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可侵犯,学生家长都仔细看看!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剥夺他人受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辍学。
也就是说
家长拒不送子女读书
放任其辍学
涉嫌违法的
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去纠正
家长也要接受相应的惩罚
来源:黔微普法
总监审/向小东审 核/何潇迪本期编辑/任思宇投稿邮箱/xsdstxwgj@163.com@习水县融媒体中心@习水县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