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她”撑腰】盘龙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本是亲情与爱的港湾
但有些人却打着“爱”的幌子
实施家庭暴力!
盘龙法院发出2023年
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法律“撑腰”
对家暴说“不”
因琐事争吵遭遇家庭暴力
小刘(化名)与小马(化名)是新婚不久的年轻小夫妻,本应该是浓情蜜意的时候,但小刘万万没想到,因为争吵,丈夫小马竟对她动了手,致其面部受伤。
小刘随后报警,但小马却没有悔过,还多次威胁、恐吓小刘。于是小刘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故而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小马离婚。
发出人身保护令 坚决捍卫“她”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笼罩在家庭暴力阴影里的小刘十分害怕,又担心小马继续对她及家人实施暴力,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盘龙法院第一时间启动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小马的行为对小刘及其亲属存在一定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支持了小刘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小马对小刘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小马骚扰、跟踪、接触小刘及其近亲属。
作出裁定后,盘龙法院依法及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所在居委会、派出所等,有效保障了人身保护令的执行。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作出的民事裁定。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遇到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及时报警,也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有关组织求助。
在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尽可能的保留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存在的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短信、微信等。
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还完善和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当事人外,明确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名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反家庭暴力
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供稿:环资庭
制作:政治部
一审:敖梦情
二审:王 娟
三审:董维娜
往期回顾
原标题:《【为“她”撑腰】盘龙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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