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回顾:江苏女子举报邻居嫖娼,遭对方报复,强奸后被残忍杀害
邻居嫖娼要不要举报?不举报是人情世故,举报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江苏的廖女士因为女儿受到嫖娼邻居的骚扰,所以才举报了对方,却不想给自己惹来了杀身之祸。

33岁的廖女因感情不合和前夫离婚,独自一人抚养女儿晓晓,作为一位单亲妈妈,女儿成了她的全部。
为了方便晓晓上学,她还特意在离学校更近的小区租了房子。
廖女士的邻居丁某,是个单身的中年男子。
他看起来很面善,还很热情地跟廖女士和晓晓打招呼,廖女士对他的印象还不错。
可渐渐地,她发现有些不对。
廖女士有夜跑的习惯,所以经常会看到,身材很好、长得很漂亮的女孩在晚上来到丁某家。
一次两次是意外,但频繁这样就可能不对了,廖女士觉得他可能是嫖娼。
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既然不是自己的事,廖女士也没打算去举报,直到女儿遭到了丁某的骚扰。
某天,女儿告诉廖女士,隔壁的叔叔要给她钱,然后拉着她的手,想要带她去屋里玩。
廖女士一听脑子嗡的一声,立刻去找丁某讨要个说法。
丁某却说只是跟孩子开个玩笑,说廖女士小题大做,心眼太小。
可看着丁某的眼神,廖女士莫名地感到害怕,思前想后,她决定通过举报的方式给丁某一个教训。
几天后,廖女士看到一个女孩来到丁某家中,她赶紧报警举报,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两人带回了派出所,丁某为此被拘留罚款。
举报完后,廖女士后悔了,她害怕丁某会报复,于是在丁某拘留期间搬了家。
可千防万防,丁某还是在拘留结束后找到了廖女士,并实施报复。
某天晚上,廖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外夜跑,在路过一处桥时,丁某突然从路边的树后窜了出来。
他持刀挟持廖女士,将她带到了桥北侧公园的一处树林内,抢走廖女士随身携带的100多元现金,并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为了逼迫廖女士用手机给自己转账,又采用捆绑手脚、石头击打头部、持刀捅刺胸部等手段,从廖女士抢走了15900元。
实施完犯罪后,丁某逃离了现场。
不久之后,几个小青年路过此处,听到了树林中微弱的呼救声,立刻跑过去查看,在看到倒在血泊中的廖女士后立刻就救护车并报警。
可廖女士没有挨过来,她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警方根据廖女士手机的转账记录,很容易就锁定了丁某,而现场作案工具上的指纹、廖女士身体采集的生物样本也均属于丁某。
证据确凿,丁某想如何辩解都毫无作用。

1、强奸罪
丁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廖女士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抢劫罪
丁某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廖女士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
一般来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丁某所抢财物属于数额巨大,并且造成了廖女士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其的处罚应该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判决
案件审理后,法院认为,丁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其所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所犯抢劫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决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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