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价值概念汇总十篇
人生价值概念篇(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9448(2013)01-0019-05
一、概念的经济价值
概念(Idea;Notion;Concept)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类在认识过程中,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237.1-2000:“概念”是对特征的独特组合而形成的知识单元。德国工业标准2342将概念定义为一个“通过使用抽象化的方式从一群事物中提取出来的反应其共同特性的思维单位”。概念既表达思想内容,又具有符号特性。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新的概念不断出现。概念不再局限于对现有事物本质的抽象;而更多地是创造出全新的概念,再由新的概念衍生出各种新事物、新产品。新事物、是产品往往是这些新概念最直接的体现。飞机的发展就是典型的例证。第一代战斗机的代表机型是苏联的米格-19和美国的F-86,其核心概念是“亚声速”;第二代战斗机的代表机型是苏联的米格-21和美国的F-4,其核心概念是“超声速”;而第三代战斗机代表机型包括苏联的米格-29、苏-27,美国的F-16、F-14、F-15、F-18等战机,设计理念从追求高空高速到具有良好的中低空机动性,核心的概念是“机动性和敏捷性”;第四代现代战斗机,目前惟一进入实用阶段的是美国的F-22,它的核心概念为“4S”即“隐身、短距起飞或垂直降落、超音速巡航、超机动”。“飞机设计是技术应用性非常强的领域,但概念的创意与生成仍是飞机设计重要的初步程序,决定着其创新性、基本特征和主要框架”,所以飞机设计的第一阶段即为“概念设计”。在航天领域钱学森提出的“火箭旅客飞机”、“天地往返运输系统”的概念,则直接促进了人类航天事业的发展。
概念是有经济价值的,这从顾客日常的购买行为中可以窥探出一二。顾客购买产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所以产品价值是由顾客需求所决定的。然而,顾客自己对其真正的需求也难有明确的认知。正如乔布斯经常引用亨利?福特(Henry Ford)的一句名言:“如果我可以去问顾客他们想要什么的话,他们肯定会告诉我:‘一匹更快的马,――而不是汽车。”’乔布斯看到,在传统手机时代,人们只想要质量更好的传统手机,并不想要智能手机,要使智能手机被人们接受,首先要做的,是让人们逐渐理解智能手机的概念,对于行业领导者而言,首要任务就是要能提出引领行业的新概念,并把此概念传播出去,让人们接受这样的概念,苹果iPhone、iPad就是经典的案例。在这个意义上讲,概念是产品的一部分,它创造了需求,进而形成了经济价值。同样的道理,在上个世纪,人们不了解低碳,对低碳产品也并没有兴趣,但是低碳的概念被广泛传播和接受后,低碳产品开始得到市场的青睐。这些现实经济中的例子表明,概念已经成为当代产品和服务经济价值的重要来源,或者说概念是有经济价值的。
概念的经济价值(Economic Value of Concepts,EVC)反映的是消费者在感知概念的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激活的所有对概念积极和消极的认知总和(需求升级或产生新的需求),最终将反映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可度量的财务指标中。
二、概念的经济价值的特征
对于概念的经济价值的特征的识别和分析,是进一步研究概念的经济价值的重要基础。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探究概念的经济价值特征。
从概念的特征来看,概念虽然无处不在,但并不是所有的概念都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经济价值的是那些新颖、有想象空间、能为大家认知和接受的概念,比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低碳”。而另外有一些概念可能虽然流行一时,却很快销声匿迹,更难以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如前几年风行一时的“眼球经济”、“铱星手机”、“功能眼镜”,以及家电市场层出不穷的新概念:“超微感变频”、“银离子抗菌”、“全视野技术”、“静态眼系统”……那么,众多的新兴概念中,究竟哪些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呢,判断的标准是什么?从前两类概念的对比中可以发现,概念具有经济价值的最重要标准应该是是否被大众所能接受,是否能满足用户的现实的或者未来潜在的需求。后一类概念虽然拥有华丽的包装,却也仅仅局限于此,并没有被大众所接受,也没有满足大众的需求,所以注定其昙花一现的命运。而乔布斯在世时,虽然强调苹果公司从来不做市场调研,不去询问顾客意见,但并不意味着苹果公司不在乎顾客需求,反而能够反映出其惊人的市场敏锐力,就是能够洞悉顾客在未来的潜在需求,以此出发,提出概念,引领行业发展趋势,这正是其伟大之处。
从其经济价值的特征来看,其价值相对于一般的产品和服务价值而言,更多地取决于顾客、大众对概念的认识和接受等心理活动,是一种虚拟价值,这是其经济价值的重要特征。所谓虚拟价值,从广义虚拟经济的理论视角看,就是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的价值。概念的经济价值,正是通过把概念传导给大众,满足大众心理需求从而体现出来价值的。概念的经济价值虽然是虚拟价值,却可以对企业的经营能够带来显著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概念的虚拟价值能够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率先提出前瞻性概念的企业往往具有先发优势,这种优势体现在率先占领消费者头脑中的有限的心智资源上,能够使消费者在购买行为中把其产品与其提出的概念建立起稳定而密切的联想,想要隔开这种联想,竞争对手即便付出巨大资源也很难做到。正如消费者在购买智能手机时,经常联想到苹果iPhone,购买平板电脑时,常常联想到的是苹果iPad。二是概念的虚拟价值影响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率先提出前瞻性概念的企业不仅仅会具有先发优势,也会影响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因为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也属消费者的主观感受范畴,消费者的心智资源不仅是有限的,也具有稳定性,一旦建立起某种头脑中的链接,竞争对手很难破解。
三、概念的经济价值形成过程
理清概念的经济价值形成机理是对其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前提。根据麦拉宾(Mehrabian)与罗素(Russell)建立的刺激反应模式,我们可以找到概念的经济价值形成的大致过程。麦拉宾(Mehrabian)与罗素(Russell)认为环境以及对其有意或无意的观察和解释都会影响人们对环境的情绪和感觉;引导人们行为的正是这样的情绪和感觉。而这里的情绪感染就是指通过发送者的展示及接收者的捕捉,使情绪从一个人流向另一个人的过程。情绪感染是一种社会影响。这种影响在人们有意识和无意识的状态下均可能发生。刺激反应模式与情绪感染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概念的传导过程。媒体对某一概念的充分渲染带来舆论及社会环境的改变,环境的改变带来了感觉的产生和情绪感染,感觉和情绪引导着人们的行为。
从这一理论出发,我们可以把概念的经济价值的形成看做是一个概念形成、传播、接受,并最终形成支付意愿的过程,如图1所示。即概念通过多种媒介在大众中传播,被大众认知后并逐渐认可和接受,并对概念产生偏好或者某种道义上的认同,形成支付意愿并最终完成支付,从而让概念实现了其相应的经济价值。
四、概念经济的价值启示
中国是世界第一大制造国,“中国制造”已经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但是“中国制造”不仅给世界的印象是粗制滥造,还给中国资源和环境带来沉重的负担和压力。“中国制造”急需转型升级,中国经济增长方式需要及时转变。在这样的背景下,概念的经济价值在微观上可以指导企业经营,在宏观上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启示。
(一)概念是企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来源
剖析概念的经济价值的特征及其形成,可以为企业经营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目前,“中国制造”不仅仅是技术的落后,更重要的是概念的滞后,中国企业所做的事情都在依循着来自发达国家的概念。智能手机,平板电脑,sns社交网络等等,不管是实体经济产品还是虚拟网络服务,概念都来源于海外。充分认识到概念的影响力可以为企业经营提供有益的指导。企业经营离不开产品质量和技术,更离不开吸引人的概念。2010年1月7日,E人E本首批产品上市,比iPad上市的时问早了三个月。同为便携式移动终端,iPad一上市就大力推广“平板电脑”的概念,不但引起了市场的热捧,结果还直接带动了E人E本的销售。在汽车行业,大众前几年大力宣传“激光焊接”的概念,近两年在大力宣传“T+D”组合(涡轮增压缸内直喷汽油发动机+DSG变速箱)的概念,而最近新高尔夫、新桑塔纳、新捷达等车型时则又开始推广“轻量化”的概念。正是这些新概念的推广,使得大众在DSG变速箱存在过热保护等问题的情况下,仍在中国市场实现了销量和市场份额快速增长。而作为自主品牌代表的奇瑞汽车,则请来足球巨星梅西为其瑞麒品牌代言,其销量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提高。今年奇瑞不得不放弃多品牌战略。梅西代言的不成功原因在于,他并不能给消费者带来一个可以接受、认可并愿意为之支付的汽车“概念”。所以概念是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来源,推广新概念也是创造价值的重要途径。国内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产品设计和营销策划中,应该适时推出有价值的新概念。
(二)概念是经济发展的话语权
概念的经济价值形成、放大规律,还可以为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经济中的概念大多是由发达国家率先提出的,并继而输出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通过提出并输出概念,掌控着全球经济领域的话语权,制定相关标准,形成各种行业壁垒,使自己保持在行业发展的最顶端,引领着行业标准和发展趋势的同时,也获取着源源不断的经济利益。更有部分概念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缓解国内经济矛盾而刻意营造的,对一国可能是福祉,而对另一国则可能是贸易保护或环境问题的发展压力。概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发达国家的经济武器。
在全球气候变暖与温室效应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背景下,“低碳经济”这个概念被炒得火热。英国政府于2003年发表了《能源白皮书》,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
创建低碳经济”,这是“低碳经济”概念首次被谈及,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迅速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热烈的讨论浪潮。欧盟、美国以及日本等多个国家纷纷运用不同手段从多方面入手进行了一系列的低碳经济建设行动。2007年,政府问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第四次科学评估报告发表之后,尤其是“巴厘路线图”达成后,国际社会开始更加关注低碳经济的相关理念。可预见的是,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向低碳经济转型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在中国,也是这样,2006年六部委联合了我国第一部《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年9月国家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非正式会议上提出中国的低碳经济主张。从2007年开始,“低碳经济”逐渐成为国内各种媒体的热门词条,中国普通大众开始接触到这一概念,而由于环保概念早已深入人心,加上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与各类媒体的大力推广,“低碳经济”迅速被人们所接受。“低碳经济”概念通过多种媒介在大众中传播,被大众认知后被逐渐认可和接受,并对概念产生偏好和道义上的认同,并逐渐形成支付意愿,可以看出这一概念的经济价值正在逐渐形成。
人生价值概念篇(2)
〔中图分类号〕 G633.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1)
07(A)―0078―01
在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中,一个个政治概念是知识的细胞,学生只有弄清了每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真正理解了概念,才能利用概念进行推理、判断,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才能在学习的过程中形成各种能力。因此,如何搞好概念教学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创设情境,理解概念
概念是人脑对客观事物共同的和本质特征的反映,是抽象思维最基本的单位。在抽象与概括的基础上,人脑便形成了各种事物的科学概念。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从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和认知水平出发组织教学,这样才能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例如,“价值”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对学生来说也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平时学生所接触的关于“价值”的概念是指事物的有用性,也就是“使用价值”,而经济学中“价值”的含义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教学时,笔者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出示了三幅图片,一幅是农民种田产出粮食,一幅是工人做工造出电视机,一幅是理发师给人理发,然后让学生思考:“待售的粮食、电视机以及理发师的工作,它们的价值是什么?”这些劳动的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包含了人类的脑力和体力。在笔者的引导下,学生很快就理解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以及“价值”的含义。
二、咬文嚼字,分析概念
概念是用词语来注释的,科学的概念用词精确,富有严密的逻辑性。在教学某个概念时,教师可以让学生认真分析概念的组成,分析概念中各要素的含义,这样有助于学生准确掌握事物的概念。例如对“纸币”这一概念,教材中的表述是“纸币是由国家(或某些地区)发行的、强制使用的价值符号”。纸币是学生非常熟悉的事物,但学生对纸币的了解仅仅是感性的,对纸币的深刻内涵知之甚少,教师在教学时应引导学生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入挖掘。理解这一概念要注意两点,一是“强制使用”,二是“价值符号”。教师可以让学生思考:“纸币为什么要强制使用?”在日常生活中,学生是没有这种体会的,他们一时也难以理解。要理解这一点,就必须理解“价值符号”。教师可以让学生深入讨论“纸币是否有价值”,最后得出结论:纸币和它所代表的金属货币相比,其价值几乎等于零。正因为纸币无价值,所以在纸币使用之初就需要国家用强制力来保证施行。这样通过对概念中关键词句的分析,学生对概念就会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
三、比较异同,辨析概念
人生价值概念篇(3)
金佰利的“舒洁”产品则强调产品的“更柔,更洁净”等卖点。这是属于从产品的功能属性上提炼出来的卖点。
“高温消毒、全木浆、不添加废纸、没有荧光粉、更柔、更洁净”这些卖点几乎是所有的卫生纸共有的卖点,而且,每个品牌产品都这样在其包装上打印出来。我相信消费者对它们已经是见惯不怪了,对这些产品也不会有特别的印记,对于他们的购买选择也没有什么区隔,更谈不上是吸引力。
总结这些卖点的提炼方法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都是从“卖方”出发,从产品本身出发,这种方法和思维模式都属于销售观念和产品导向。
在过去一段时期,我们看到这些强调卖点的销售方法都很能打动消费者的购买欲,为企业产品销售立下过汗马功劳。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消费者的购买意识越来越成熟,越来越理智,这些仅仅为企业一方面着想的卖点式销售已经显得落后和裸露出其劣势。
既然卖点销售已经落后,那么,我们该用什么销售更为合适?笔者认为应该从卖点销售过渡到价值销售。什么是价值销售?价值销售就是从目标消费群出发,把产品特性与目标消费群的购买需求连接起来,把产品特性用消费者的需求价值表露出来,把这些特性用消费者的语言表达出来。而这种表达出来的概念就是产品价值概念。其实,这才是营销观念,消费者导向。
如果把卖点的外延扩大之后,卖点也可以叫做是产品概念。产品概念其实是有了产品就应该有的,只不过我们没有发现罢了,又或者是没有从产品中把它深挖出来。挖掘产品概念需要有一定的技巧和方法,因为产品的概念不会明显地表露出来。
产品价值概念有基本概念和延伸出来的概念。基本概念也叫共性概念、核心概念,这是所有同类产品所共有的,无论你是直接说出来还是隐藏着没有说出来。比如,饮料能提供人体所需的解渴的水,纸巾能提供给我们擦脸功能。而延伸出来的概念则会有很多,饮料中的王老吉能预防人体火气上升,红牛能补充人体所需的维他命,矿泉水则能补充人体所需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产品概念也可分为强调卖点的产品概念,也有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产生的产品概念,这一种产品概念我们称之为产品价值概念。产品价值概念与其他产品概念的不同之处主要是产品概念的来源于消费者,不是来源于产品。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是一个产品价值概念,咋看它是一个产品卖点,其实,细细研究我们会发现它是一个产品价值概念,这句广告语的出发点是目标消费者,主语是“怕上火”的消费者,而不是产品;而产品特性功能就是能防上火。假如从产品角度出发,广告语可以改为“王老吉能防上火”。如果是这样,我估计今加多宝公司就不会有今天的加多宝,王老吉也不会在短短几年时间里红遍大中国!
人生价值概念篇(4)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3)15—0072—01
《普通高中政治课程标准》指出:本课程要立足于学生现实的生活经验,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把理论观点的阐述寓于社会生活的主题之中,构建学科知识与生活现象、理论逻辑与生活逻辑有机结合的课程模块。在思想政治课程中,概念是构成政治知识的细胞。学生只有弄清了每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真正地理解概念,才能利用概念进行推理、判断,进而形成多种能力,构建起完整的知识体系。那么,如何进行概念教学呢?
一、创设情境
概念是人脑对客观事物共同和本质特征的反映,是抽象性思维最基本的单位。在进行抽象与概括的基础上,人脑便形成了各种事物的概念。在思想政治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从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和认知水平出发创设教学情境,这样才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使他们更好地理解概念。如,“价值”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对学生来说也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平时,学生所接触的关于“价值”的概念是指事物的有用性,也就是“使用价值”,而经济学中“价值”的概念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教学这一概念时,首先,我为学生展示了三幅图片。一幅是农民种地产粮图;一幅是技术工人造电视机图;另一幅是理发师理发图。然后,让学生思考:“待售的粮食、电视机及理发师的工作,它们的价值各是什么?”最后,告诉学生:这些劳动的方式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是人类脑力和体力劳动的反映。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很快就理解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和“价值”的概念。
二、深入分析
概念是用词语来注释的。科学的概念用词精准,富有严密的逻辑性。在教学某个概念时,教师应当引导学生认真地分析概念的组成和概念中各个要素的含义。这有助于他们准确地掌握事物的概念。如,在教学“纸币”这一概念时,教材中对纸币的定义是,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纸币对于学生来说非常熟悉,但是他们对纸币的理解只是感性的,缺乏对其内涵的深刻理解。教师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入分析。其间,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强制使用”,二是“货币符号”。教师可以让学生思考:“纸币为什么要强制使用?”要理解这一点,必须先弄清什么是“货币符号”。教师可组织学生深入地讨论“纸币是否有价值”,最后作出结论:纸币和它所代表的金属货币相比,其价值几乎等于零。正因为纸币无价值,所以在纸币使用之初就需要国家用强制力来保证流通。通过对概念中关键词的分析,学生就会对概念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认识。
三、比较异同
人生价值概念篇(5)
二、“尊严”概念的价值
(一)“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人类不能使用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
持“‘尊严’概念无用论”观点的人认为,“尊严”这一概念完全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来代替,如“人权”或“人的自主性”等。在他们看来,“尊严”概念并未提供超出这些概念的更多东西。然而,如果我们对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别进行细致分析,就会发现“尊严”概念的涵义不但区别于其他概念,而且实际上内涵更为丰富,它所反映的某些价值无法使用人类的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许多人以为在某些场合中“尊严”概念完全可以被“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来代替而并不损失任何含义。事实上,“尊严”概念和“人权”与“人的自主性”都仅仅只是含义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互相代替使用。首先,“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都只含有“尊严”概念的部分涵义,二者都不能完全包容“尊严”概念所含有的伦理意蕴。例如,孟子讲:“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艰难境遇最能展示一个人的尊严。一个人处于即将饿死的境遇中却拒绝嗟来之食,是有骨气的表现,是一种做人的尊严。然而,有骨气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间却并没有必然联系。孟子把这种骨气称之为“浩然之气”,其“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孟子•公孙丑上》)。“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显然都不能包容这种含义。又如,英国学者泰德提到一种未被侵犯人权,也没有被违背自主性的典型情形,就是那些因身体退化失能又缺乏儿女照顾而不得不孤单地在养老院里生活的老年人。这些人早已退出社会生活,终年没有人探望,他们常常产生被社会和家人抛弃的感觉。虽然政府的高福利制度使他们没有衣食之忧,但是他们感到缺乏“尊严”[6]。对这些老年人而言,缺乏尊严有何伦理意蕴?这伦理意蕴便是:这些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已经失去价值,因而他们自己丧失了生活的意义感。这一伦理意蕴显然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类概念的意蕴完全不同。其次,由于涵义交叉,“人权”与“人的自主性”中的某些涵义实际上也无法被“尊严”概念包含。例如,当一个人人权受到侵犯时,或者当其“自主性”被剥夺时,很可能与其“尊严”毫无关系,甚至反而展示了个人的“尊严”。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如一个人因坚持正义而为恶势力所不容,惨遭杀害,其人权受到侵犯,却并未丧失“尊严”。为正义事业献身倒是一种英雄壮举,反而展示了个人“尊严”。“人的自主性”被剥夺的情形,在学上有一个典型案例,足以说明人的自主性与人的“尊严”并非同一个问题,这个典型案例就是法国的“投掷侏儒案”。1994年,法国奥日河畔莫桑镇(CommunedeMorsang-sur-Orge)镇长了一个禁止在这个镇的舞厅进行“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认为这种演出伤害了人性“尊严”。然而,当事人认为镇长的决定没有道理,就诉至地方行政法院,请求撤销镇长禁止“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案件反复审理,最后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最终作出了该行为“与公共秩序(orderpublic)不相容”的裁定[7]。当事人认为,“投掷侏儒”演出乃是其自主自愿选择的行为,而镇长的禁止命令违反了其自主性。可是镇长却认为,不允许“投掷侏儒”表演是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在这个案例中,当局诉诸“尊严”,而当事人诉诸“人的自主性”,两者的结论与主张截然不同,表明“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有时并非同一回事。这种情形也典型地体现在发生于中国某地的“女体盛”事件上。2004年,某娱乐公司推出“女体盛”,以女大学生的身体当食器盛菜,引发争议。随后,某妇联发表文章怒斥“女体盛”侵犯女性“尊严”,而当事人却称行动出于自主选择。可见,尊重人的自主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尊重人的“尊严”。所以,“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概念在含义上有实质不同,尽管某些情况下其含义确实有交叉,但彼此并不能互相代替。“尊严”概念所表达的某些重要价值确实不能在其他概念中找到或用其他言辞来确切表达。当然,到底何种重要价值只能通过“尊严”概念来表达,也许还需要深入研究,但是毫无疑问,“尊严”概念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概念含义模糊的情形在各个学科中都是很常见的,如法学中的“权利”、哲学中的“理性”等概念,都是如此①。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至今仍在不断探讨中,甚至每一项涉及这些概念的具体研究都要首先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
(二)“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与医学伦理学不同,生命伦理学并不只是关注行为规范,而是要研究作为行为规范之依据的价值观念,如“正义”“平等”“德性”“权利”“义务”等,但这些观念中所体现的核心价值乃是人性“尊严”。诸如安乐死、人工流产、放弃治疗、器官移植、基因工程、人工生殖等当今生命伦理学研究中的主要生物医学议题几乎都与“尊严”相关。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当代生物医学技术的每一个进步都有可能从根本上触及传统价值,而某些传统价值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其如此重要以至于它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秩序的根基而不可被动摇。人性“尊严”就是这样一种基础价值,是当代生命伦理学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显然,把“尊严”作为生命伦理学研究和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人性“尊严”思想的萌芽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德尔斐阿波罗神庙上的铭文“认识你自己”就是先贤对人性“尊严”思想的哲学启蒙。而近代启蒙运动以来,人性“尊严”思想越来越为哲学家们所关注,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思想家都对“尊严”思想有过深刻阐述[8]。康德的“人是目的”的目的论思想奠定了现代人性“尊严”观念的理论基础,并使“让人拥有尊严”越来越成为近现代人类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人类能够追求“尊严”,这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重要标志,是人类自尊、自信、文明与开化的体现。就此而言,在现代生物医学科技背景下,在人性“尊严”面临工具理性威胁的道德境遇中,生命伦理学把“尊严”作为核心价值来研究并非来自某些聪明人的偶然灵感,而是合乎文明社会发展逻辑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发展的支柱与结果。
人生价值概念篇(6)
中学课本给的商品定义: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概念的中心词是“劳动产品”。即要成为商品首先必须是劳动产品,非劳动产品不能成为商品,如阳光就不能成为商品,因为它不是劳动产品。劳动产品一定就是商品吗?不,概念的中心词前有一限定词“交换”,即它是指生产者的动机和目的而言,在商品经济状态下,只要生产的目的是直接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就是商品。其主要的理由如下。
在自然竞技状态下,凡是生产主要不是用来交换的产品,在买卖行为实现之前,人们还不能判断出这种产品将来归生产者(所有者),还是供别人使用,所以,这样的产品只有通过交换,生产者让渡使用价值,实现价值,才能证明这种生产物是商品。即生产供别人使用而不是为了交换的产品,不通过交换也不是商品。比如,封建社会农民生产的粮食,留给自己家吃的那一部分以及交给地主的地租都不能成为商品,这个生产物必须通过交换才能成为商品。
然而,在商品经济形势下,凡是生产的目的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废品除外),即使堆放在仓库里的也是商品。因为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产品成为价值物。马克思说:“劳动产品分裂为有用物和价值物,实际是发生在交换已经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时候,因而物的价值性质还是在生产时就注意到了。”他还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一文中写道:“能同别的产品交换的一切产品都是商品。”由此可见,凡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只不过他们的价值还没有实现。
因此满足 “用于交换”和“劳动产品”两个条件的就是商品。
判断:中秋节到了,我在超市买了一盒包装精美的月饼,拿回家打开后发现月饼长毛了,这盒月饼是商品吗?有学生回答说是商品,因为它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二、从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来看商品的概念
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作为矛盾的一方——价值,体现商品的社会属性,即人和人交换劳动的关系,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因此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劳动产品能否成为商品的决定性因素。而使用价值是矛盾体的次要方面,体现商品的自然属性,即人和自然的关系。价值是无形的,看不见也摸不着,必须依附在实体的使用价值之上,即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因此商品是两个因素的矛盾统一体。但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过明确论述:“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由此可见,商品必须通过交换,这表明交换是实现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对于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任何人都不能同时占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生产者想要实现价值就必须让渡使用价值,消费者想要得到使用价值就必须付出价值,此时矛盾统一体宣告破裂,商品的历史使命完结。
我们回头再看那盒月饼的问题,虽然它是劳动产品,也用于交换,但它已经变质,即失去使用价值,价值也随之消失,因此它不具备商品的基本属性,所以它不是商品。超市必须给消费者退货。
由此商品就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统一体成立。
三、从商品所处的领域来理解商品的概念,笔者认为处在流通领域的劳动产品是商品
人生价值概念篇(7)
一、概念法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从当代国际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民法属于大陆法系,特别是深受德国民法的影响。
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是大陆法系的两个主要支系(另一个支系是斯堪的纳维亚法系或称北欧法系),它们又被称作法典法系。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注重概念和法典的内在逻辑体系。这就是所谓理性主义精神。理性主义是近代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共同精神。
就罗马法复兴和近性主义法学思想而论,以下几个要点是重要的:(1)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即以个人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自由为法律的价值中心;(2)法律的统一性,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稳定性;(3)法律的概括性和逻辑性。在这些要点背后,存在着两个基本的信念:第一,法律现象的守恒性,它使人们相信,可以通过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一劳永逸地将各种法律现象有条不紊地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第二,法律价值的单一性,它使人们相信,现行法律秩序所维系的价值体系是唯一的和至高无上的,因而不允许成立体系外其他价值的合法性。总的来说,法典法系的宗旨,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精密和恒定的规范体系,以确保自由主义的法秩序能够普遍、稳定和永久地存续下去。
与此相适应的理性主义法律思维方法,是一种以概念为中心的方法。在法典法系中,基本的法律规范是用具有高度概括的概念来表达的。这些概念既是社会生活中具体法律现象的抽象,也是法律秩序中法律价值的载体和法律目的的代表。同时,概念也是联结整个体系结构,实现法律规范整合的媒介和纽带。所以,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规范地理解、解释和应用,都必须借助概念,甚至依靠概念。
这种以概念为中心的法律思维方法,就是所谓的概念法学。在本世纪前半期,以民法总则为代表的德国民法典模式及其概念法学曾经风靡一时。我国法制现代化发端于清末法律改革,继之以民国创制六法,当时正值德国法如日中天,故深受其影响。新中国的法学,在一定程度上继受前期法制现代化成果的同时,更受前苏联的影响。而以1922年苏联民法典为代表的前苏联民法又是以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尽管它的制定贯彻着与西方法系完全不同的价值和目标。
前苏联的法学,从法学风格上讲,仍然是概念法学。但是,不同的是,它所采用的概念体系是由一套以意识形态教条为中心的独特概念和推理构成的,而且,这种概念体系的功利目标从根本上说不是以个人自由为价值理念的民事秩序,而是以阶级专政为价值理念的统治秩序。所以,在这套概念体系中,真正居于中心地位的不是(由法律现象归纳的)法学概念,而是(由意识形态衍生的)政治概念。
“文革”以后,中国法学复兴,其法学资料和方法又首先取自前苏联、日本和中国台湾,以及西欧的法典,以后才逐渐引进其他法系的成果。迄今为止,在中国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概念法学的传统还是根深蒂固的。
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到那场起于70年代末,几乎持续于整个80年代的民法经济法论战。在这场论战中,以“商品关系说”为代表的民法学派与以“纵横统一说”为代表的经济法学派,进行了旷日持久且影响深远的论争。现在,可以较清楚地看出,这场论战实质上是社会的体制转轨和文化转型给中国法学带来的一次阵痛。论战的实质,从经济体制上讲,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争;从文化范型上讲,是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之争。现在,这场论战已经以纵横统一说的失势而告一段落,但都远未完结。就民法方面讲,自我总结的任务亦很繁重。因为,在这场论战中,民法学的学术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求生存”(而不是“求发展”)的目标。而在求生存的过程中,他们不仅在价值层面上较多地依靠了本学科在概念和逻辑方面的传统优势。因此,民法学在论战中不仅未能实现本学科理论上的中的创新与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自身的这种发展。
二、当代概念法学面临的挑战
从当前世界范围内看,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法典法系及其概念法学,其影响力有所衰退,而影响力显著增强的是英美判例法系。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变迁,打破了法律现象守恒的神话,从而使一个世纪以前法国人和德国人带着一劳永逸的愿望精心构筑的概念式法典城堡,在今日已难以见到其当年的风采和神韵。而英美判例法系的灵活务实作风,使它能够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始终保持进取的姿态和创新的活力。
要说判例法系和法典法系的区别,最根本之点,还在于其法律规范的重心不同,前者在于个别案件的公平正义,后者在于法律的稳定性。总的来说,判例法系的一套方法和技术,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而法典法系则显得比较僵化、迟钝。目前,在法、德等法典法系国家,原来的法典不仅历经修改、昔日尊容难驻,而且因不敷应用,不得不求助于日益增多的单行法规。而这些单行法规的具体性和操作性,同概念法学的那种抽象、缜密的学究气,显得格格不入。
与法典法系的概念中心不同,判例法系的思维重心在于“解决方案”“(solution)。基于”个别案件的公平正义“的立场,人们要求不同的案件(或曰,不同的事实背景)必须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判例法的操作方法,就是从以往的相同案件的判例中找出其中的解决方案,然后联系本案的背景和焦点,依据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确定本案的解决方案。如果法官认为昔日的解决方案同今日的价值理念不相符合,则不妨创立新的解决方案。如果法官遇到某种前所未有的事实背景,认为需要为之提供一个解决方案,那么他们不妨建立一种新的案由。如果昔日未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在今日被认为有保护之必要,亦不妨创立一个新的判例。通过新判例的问世,宣告一种新权利的诞生。此外,判例法要求法官在制作判决时充分阐述理由,故一份判决书往往无异于一本洋洋大观的学术著作。于是,法官成了职业的法学家,领导着法学研究的潮流。
法典法系和概念法学的困惑有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前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的转变,冲破了法律价值单一性的桎梏,从而使那种排斥外来价值的封闭式规范体系和崇尚概念、拘泥概念的思维方式,难以适应多元价值并存沟通的时代潮流。
在西方,前现代社会价值单一的一个明显例子,就是在社会经济领域片面追求效率价值(即财富增长的极大化)和个人权利自由价值,而无视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和谐的价值。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60、70年代以后,价值多元的局面开始出现。其主要表现是,一方面,通过社会化改良运动,树立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和谐的价值权威,将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置于一种兼容并包的文化框架中加以调和;另一方面,以宽容和对话的精神,寻求主流价值同各种非主流价值之间的和平共存,使各种不同的社会意志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利益与共的文明建设中来。
在东方,包括我们中国,多元价值并存取代单一价值主宰,也正在形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这种趋势使我们不能不认真考虑法律制度的观念更新、结构更新和思维方法更新。
判例法在过去的实践中确实表现出它在实现价值并存和利益调和方面的某些优越性。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而简单地断定21世纪将是判例法征服世界之世纪。由于判例法的操作系统依赖着一只庞大而素质精良的法官队伍和一套复杂精致、成本昂贵的诉讼机制,再加上不同民族的文化差异,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它实在是一种难以继受的奢侈品。
介乎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是斯堪的纳维亚法系,或称北欧法系。北欧法系是成文法系中的非法典法系,以单行的法规(Acts)为主要法律形式。北欧法系的基本风格是实用主义,即法律的制定以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故法律条文的设置不求体系完善,但求切实可行。在这种情况下,北欧法系的思维中心,既不是概念(concept),也不是解决方案(solution),而是规则(rule)。这就是说,人们在制定或者适用一项法律的时候,所考虑的问题是,在某个具体场合存在什么规则,以及如何解释和应用这些规则。这种以法规(Acts)为根据,以规则(rule)为中心,重在解决实际问题、满足实际需要的思维方法,就是北欧法系的基本特色。目前,在判例法系和法典法系的国家,单行法规也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引人注目的作用。单行法规的制定,既无需拘泥固有的概念和逻辑体系,也不受先例的约束,而主要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政策(legal policy),即立法者对某一领域某些社会关系或社会问题的一般方针和对策。例如,瑞典的货物买卖法,是按照维护交易自由和提高交易效率的政策制定的;而它的消费买卖法,则贯穿着保护消费者和维护交易公平的政策。而这样的区别,在德国、法国的民法典里,则无法体现出来。
这种以规则为中心的实用主义法规体系,对于现代社会关系的变易性和价值多元性,也有着较强的适应能力。而且,比起判例法系来,这种体系有着更大的可移植性。实际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的立法大都是单行法规。这些法规在制定和适用中表现出来的重实际求实效的务实作风,体现了中国社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基本文化格调,也代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未来路向。
三、中国民法要超越概念法学
自本世纪初以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始终处于法文化冲突的困扰之中,追随德国法系的中国民法,由于受概念法学的束缚,长期以来一直被禁锢在法学家的课堂上和书本里,尚未真正地成为广大民众手中的工具。学者们尽可以批评中国文化的落后的民众的愚昧,但缺乏文化土壤和民众支持的立法毕竟不能说是高明的。因为法律是为全社会制定的,是用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的,它们不应该成为少数人闭门玩味的艺术品。 当年黑格尔曾批评孔夫子的哲学缺乏思辨,只能算作一种常识道德。如果孔夫子当时还在,他一定会对这种德国式的精神贵族的傲慢反唇相讥。中华民族有自己的浩然之气。知天命、顺自然,从自身文化体验中获得的人生哲理,哪怕带有某种直观地或者经验的色彩,也丝毫不逊于那些故弄玄虚的形而上学和自寻烦恼的概念游戏。所以,中国民法要尊重中国的民族性,顺应中国的民情。
中国民法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支重要方面军。在一个长期以来缺乏发达市场制度和私权立法的国度里,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其困难可以想见。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和适应市场的能力,远比学者们想象的强得多。我们可以断言,现代民商法在中国生根发育的生态环境,实在比学者们想见的优越得多。所以,我们还不能把民事立法在实践中遇到的种种困难统统归咎于外部环境,而应该从法律和法学的自身中寻找一下原因。 我们要首先打破一个神话,就是以为从前移植进来的德国民法及其概念法学方法是先进的、科学的和不容置疑的。其次要打破的一个神话,就是中国人缺乏接受现代法治的文化基因。如果我们知道当代西方学者们是如何嘲讽、抱怨甚至声讨那给他们带来许多烦恼的概念法学,如果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文化在发达国家的有识之士中赢得了怎样的崇敬和推崇,我们就不会把超越概念法学看成是愚昧,也不会把尊重本国文化看成是保守。 当然,笔者并不反对制定我国的民法典,也不否定概念法学的学术贡献。所谓超越,不过是针对这类立法形式和法学思维方法对我们的束缚而言。而这种束缚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我们自己的某种心理障碍或者认识缺陷。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一种更加博大包容的文化情怀,以及更加广阔的文化视野和更加高雅的文化品味,以便在包括本民族在内的全人类的文明成果基础上,发挥中华民族素来具备的文化综合能力和文化创造能力。 超越概念法学,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超越法律现象守恒性和法律价值单一性的观点,以适应当代社会生活变易性和价值多元性的趋势。
超越概念法学,从法律形式和结构上说,就是要克服法典体系的封闭性和抽象性,在制定作为基本民事权利法的民法典的同时,重视制定适应经济生活实际需要的各种单行法规。
人生价值概念篇(8)
中图分类号:H3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231-02
一、价值的内容
语言是一个纯粹的价值系统。索绪尔认为价值包含两个方面:一种能与价值有待确定的物交换的不同物;一些能与价值有待确定的物相比的类似的物。能指与所指之间的交换价值体现在我们说到一个词的物质外壳时头脑中联想到相应的概念,实际上两者并无必然的联系。“如果只看到词能跟某个概念交换,即看到它具有某种意义,我们仍不能确定它的价值。我们还必须考虑另一方面:把它跟类似的价值,跟其他可能与其相对立的词作比较。价值只依习惯和普遍同意而存在,所以要确立价值就一定要有集体,个人是不能确定任何价值的。”
二、考虑语言价值的角度
(一)从概念上考虑语言的价值
从概念方面考虑语言的价值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价值与意义的关系;二是同义词之间的价值关系。
索绪尔认为从概念方面考虑语言的价值首先要回答词的价值与词的意义有何不同?索绪尔强调意义既依赖于价值却又不等同于价值。价值要依赖于意义而存在,意义则是构成意义的一方面。因此他说“概念没有什么初始的东西,它不过是由它与其他类似的价值的关系决定的价值;没有这些价值,意义就不会存在。”比如法语的mouton,有两个意义:羊、羊肉;英语的羊用sheep表示,羊肉用moutton表示。这样法语的mouton和英语的sheep有相同的意义,但其能指却完全不同,因此没有相同的价值。一个词的价值体现在它所在的语言系统中,体现于它与其他语言单位的组合和聚合关系。
解决了价值与意义的关系,索绪尔把视线转移到了表达相近概念的同义词上。“在同一种语言内部,所有表达相邻近的观念的词都是互相限制的。”也就是说,一个要素的价值是围绕在其周围的要素与它的关系所决定的。对于这一点,我们不妨以谭代龙先生卧睡概念场词汇系统研究为例。他认为卧睡概念场共有“卧”、“寝”、“眠”、“睡”、“寐”几个词指称该概念场,并详细分析了本概念场的结构及其成员的历史演变过程。
根据他的研究,战国前期,只有“寝”、“寐”指称该概念场,战国后期文献中新增了三个成员“卧”、“眠”、“睡”,从此“寝”、“寐”没有再一步发展,逐渐衰落。也就是说这两个词周围的要素逐渐发生了改变,其他的词侵入到了这个词原来的领域。西汉以后,“卧”、“眠”“睡”彻底占据了“寝”、“寐”的地盘。西汉时期“卧”的使用频率居多,“眠”、“睡”的覆盖域仍有限。到了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眠”从指称状态部分转移到指称过程部分,“卧”被排挤到动作部分,“睡”则专门指称状态部分。然而到了晚唐,格局又发生了大的变化。“睡”逐渐从状态部分向睡眠过程入侵,覆盖了该领域;而“眠”又往睡眠动作部分移动,因而把“卧”挤出该概念场,占据睡眠动作领域。宋元以后,“睡”进一步扩展其原有的领域,从而把“眠”彻底挤出了“卧睡概念场”,最终“睡”独占鳌头。
这个研究印证了索绪尔的观点:“同义词只是由于它们的对立才各有自己的价值。”指称卧睡概念场的词在发展变化的同时,占有的领域不断变迁,其价值也随之变迁。“不必触动意义或声音,一个要素的价值可以只因为另一个相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而改变。”
(二)从物质方面考虑价值
“在词里,重要的不是声音本身,而是使这个词区别于其他一切词的声音上的差别,因为带有意义的正是这些差别。”组成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的联结具有任意性,用什么样的声音来表达一个概念“不存在谁比谁更合适的问题”。“声音是一种物质要素,它本身不可能属于语言。它对于语言只能是次要的东西,语言所使用的材料”。这和经济学上讲的货币的价值类似。值五法郎的硬币并不是硬币本身所包含的金属的价值,而是充当一个支付手段的作用,实际上它本身的价值也许不及五法郎的一半。因此他认为“语言的能指更是这样:它在实质并不是声音的,而是无形的--不是由它的物质,而是由它的音响形象和其他任何音响形象的差别构成的。”
索绪尔更是提出“语言只要求有区别,而不像大家所设想的那样要求声音有不变的素质。”但在另一方面,只要在允许的范围内,享受发音的自由。比如在四川方言里面,平舌和翘舌是没有严格意义的区别的。“吃饭了吗”里的“吃”可以发成chi,也可以发成ci,也有发qi,但是并不影响该方言系统人们的正常交流。
(三)从整体角度考虑语言的价值
索绪尔认为不管是从概念方面还是从物质方面去考虑语言的价值都是消极的,因为它们都是从语言的差别入手。但是从语言符号的整体角度去考虑语言的价值情况就完全是积
极的。
笔者认为索绪尔从整体来把握语言符号的价值还兼顾了语言符号的同一性、现实性。索绪尔明确提出“在像语言这样的符号系统中,各个要素是按照一定规则互相保持平衡的,同一性的概念常与价值的概念融合在一起,反过来也是一样”,“价值的概念就是包含着单位、具体实体和现实性的概念”,“语言既是一个系统,它的各项要素都有连带关系,而且其中每项要素的价值都只是因为有其他各项要素同时存在的结果”。因此,不管从概念还是从物质方面去考虑价值,语言符号的同一性、现实性都无法得到体现。
三、结语
索绪尔的语言价值理论强调系统,注重形式,并且精辟地提出“语言是形式而不是实质”的论断,给关系以首要地位,构建一个语言理论的大网,成为他共时语言学的精髓。尽管这个理论提出的时代已经久远,它仍不失为一个好的语言研究方法,在指引汉语词汇研究方面依然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瑞]费尔迪南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M].商务印书馆,1980.
[2] 马壮寰.索绪尔语言理论要点评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人生价值概念篇(9)
何为概念效应?概念效应是指把企业经营和市场营销中的重要元素进行偏离实际消费需求特征的包装、改造和重塑,以此创造一个全新的概念,并把这种概念强行和社会或市场的主流现象搭上关系,以为傍上了这种主流现象或文化就能使自己的企业和品牌一路崛起和攀升,然而这种依附主流文化的品牌概念效应并没有从消费群消费生活的细微之处去考虑和赋予其实际内容,或者偏离了消费生活中真正的需求元素,于此,概念听起来挺新鲜,而且都能被消费群众认同,但最终其品牌产品却鲜有问津。携程旅行网并不是最先创造通过网上预订酒店的企业品牌,但通过并不长久的发展,在毫无根基的基础上却湛成大器,成为预定服务领域的领先品牌。而其它许多专业公司,包括像航空公司等本身具有相当的相关资源却在网上预订业务和市场运作上效应差强、业绩平平,这里的关键是它们都把网上预订当作为一种概念效应来经营和营销,而没有把这种概念效应转化、延伸成真正的顾客追求和满足。在网络兴起的最初阶段,许多从事酒店网上预订业务的公司并没有来自市场与顾客的什么压力,当进一步发展,网络成了某些特定领域里消费生活的一部分,单纯的概念效应就不能够再支撑消费市场的价值需求,于是,一种把概念转化成实际效用价值的企业理念便成为企业经营的主导。携程旅行网运用了这种价值需求的杠杆成功破局。因此价值需求的真谛就是把符合现时主流(或潜在的)消费需求的概念进行延伸、改造,甚至重塑,使之真正与消费群众对某种特定生活的消费相吻合,并让其在这种消费生活中不断产生和涌现出惬意和满足。假如说,如果你是一位经常要去外出差的人士,那么你最希望和更多希望整个旅途是怎样的,如果你的描述基本上是携程的服务范围,然后去和别的网上预订公司比较一下,那么,你的满足将来源于哪家(或哪些)公司?
现时的市场已经进入飞速成熟时期,消费者价值及消费文化的时代业已来临。企业应该时刻把握这一市场发展的主流意识,积极去杜绝单纯的概念效应,把消费者满足置于企业经营和营销的核心地位。
消费价值的系统驱动力
如何化企业及品牌的价值概念为真正的市场满足,必须从理念、行为和模式等系统的层面进行构建和效用驱动,主要体现有九:
第一,发现本质。品牌价值概念的行首先必须遵从于消费本质,任何偏离消费本质的品牌概念最终是无法形成品牌价值的。而对消费本质的解析又并非只是挖掘一个浅显的品牌传播概念,它需要对消费生活和社会文化和时尚潮流等作系统的透视和分析。因此发现市场的消费本质必须从人文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角度来作深度思考,拿蒙牛为例,如果说只从纯粹的产品角度来发掘概念,充其量只能表现其作为纯物化的产品应用非常突出,比如品质,味觉等,但真正要成就一个伟大的品牌,它就必须去发现作为一种物化产品的牛奶到底对消费生活起到怎样的诱惑力、影响力、和锻造力,于是,真正符合消费本质的品牌价值概念——每“天一斤奶,强壮中国人’’便被挖掘出来。这里,关乎人的强壮体质所涵盖的绿色、品质、功用都被统统囊括 ,在与市场循序渐近的持续沟通和渗透中,这种符合消费本质的品牌价值产生了强大无比的竞争力。因此,强势面对人的体质在几乎所有生活场景受到的挑战,并能或从容淡定或激情满怀地投入,快乐地享受人生,即为品牌所要呈现的品牌价值,非常圆满地与消费本质相吻合。
从蒙牛的案例可以看出,发现消费本质关键要立足三点,一为围绕消费群的生活,以品牌概念来还原和慰藉其生活现象和欲求,使其产生切实的满足。二为揉合物质和精神的支撑元素,揭示出消费生活的终极目标和目的。三为围绕 这一生活的终极目标不断地扩大实际消费范围,比如蒙牛把产品线扩展至早餐奶和时尚饮品等。
第二,开创主流。概念效应有时只是揭示市场发展的某一趋势,因此,此时的概念并不能转化成消费群确切的效用满足,只有把概念打造成一种主流市场,真正的消费满足才能幡然形成。作为国内最早把仿古瓷砖发展成主流市场的唯美集团,旗下的马可波罗品牌即为此种转化的典型。当一些区域性的品牌产品在零星的市场上以仿古瓷砖进行简单的概念效应运作,企图开创品牌的市场区隔,从侧面应对抛光砖的主流市场效应时,马可波罗并没有把仿古瓷砖作为一种概念去刻意给自己附加一种差异性的简单元素,比如色彩、花纹、图案等,而是把仿古的概念进行系统的挖掘和延伸,从深层文化的角度来透视瓷砖的生活意义、艺术性和古典的唯美价值,许多产品的构成元素都渗透了极其精湛的艺术功力,从原料、设计、创意、构造等无不展示出艺术化的生活之需。一旦这种极具文化意味的品牌产品面向消费市场,其实际价值便很快成为消费群兑现自己潜在需求的 价值目的。如今的瓷砖市场,抛光砖似乎开始逐渐要退至二线,仿古瓷砖在 准 主流市场的短暂发展中 开始成为明显的主流,这种以花色多样、易于搭配、更显品位的品类特点很快将引领目下的市场潮流,如东鹏陶瓷梦之家“十全十美”空间的首度亮相,引起市场的极度关注,这种空间由近三十个仿古砖组合而成,在空间 构造、氛围营造、饰品布置等方面各具特色,包含了人文、历史和审美之色。2007年,有70%的家装客户已经使用仿古瓷砖,而且这种发展在以两位数的频率增长。
开创把概念转化为满足的主流市场并非易事,但只要能够遵循以下内容仍然可以在现实市场上从容面对强势的竞争和图存自身的发展壮大。一是需要洞悉社会主流文化的实际落点,比如消费群对家居装饰生活的艺术性、创意性和审美性的丰富体验之欲,以此满足生活的品位之需。二是考究实际消费生活的价值特点,以此为核心导向进行纵深挖掘文化和艺术元素,因为任何符合消费生活的物化之用最终要化为创意性的艺术魅力方可打动消费群的情感之鼓。三是价值元素的延伸和精细化雕琢。仿古的概念是怀旧的历史意蕴的总概,但如何根据 自身品牌的核心价值特点对整体价值元素进行延展就变得异常重要,比如还原石、仿墙纸、雅丝、铁锈石等,这种延展一来可提升自身特色,二来可以满足消费群的体验之需,在此基础上再来对各种单元性价值元素进行技术、工艺、设计等层面的精细雕琢。
第三,启迪未来。企业的一种经营理念及其品牌价值概念不仅要能改变以往的消费模式,还要符合现时的消费形态,更要开启未来的消费生活新方式。因此,最为关键的是在现时的价值概念中真正能够启迪未来消费生活的新方式,换句话说,能否真正起到对未来消费生活构想和愿景的描绘并以不断的价值单元进行填充是化概念为满足的重要一环,此环不仅关系到企业及品牌在现有市场的角力效果 ,更重要的是能否在未来取得市场的领先地位。从目前状态看,皇明太阳能 即为此类以启迪未来的经营和营销理念来把企业及品牌价值概念转化为消费者价值满足的接触代表。
传统的工业模式似乎都与环境的优化极相悖离,而皇明太阳能的掌门人黄鸣在联合国第14次可持续发展大会作的《商业化是全球能源替代唯一出路——中国太阳能“工业革命”启示录》主题发言却极大地震撼了与会各国政府代表及专家,黄鸣也似乎要开创来年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没有产生一个强大的太阳能产业链这种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替代产业链和环保生活新方式。尽管太阳能 在目前还未形成消费市场的主流,但这种价值概念完全符合现实消费市场的潜在需求,而且将在未来产生一种崭新的绿色生活消费模式,它对未来的消费意义 和影响已经完全展露,这里关键是有谁能够认真地去思考和深层地洞悉未来消费的走向及对消费价值的熟稔于心。
从皇明的案例可以推导出这种启迪未来的化概念为满足的理念模式可以分解成两种战术路径,一为找准并发掘符合未来消费潮流的核心价值,象微波炉、网上贸易的商业网站等最初都不是主流消费模式,但却是未来(根据产业特征不同其时限也相应有长有短)的主要消费方式。皇明太阳能深知其理,以极其坚定的信念和前瞻性的眼光与魄力把这一价值概念进行打造,使太阳能的绿色消费概念 一步步走向主流消费的康庄大道。二为描述并演示未来消费生活的精彩片断。这一点在皇明的体验营销中也体现得异常突出,而且在把环境优化一体化的效果展现得更为全面和震撼,如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太阳能灶具、太阳能节能玻璃、太阳能高温发电、太阳能除湿、太阳能海水淡化、太阳能空调制冷等 ,共同揭示、诠释和强化未来生活的健康和优越。
第四,产品力的突破之道。作为网上购书的先驱亚马逊几乎把全部力量集中在网上购书功能和实际效用上,把消费群购书之需所意识到的、没有意识到的统统想到,并根据产业发展的进程第一时间开发方便购书、阅读等方式的先进工具,如为了维持其零售服务的便捷程度,对搜寻服务进行“云”计算(一种全球运行服务器网络),还有 近年来开发并推出的电子阅读器(可以无线上网阅读任何书籍)等,都是把产品力进行无以复加的精准打造。许多品牌的快速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均基于产品力的着力突破,摩托罗拉、LG、苹果等都曾靠强势的产品力来突破市场的竞争桎梏。产品力是企业及品牌的价值从概念到满足的重要支承点,因为它将从三个方面完成消费群 的满足效用。首先,直接使产品效用与品牌价值概念单纯相通,这种单纯和直接的吻合更能使消费者获得激赏。其次,把品牌价值概念进行白描式的分解,并扩大产品的实际使用范围和精巧程度,上述亚马逊是很经典的借鉴。最后,根据消费生活和消费文化的快速演进,对产品进行改造和丰富,以期形成概念的深化和多重意义。
第五,专业的核心推动。一直以来,专业的成就一直是推动商业进化的核心力量,很多营销理论在声讨诸如技术等专业力量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和消费市场 的普遍需求,其实,在 某中程度上,这是一种片面的言论,现实的市场,专业技术等业已成为 主导企业及品牌发展的重要标尺,从Google的搜索技术到惠普的个人化可触控电脑,再到Adobe不间断的技术裂变,这些已经非常明晰地演示了专业技术对消费市场的引导作用和推动力量。因此,当企业及品牌的价值概念一旦形成,基于概念的专业技术力量便要充当关键兑现消费满足的角色,一般来讲,专业的推动力量能从两个角度来把概念变成满足 。一、围绕消费本质和确定的价值概念,开发多重专业工具,象携程旅行网就在整体预定服务中把甲骨文的ERP模式、亚马逊的购书流程和沃尔玛的零售管理等极为专业的应用技术进行借鉴,开发出一套符合预定服务的系统专业模块,使其在众多酒店预定企业中脱颖而出。二,加大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的专业延伸和创建性变革。惠普的技术力量在经历了所谓专业导向和市场导向后又开始在技术上发力,这种彻悟使其开发的个人化电脑将使传统对鼠标的应用开始向可触控显示器方向渐进,这是纵向的专业延伸和创建,在横向上,如索尼与爱立信在手机技术领域的互补和嫁接和在CD光盘上与菲利浦的共同创新。
第六,物质和情感的完美契合。就像惠普在广告中极力渲染“让电脑回归个人化”的概念一样,它将在物质和情感的两个方面带给消费者欢欣鼓舞的满足,为何?一是因为加强了个人在实际产品应用时的随心所欲感,从使用内容物上,其音乐播放器从长方形或环形的视图显示专辑,用手指划过屏幕即可浏览看、点击专辑封面既能显示内容,拖拽歌曲条目还可以创建自己的播放清单,而且这种新型电脑还成为家庭共享“计算机”提供以“即时贴”为原型的实用便条程序,这些已经够了,它使消费群在独自操作时有一人一个世界的感觉,因此这种已经生发的感觉其把电脑个人化的氛围和情景演绎得自然而流畅,并不需要用活动去大肆渲染来打开消费群的情感之闸,物质和情感的双重满足在体验中已然水到渠成。
第七、从聚焦到锐利的内部整合。概念是集中反映消费市场阶段性需求本
质的,因此它应该是价值的焦点,然而概念的聚焦效应并不能完全形成消费满足,欲达此目的必须对企业及品牌的所有运营元素进行再聚焦,反过来促进概念的单纯和锐利效应。比如说,携程先通过聚焦便捷和周到服务,然后,再进行内部整合,从电话中心接受服务到订房过程再到问题解决,通过各种技术和专业流程的应用,充分保证了关键信息准确,服务时间短的高水准服务质量,从而使携程的服务理念得到充分的聚焦,这种聚焦产生的锐利价值点自然成为撬动消费的一根有力杠杆。在整个整合的内容中包括质量,管理,技术,工具等都囊括其中,使概念最终转化为单纯和锐利的价值之矢。
人生价值概念篇(10)
作为主体的个人、社会集团、阶级、社会和国家等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仅会由于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形成一定的社会控制关系,而且会由于主体及其内在尺度的作用,使客体趋向于主体、接近主体,为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服务,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法律价值"概念就是对这种关系的概括。我们先把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应用到法学中,给"法律价值"下一个初步的定义: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这个定义虽然还未完全揭示法律价值的特点或规定性,但它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是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揭示法律价值的基础。
首先,法律价值概念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种属性,包括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只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尽管法的客观属性对说明法的价值有意义,但相对而言,主体及其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主导因素。武步云先生在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中指出:"如果我们把价值的一般概念规定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相统一的效应关系,那么,法律的价值也应是这样的:一种法律是否有价值,既不能以主体的意志、愿望和需求,又不能以法律的功能、作用、有用性为标准,而必须是二者的有机合一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1〕这一推论虽说得过去,但他在后文中说:"我们将法律价值的总概念规定为法律对社会有序性的维护和增进……"〔2〕,这就可能使法律的有用性与法律价值混淆,也不免失之狭隘。孙国华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3〕孙先生这一定义比较恰当,但他没有充分突出法律价值是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至于某些习惯用法如"法律价值是法律对人的意义"等,只有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使用才可能避免误解。在哲学史中,自然主义价值观曾经把价值简单地归结为对象的客观属性,使价值认识变成了功能分析,使价值评价变成了功能比较,最后使价值论变成了认识论。法律价值论不应该重蹈覆辙。
其次,法律价值概念也不是一个意识或理念范畴,而是一个反映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性质、方向和作用的范畴,或者说,是反映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在哲学史上,主观唯心主义价值观认为,事物的价值完全依赖于主体,是主体赋予的;客观唯心主义价值观则认为,价值是事物的某种潜在的、隐蔽的意义。前者撇开了客体,使价值成为纯粹主观的东西;后者撇开了主体及其社会实践,使价值成为超验的"宇宙尺度";两者殊途同归:使价值脱离了现实世界。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认识-评价-实践"。单独从法律(客体)或单独从主体的角度都难以界定法律价值,只有从主体与法律的特定关系中,从人的积极的、能动的实践活动中,才能界定法律价值。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4〕但是严格说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法律价值关系,不完全等于主体需要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因为把主体替换为主体需要就难以全面反映主体性内容(如主动性、自主性、创造性、能动性等)以及主体在法律价值形成中的认识、评价和实践活动。法律价值包含着需要和理想的成分,这些需要和理想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的中介而对象化,形成一定的现实关系。
再次,法律价值概念比商品价值等概念更为复杂和特殊。商品价值的客体是劳动产品,商品价值的内容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在商品价值关系中,客体与主体是确定的,商品拜物教只是这种关系的一种人为的扭曲现象。然而,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不仅是一种精神现象,属于精神客体,而且它本身就是一套价值规范。因此,人们可以从两种不同的意义或层次上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客体来研究法律价值,即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二是把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作为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规范来研究法律价值,即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应当承认,这两个方面的研究都属于法律价值理论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概念是否应当包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律价值概念在法律价值理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逻辑起点的作用,它的根本意义在于确定人与法律的关系的一个特殊方面,即法律如何为人服务。如果把人与法律的关系的另一方面即人如何服从法律纳入其中,那就会使法律价值论与法律现象论搅和在一起,使作为张扬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理论丧失应有的意义。
笔者认为,法律价值概念可界定为: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并不是先验的或意识领域的,而是在法律实践中主体积极地、能动地作用于法律的结果,是客观的现实。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体现并凝聚在法律中的社会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由于法律价值概念的复杂性和各种不同观念的影响以及术语上约定俗成等因素,在理解和使用"法律价值"一词上,还有两点需要说明:
其一,由于法律价值概念是对主体与法律之间的一种复杂关系的概括,反映这种关系的个别方面的概念(如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目标等)和具体的价值范畴(如正义、平等、自由等),以及对这种关系的意识活动和表现如法律价值评价、法律价值评价标准等,往往被视为从属于法律价值这一范畴的概念。因此在某些情况(如为了语言简练,或为了涵盖多重意义等)下,"法律价值"可用来表示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目标和法律价值评价标准。沈宗灵先生从约定俗成的角度概括了这种情形,他说,"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从字面上讲可以有不同的含义:一是指法律促进哪些价值,二是指法律本身有哪些价值,三是指法律根据什么标准来进行价值评价〔5〕。例如,公平既可以作为法律价值目标,也可作为法律价值标准,还可作为法律价值评价标准,有时在论述中就可以或不得不说"作为法律价值的公平"以概括不同意义上的公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价值与这些概念没有区别或可以等同,也不意味着对法律价值可以作简单化的理解;相反,"法律价值"的这种多义性和模糊性要求我们小心翼翼地使用各种价值术语。
其二,由于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忽略了价值论,而只在政治经济学范围内研究价值问题。这样,人们容易把商品价值概念与一般价值概念和法律价值概念相混淆,也可能会把商品的二重性即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理论、商品价值的可度量性和可交换性理论套用到法学中来,而忽视了商品价值理论仅仅是价值论的经济学表现。事实上它和法律价值论一样,只是一般价值论的一个特殊领域,对我们研究一般价值理论和法律价值理论只有十分有限的方法论意义。另外,在现代英语世界,从日常生活到理论,对"价值"(value)一词的使用,可以说是既普遍又混乱,即使在法学论著中也常常见到把价值理解为"有用性"或"积极作用"的情形。单数形式的"Value"一词,在部门法学中一般是从经济学的意义上使用的,如"holderforvalue"〔6〕,而在法理学中往往是从哲学意义上使用的,如"valueoflaw"〔7〕。复数形式的"Values"可以表示"价值观"、"价值标准"和"价值目标"三种意义;"Legalvalues"则可以表示"法律价值"、"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的目标"和"法律价值标准"四种意义,虽然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大部分可以识别,但令人感到模棱两可的情形也不少。例如,从一些汉译法学著作中可以看出,不同的译者(读者)对同一词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由王献平译、郑成思校的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的《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一书的书名把"Legalvalues"译为"法律价值",而在书中有时又译为"法律价值观",或译为"法律价值观念";由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的词条"价值观"中,译者则把"Legalvalues"译为"法律价值观"。同时,在西方法学著作中,把"legalvalues"简称为"values"的情形比较常见。这一方面是为了论述的简便,另一方面也表明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如道德价值等之间确实存在密切联系。因此,这种情形(即把"法律价值"简称为"价值")在中国法学论著中也将是难以避免的。
二、法律价值的特点
法律价值的属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价值的具体的主体性,二是法律价值的客观社会性,三是法律价值的伦理性,四是法律价值与法律的主观同一性。前两个方面是一般价值的属性在法律价值上的表现,它们以具体化的形式界定了法律价值的一般属性;后两个方面则是法律价值独有的属性,反映的是作为价值现象的法律价值与作为价值规范的法律和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之间的特殊关系。
从法律价值的主体性来看,法律价值的属性是直接与主体的特点相联系的,是表现和反映着主体性(即人的自主性、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特性)内容的。不过,这里的"主体"是法律价值主体(可简称为"价值主体"),是在法律价值关系中作为主体的一方,而不是"法律主体"。这里的"法律"是作为法律价值关系中的客体的制度事实,是作为社会存在的法律制度。法律主体与法律价值主体在许多场合下虽是重合的或同一的,但一般来说,法律价值主体的外延相对宽泛一些(这正是法律价值论超越法律现象论的一个特点)。不同的主体与法律结成的法律价值关系必然会具有不同的特性,以人类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人类普遍性,以民族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个人独特性,等等,这些以价值主体的个性为转移的法律价值属性,就是法律价值的个性。任何一个价值主体的内部,在结构和规定性上都是复杂的、立体的、全面的,因而,每一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关系都具有多维性、全面性。由于法律价值关系具有价值主体的个性、多维性和全面性,它必然随着价值主体和法律及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表现出时间上的过渡和流动,从而使法律价值具有时效性和历时性。
从法律价值的客观社会性来看,法律价值是法律及其属性在价值主体的实践-认识活动中所形成的为价值主体服务的效果。法律价值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关于人的问题,或者说是关于如何克服法律异化的问题。法律价值论的建立就是要把法理学身上的尘埃弹掉,听从人的呼唤,发扬人的主体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价值属于主观的范畴。一方面,法律及其属性的客观性构成了法律价值的客观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属性是由它的质和量的内在规定性和结构决定的,相对价值主体来说是自在的;在法律与价值主体之间的互相作用中,法律的属性进而转化为或表现为法律价值。另一方面,价值主体及其法律需要的客观性是体现法律价值之客观性的最终形式,法律价值的客观性最终要通过价值主体的生存、发展之客观变化来表现和验证。
从法律价值的伦理性来看,法律价值的内容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一般认为,价值论起源于康德的道德哲学,正是康德的道德哲学首先提出:应当把人看作是目的而不是工具;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的存在本身是目的,具有价值。从而把人提到了道德主体的地位,开了近代价值论的先河〔8〕。康德曾经把价值概念归结为道德,直到新康德主义兴起以后,才把价值概念扩大到文化现象。法律价值理论的主旨也恰恰在于,从人的需要和理想的角度研究人与法律的关系,这固然包括研究法律价值关系的应然状态,但更重要的是研究法律价值关系的应然状态,而体现法律价值关系的应然状态的一些范畴,如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等,往往也是现代道德体系中的重要范畴。从法律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来看,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一个法律体系存在于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法律至少应当包含有这些(道德)原则所提供的最起码内容。"〔9〕法律与道德之间,不仅在内容上相互吸收,而且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凭借。正如道德评价与价值评价部分重合一样,对法律和法律行为进行的道德评价往往与法律价值评价部分重合。更确切地说,对法律和法律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评价是法律价值评价的重要内容。法律价值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法律价值内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在标准,即转化为作为道德的组成部分的法律道德来发挥和实现。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价值论就是以主体性为内容的法律道德论。
从法律价值与其客体即法律的关系来看,由于统治阶级或处于领导地位的社会集团在国家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统治阶级或处于领导地位的社会集团的内在尺度的对象化。而这些阶级或社会集团往往把自己的法律需要说成是全体国民一致的需要,进而把法律与以统治阶级为主体的法律价值之间的同一性夸大为法律与法律价值的同一性。但事实上,不仅"每一个历史地规定了的社会和每一个社会阶级都有着自己的价值体系"〔10〕,而且可以说每一种主体都与法律结成了特殊的价值关系,因而,我们不妨把这种被主观夸大了的同一性称为"主观同一性"。当然,这种同一性并非完全属于主观的,它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客观存在的,只是被严重地夸大了,而且这种夸大了的同一性经过国家的倡导和灌输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意识,使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统治阶级的法律价值观念当作全民的、甚至是全人类的法律价值观念,并运用这种法律价值观念来评价法律。实质上,法律价值与法律的同一性是相对的;而法律价值的个性是绝对的。
三、法律价值与利益
在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利益关系是一种最典型、最普遍的价值关系。李德顺先生指出:"’利益’的特点、地位和作用,最集中最充分地显示了价值关系的性质。第一,利益总是现实的人(或群体、人类)的实实在在的现实关系……第二,利益是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的……第三,利益总是主体活动的直接的、自觉的目的的基础……总之,利益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内容和主体尺度的现实表现。"〔11〕人们借助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关系同样具有上述三个方面的性质,因而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典型形态。一方面,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和主体尺度的根本性内容往往要通过法律来表现,并借助于法律转化为现实;另一方面,一切主体性和主体尺度之受客观社会条件的制约也常常转化为法律尺度的制约。所谓法律尺度,主要是指体现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中的法律的属性和主体的社会历史条件。
在各种利益中,最简单、最直接的就是个人利益即私人利益,私人利益不仅是个人主体性的表现,它本身也是与社会利益相交叉的、构成社会利益的一个部分并由社会所决定的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普遍利益的矛盾,不可能由其中某一种利益单方面地扩大或取代来克服,只能由它们以外的客观社会条件的发展来解决。法律价值的个性概念隐含着普遍承认各种主体的利益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并基于这种客观性和合理性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历史上讲的’义’,外国学者们讲的所谓’正义’、’主义’,实际都是体现一定利益的主张,都是关于协调不同的利益以求得一定效益的主张。"〔12〕但是,如果推而广之,认为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如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和法律与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都能还原为利益之间的矛盾,那就失之偏颇。因为,利益关系只是价值关系的一个特殊形态,价值关系比利益关系更为广泛,主体的内在尺度并非都表现为或只表现为利益,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结为唯一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13〕
四、法律价值论与法律现象论
法律现象论和法律价值论是法理学研究的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律现象论,即研究法律的存在形式、运作和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的理论,是对法律尺度本身的认识和理论概括。法律价值论,即研究法律价值的性质和内容以及法律价值评价活动的过程和功能的理论,是对法律价值主体的内在尺度与法律尺度的关系的认识和理论概括。从研究对象来看,法律现象论研究的主要是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规律,或者说是作为认识客体的法律尺度;在法律现象中,国家及其代表的统治阶级是真正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等只是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实质上就是法律控制的对象,是客体。在法律现象论中,法律是中心,是权威和统治者;个人和群体都是客体,是调整对象。然而,法律价值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人与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之间的价值关系,或者说是主体尺度与法律尺度的关系和相互作用过程;在法律价值中,个人、社会集团、社会、国家等都永远是主体。在法律价值论中,人是中心,是目的和统治者。
从理论研究的社会方向来看,法律现象论的主要任务是解释法律现象,包括说明法律的性能和发展过程等,并努力把客体尺度(社会生活的规律和条件)转化为法律尺度。它的实质性目标是探讨法律如何有效地实现其社会控制的功能,或者说是研究法律如何统治人。法律价值论的主要任务则是确认人对法律的主导地位,突出人的主导地位,张扬人的主体性。它的实质性目标是探讨如何克服法律的异化因素,或者说是研究人如何驾驭法律使之更有效地为人服务。总之,法律现象论是要说明法律现象,而法律价值论是要说明人的法律需要。当然,法律现象与法律价值,法律现象论与法律价值论本来是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辅相成的。譬如从法律现象的角度也可以对法律价值作出某种解释,反之亦然。把它们区别开来只是为了更深入、全面地研究法律问题。
注释:
〔1〕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49页。
〔2〕同上书,第451页。
〔3〕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4页。
〔4〕乔克裕、黎晓平:《法律价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0页。
〔5〕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6〕参见HenryCampbellBlack,M.A.,Black’sLawDictionary,WestPublishingCompany,1979,P1391.及DavidM.Walker,TheOxfordCompanionToLaw,OxfordUniversityPress,1980,P1270~1271.
〔7〕ValerieKerruish,JurisprudenceasIdeology,Routledge,1991,p1、P198.
〔8〕参阅冯景源主编:《现代西方价值观透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8页。
〔9〕〔美〕马丁·P·戈尔丁著,齐海滨译,王炜校:《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63页。
〔10〕〔苏〕B.п.图加林诺夫著,齐友、王霁、安启念译、校:《马克思主义中的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