分开,无仇无怨,依旧可以坦然面对对方。这是我国历史上离婚制度的在人伦乃至人性基础上的一大进步。

  来稿/梅秀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