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摔倒身亡 法院认定属“意外”
投保人身亡,投保方主张亡者是意外伤害身故,而保险公司则主张是心脏疾病所致,双方为此闹上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亡者因意外摔倒身亡,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要支付投保方经济损失3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12月20日,投保人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沙洋公司投保了一款人身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12月2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20日24时止,约定“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责任金额3万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金额1万元等”。2020年5月28日12时许,杨某下班回家,因家中灯具损坏,邀请居住在同一小区的一邻居帮忙修理。13时许,杨某在卧室卫生间门口摔倒,修灯人听到响声后发现杨某倒在地上,遂迅速通知杨某妻子(今年41岁,沙洋人)。后来,急救医护人员赶至现场进行抢救,杨某最终经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2020年7月20日,保险公司受理了投保方提交的报案,双方因理赔问题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遂诉至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
二审中,当事双方就导致投保人身亡的原因是摔倒还是心脏病引发产生争议。
据投保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投保人在身亡当日上午正常上班工作,而居民身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载的身亡原因系推断,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系因心脏病导致身亡,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由此,保险公司要支付投保方3万元相应经济损失。(记者秦文 通讯员李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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