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04年,4名少年残害花季少女,因知未成年无死刑后,竟当庭大笑
原标题:2004年,4名少年残害花季少女,因知未成年无死刑后,竟当庭大笑
一个孩子,在没有制度约束、惩罚机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野蛮的举动,生物性中的恶便倾泻而出,并产生巨大的破坏力。——威廉·戈尔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保护他们,1991年便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法本意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然而没想到的是,这种保护有时候会起到反作用。
因为有“未成年”的身份,所以就明目张胆的将其作为免死金牌,甚至认为“犯罪要趁早”。比如说当年北京石景山那起震惊全国的“四少年绑架杀人案”,四少年残害花季少女,判决当日得知未成年无死刑竟放声大笑。
此案的犯罪嫌疑人一共有四个,分别是任某、南某、杨某、于某,案发时两个17岁、一个16岁、一个15岁。他们作案的起因十分荒唐,2004年3月四人想去上网,无奈这素来是家里人反对的事。自然不可能给钱,他们又是未成年人,没法通过正当途径获取钱财。为此,几人凑在一起“想办法”,看能不能从哪儿搞点钱以供上网。
思来想去,也不知是谁开了个头,他们想到绑架勒索这个违法犯罪的行为。甚至认为仅仅是绑架勒索还不够刺激:“我们可以做个大案,反正我们都不到18岁,法律不能判死刑。”从一开始,这四个没满十八岁的少年,就想到了绑架撕票这个结果。为能全身而退,他们想好了埋尸地点,想好了自己不到18岁会没事。
确认不会被判死刑后,四人开始计划,寻找绑架对象。当时,南某就读于大兴区某实验中学,清楚同班女同学小雨(化名)的家庭条件还算不错。2004年4月20日晚,便由南某出面,将小雨骗出校门。而任某、杨某、于某早就手持尖刀等工具在外守着,等南某将小雨带至无人的地方时,他们便跳出来半哄半威胁带着小雨去了大兴区亦庄的一处拆迁地。
小雨发现不对劲后,怎么也不肯再跟他们走,坚持要返回学校。几人担心放她回去,她会报警,又想到勒索还没完成。竟狠心杀害了小雨,随后按照计划埋尸、勒索,狮子大开口索要150万元人民币。那边小雨家人接了勒索电话,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又担忧孩子安危。还是选择报了警,4月22日,警方将四人抓捕归案。
16岁花一样的年纪,因为四个恶魔的欲望,因为对同学的信任丢了命。小雨家人悲痛不已,更让他们气愤的是女儿骨枯黄土,杀人凶手还能好好活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出于图财等卑劣手段故意杀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可案发时,四个人都没满18岁,依照当时的规定。任某、南某最终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杨某有期徒刑15年,以包庇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两年。同时任某、南某、杨某及法定代理人赔偿小雨父母29余万元,结果没有出乎他们意料,劫后余生的几人相顾而笑。
但令人气愤的并不止这一起案件,湖南少年弑母、甘肃六岁女孩被十三岁少年侵犯,何尝不是触目惊心。而在未成年人犯罪率越来越高,并且呈现低龄化趋势后,国家也在积极调整。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表决通过,其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有了新的规定。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自修正案(十一)实行以后,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可能得为自己的罪行付出应有的刑事责任。虽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还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相较以前依然做出了不少改变。不过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一事,仍然是一个大难题,众口难调。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