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丨恋爱期间的红包与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本期作者丨陶海新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书记员
恋爱未能修成正果,分手时却因之前的转账陷入纠纷?不久前,密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佟某与郭某热恋后分手,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返还恋爱期间的借款。
案情介绍
佟某与郭某曾是恋人关系。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6月17日,佟某通过微信向郭某发送红包、转账共计5520元,后二人未能修成正果,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返还借款共计5520元。
郭某则认为,佟某确实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发红包,但是二人之间并非是民间借贷关系,其中有部分金额是恋爱期间佟某的赠予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权人要证明民间借贷成立,应当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款项支付”两个要件。其一,借贷合意。虽然郭某未为佟某出具欠条,但庭审中,面对佟某提交的转账记录,经过法官释明,郭某认可其中4800元转账系二人恋爱期间借款行为,故本院对4800元款项的借款合意予以认可。其二,借款的交付。根据佟某提交的转账记录,确实能够证明佟某已经将钱交付给郭某。
但对于剩余款项,仅有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且双方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不能机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出借人无法举证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佟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剩余款项通过红包转账,并附有“情人节快乐”等文字,根据一般生活经验, 对于谐音为“520”“521”“1314”等金额的转账与红包,除非相反证据证明外,该转账应视为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
后双方在法官调解下达成一致,郭某同意偿还佟某借款4800元。
法官提示
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通过赠送财物或者转账来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这是非常正常的。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是否完成了款项交付、借贷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等要素。作为成年人,在面对感情应当保持理性态度,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撰稿丨陶海新
人像摄影丨高嵩
编辑丨高嵩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丨恋爱期间的红包与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