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化论文通用六篇
今天来讲可以说是一种全面的环境认识。而对于理发的定向、定时,有关于空间、时间的计算内容,无论其对错,以我们今天深受西方文化影响的理论体系而言,很难去深入的理解。其中原因之一是传统文化的缺失和断层,另一个原因是古代的经验推到并不能被今天的科学实验所证实。所以简单的定性,可能会让人们对于一些传统文化带来误解,但如果我们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推动科学对传统文化的认识。
2外来的“和尚”也许会念经
既然我们不能用传统的思维来理解风水学,不妨以外来的“和尚”的认识来理解,用更加现代、简洁的解释更通俗易懂一些。英国传教士伊特尔《风水、古代中国神圣的景观科学》中写道:“在我看来,风水无论如何是自然科学的另一种名称。”伊特尔对古代风水元素中的“理”、“数”、“气”、“形”,归纳为“自然法则”、“自然数值比”、“自然气息”、“自然外形”。通过四个角度解释了风水所依据自然的基本面貌。同时,伊特尔也一针见血的指出了风水发展中的遗憾:“在一代代的传承中,不再通过实践分析来解剖自然,或者真正科学性的研究一直未得到应有的地位”。简单的来说就是初级的、淳朴的认识没能以实验来推导,而是以一种经验的逻辑来无限的推广,是一种没有发展成熟的古老学科。日本学者郭中端在《风水:中国的环境设计》中指出,在中国的农业文明中,人们的生活、耕作、收获与天地间的关系非常紧密,这种天、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局限于克服自然界的影响,进行再创造,而是逐渐的产生了对天地万物的信仰和向自然学习的一种生活态度。如果抛开风水理论,就很难理解中国传统建筑的真正奥妙所在。关于风水,我们除了想古人学习有用的东西之外,在风水诞生之初的一种向自然学习的态度,更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英国近代生物化学家和科学技术史专家李约瑟,一个地道的中国通。他在《中国的科学与文明》中谈到:“中国人不仅根据天象来占卜,也相土或风水来卜地。风水产生的深远影响,已比占星术更为近代学者所注意。风水与占卜不同,从罗盘发明,可以认识风水的重要性。在许多方面,风水对于中国人民是有益的,如它提出种植树木和竹木以防风,强调流水近于房屋的价值。虽然在其他方面十分迷信,但它总是包含着一种美学成分,遍中国农田、居室、乡村之美,不可胜收,都可藉此以说明。”李约瑟谈到了风水对于科技的贡献“当欧洲人甚至连指向性都还没有听说过时,中国人就已在为磁偏角的起因而操心了”,肯定了风水的确在很多方面对于人类史有益的,也清醒的认识到它存在说不清的迷信,并且出人意料的从美学的角度来衡量的风水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同样是封建社会,欧洲的中世纪城市,逐步自然发展到了一种有机的城市尺度,场所的感觉适宜人的心理及尺度,但是这是一种自然的发展结果,并未有过实际系统的研究,而在中国在探究居住环境领域却形成了一套相当实用的理论,同时这种理论与儒家、道家思想的结合形成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文美学,比如我国的古建筑群的布局,古典园林,都有着虽由人作、宛若天开的效果。牧尾良海对风水的定义:“当人们在构筑都城、住宅、坟墓等建筑物时,对构成所择地点环境的大地自然的形式、方位,流泉的有无以及它的形态,地表下的精气(龙脉)的优劣吉凶,整个局面的阴阳调和程度等,进行观察判断,寻求各种条件尽可能优良的佳境胜地,包括上述种种理论和方法的思想的体系,即是风水思想。”牧尾良海的这一定义,把握住了整个风水的思想。
3结语
儒学提倡人的道德修养要从内而外地进行,从“格物致知”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繁多的科目上来总结,要进行修身首先要革除内心邪妄的物欲,在这个基础上迁善,见贤思齐,而后才能进行其他的修养,具体有:仁爱、宽厚,倡利益恭谦让等等。
二、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主要内容———德礼法结合
中国古代法律相对于近代法律来说,始终不能称为独立的“法”,他完全依附于“礼”,实质上是以“法”为载体,以“德”为内容。法服务于德。古语“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思。”以及“及刻意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政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可见“法”并不能动摇封建社会的家庭伦理、身份等级的统治地位。道德伦理型的法律文化的基本内容是家族伦理,因此国家政治以及法律生活都带有家族的温彩,家族的首长可以代替国家行使部分司法职能,换言之,法律赋予了家庭伦理上的不平等身份。伦理道德可以借助于“法”的形式来强制实施。中国古代法律以“德”为思想的核心。如古语“以德配天”、“明德慎行”以及“为政以德,一准乎礼”等诸如此类以德为主的思想统治了中国司法。
以“三纲五常”为典范,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实际上是为统治者巩固专制统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借“法”的形式对臣民进行教化和统治,达到使臣民心悦诚服接受统治的目的。另一方面,道德生活是人性的最高体现,而家庭就是道德生活的主要场所,人们从家庭的伦理道德规范出发,在社会上进行道德实践,因此,社会和家庭的道德是完全相通的。法律对于身份制度的规定,已经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益关系的互利,仅仅只能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片面规定,在身份制度下,人不能视为单独的一个人,或者说,没有单独的功能和意义,也没有独立的价值和权利,只有有他身处的一个特定的团体,成为这个团体的成员,才能决定他具有的功能,尽着无条件的义务。这个团体通常是家族团体,为家族的利益要尽到的义务甚至没有个人利益可言,为了服从家族的利益,“杀子孙”也是合法的。至于个人如果以国家生活为群体,则惟有尽忠,古语:“君让臣死臣不敢不死,君让臣三更死臣不敢五更亡”不是一个夸张的说法。
先秦时期的律法的主要内容几乎都是规定道德礼仪,在那个时代,甚至可以把“礼”与“法”等同起来。如“法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礼者,法之大分,天之纲纪也”等都属于引礼入法的论据。执行森严有序的社会身份制度是古代法律实施的一个最基本的任务。身份或者说是“名份”,不但指个人在家族上的地位,也指个人在社会上的身份。中国古代的“礼制”对于人的身份地位的规定非常严格,人与人在身份制度的规定下,以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局限在一个狭小的圈子里,这个圈子把契约关系摒弃在外,把亲情关系的人情味推崇为人际关系和法律中最具价值的东西。圈子里的人们彼此之间建立一种上下、尊卑有序的伦理道德模式。在这种伦理道德模式里,属于“上”的一方则享尽特权,位于“下”方,则受尽屈辱,已经由一切无条件的义务。在重罪中“大不敬”以及“不孝”等,都源于这方面的规定。这种身份制度下的亲情关系显然与现代推崇的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相违背。
三、中国古代法律实施起到的作用
(一)正面作用
在当代思想家的理论设计中,道德是不能与法律分离的,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独特之处,法律拥有一种制度化的力量,这种力量可以转化为度化臣民的力量,同时避免了宣教道德成为空谈。以道德作为法律制定的准绳,避免了国家法律脱离道德,尤其是在“忠”和“孝”这两个领域里,更有助于封建权利的统治。赋予法律道德的属性和功能,通过法律途径有效、有力地解决道德问题。统治者同时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最终达到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目的。当然,这种道德与法律密切的关系也有其负面效果,就是道德的功能和领域被扩大化,道德在发挥其社会功能时,侵入了法律的功能,甚至在部分领域内取代了法律的作用,最后常常导致必须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上的问题。
(二)负面作用
礼法对法律规定下的身份制度,也会产生矛盾,它常常容易把人引向蔑视社会正义,无视法律尊严的方向。从身份制度的角度上来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极不平等的,上下有别的规定,凭借家族团体的身份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的社会等级结构占据了首要地位。上位者享有不尽的特权,而在下者却必须背负众多的义务,当时人际关系的和谐标准只是尊卑有序的和谐。美德往往限定为对高贵者的卑微服从。人们的机会不平等,自然无法伸张正义。更严重的后果是,一旦高位者为庸才,则执政者就要考虑了,人情与法制孰轻孰重?对于法律过分倚重亲情关系,漠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常常造成权力的模糊,被侵权者因为对方的取巧行为有口难辩,这样的矛盾关系同样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如果把伦理道德法律的构建过分担压在人际关系中的亲情关系,反而会导致情感的功利化,使得纯洁的友情、爱情以及人情变得匮乏。
四、结束语: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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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鬼文化;古代文化;崇鬼;畏鬼
一、说鬼——鬼文化的起源
鬼的观念形成很早,在原始社会初期出现的图腾崇拜中,就融入了鬼图腾崇拜,在甲骨文、《说文解字》里已经产生了“鬼”字并有所诠释。从字义和所留文物上考察,“鬼”的观念在当时很受人们的尊敬、畏惧和崇拜,并一度有氏族部落以此为名或姓。
(一)“鬼”产生的根源。在中国远古,因为对一些自然现象的无法理解和生老病死的无法制控,以及人死后所归之处的迷茫无知,认为人死后,将处在另一个超越的境界,并由此幻化产生出鬼崇拜和鬼畏惧。由此阴法鲁对“鬼”的诠释为“原始人类想象人体中有一个神秘的存在,它控制着人们的思维和感觉,这个神秘存在就是灵魂……他们把附在活人身上的灵魂与人死后独立存在的灵魂加以区别,称后者为鬼……古代真正崇拜的就是这种人死后变成的鬼魂。”汪玢玲也认为“鬼魂观念来自人对自身生理现象一家周围世界的一种误识和原始思维经验。这种观念一旦产生,便具有一种强大的魅力,渗透到人类思想的深处,形成一种文化,左右人们的世界观……”。他们都对鬼观念产生的原因有所论述。
(二)甲骨文释“鬼”和《说文》说“鬼”。甲骨文里,鬼是象形字,字形下面是个“人”字,上面象一个可怕的脑袋(似人头上戴着一个很大的恐怖面具),是人们想象中的似人非人的怪物。而在《说文解字注》里则释为“鬼,人所归为鬼。从人,象鬼头。鬼阴气贼害,从厶”。把人死后所处的境界叫鬼,也就是我们民间俗称“魂灵”。
除甲骨文、《说文》外,在先秦其他典籍里亦有许多关于“鬼”的记载,如《礼记·礼运》里载有“列於鬼神”语句,其注为“鬼者,精魂所归”。《礼记·祭义》里载有“众生必死,死必归士,此之谓鬼。”《列子·天瑞篇》里载有“精神離形,各歸其眞,故謂之鬼”,其注“鬼,归也。归其真宅。”
在《古汉语字典》则释“鬼”为“人死后灵魂缩编成的东西”;《新华大字典》则是“人死后的精灵叫鬼”。
(三)作为氏族名称和姓氏。把鬼作为姓或氏,可以看作时人对“鬼”畏惧和敬重的转化。譬如,古吴越之地就有以“鬼”为名的鬼方国、鬼氏族。《康熙字典》里载有“《山海经》鬼国在负二之尸北”的“鬼国”。
作为姓氏,据考证,古时候委实有过鬼姓。黄帝时有臣子鬼臾区(一作鬼容区);商代有叫鬼候滴人(据传鬼姓即源于此);《康熙大字典》释鬼就有作姓氏这一义素:“黄帝得宝鼎冕侯问于鬼臾区,则鬼臾区注为‘黄帝臣也’”;到了明代有“鬼力赤”(《中国人名大辞典》)。清代亦有鬼姓,徐珂的《清稗类钞》即载之。
在百度百科释“鬼”第十一条、《康熙大字典》、《新华大字典》里,均载有鬼作姓氏这一义素。不过在当前姓氏资料中,新旧《百家姓》中均未见到有鬼姓,一说已经失传,另外一说是慢慢转化为“归”姓。在日本,“鬼”姓保留延持到现在,如鬼岳、鬼谷、鬼冢、鬼泽、鬼武、鬼田等等,日本“鬼”依然比较多。
二、鬼文化的发展
关于鬼文化的起源和发展,自先秦上古时代就开始出现,起初人们是口耳相传,至文字有一定的发展,文学意识有了一定的蒙孽,鬼神文化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开始出现文学记载。在先秦典籍《春秋》、《左传》、《穆天子传》、《山海经》、《楚辞》中,都有关于“鬼”的记载;春秋《论语》中载有“乡人傩”的记载,《礼记、礼器》载有“鬼神饷德”等;到战国时代有《归藏》,《黄帝说》等;两汉时期有《汉武洞冥记》、《异闻记》等;六朝时期有《博物志》、《搜神记》、等;唐代有《传奇》、《独异志》、《古镜记》等;宋代有《太平广记》等;金元时期有《潮海新闻夷坚续志》、《诚斋杂记》等;明代神魔小说盛行,主要有《封神传》、《西游记》等;到清朝,鬼文化的记载更是林林总总,不下数百种之多,其中《聊斋志异》、《阅微草堂笔记五种》可作代表作品。综而观之,“鬼书”汗牛充栋、不可胜数。
在以上关于鬼文化的典籍中,都蕴含着丰富的人文精神,包含着以民为本、人定胜天的古朴思想。比如在《搜神记·宋定伯捉鬼》中的宋定伯将化作羊的鬼卖去,“得钱千百五,乃去!”还有《聊斋志异·画皮》篇,尽管恶鬼千变万化,后来还是被神通广大的道士所拿获,“以木剑割其首”。这类例子很多,无论恶鬼有多么里海多么狡诈,最终还是要被治理无穷的人们所捉获,这也表现出人们朴素的人定胜天、“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思想。
作为超越人类而存在并且拥有灵异能力的鬼,人们在畏惧的同时也充满着尊敬,尤其是对家人死后所归属的鬼魂,或者是民族英雄、国家将士等等,这些受人们爱戴的人死后所变成的鬼,按照人民大众最古朴的想法,应该是好鬼,善鬼,应该继续受到人们的尊敬和爱戴。比如在屈原《楚辞·山鬼》中,就表现出“被薜荔兮带女萝”、“既含睇兮又宜笑”的山鬼形象,还有包公死后成为五殿阎君等等。徐华龙先生用图示表现了人们对鬼神观念的矛盾心理:
非常形象和逼真的表现出人们“崇鬼”、“畏鬼”的原因。
人鬼间的相互转化关系。人鬼之间是可以换化的,当人变成鬼后不久,还可以复活还以人生,或者以投胎转化的方式再现人世。比如在在此勾勒出人对死亡的畏惧的同时,也描绘出人们对永生和世事轮回的向往。
在今日唯物主义价值观下,对鬼文化应该有一个深刻而全面地的认识,对鬼文化中存在的人文精神进行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既不能对中国古代文化中鬼文化现象进行全面的批判和抛弃,毕竟几千年来所形成的文化积淀中有许多优良的部分,比如优美动人的人鬼之恋、扣人心弦的鬼故事、千百年所淤积的宗祠文化、特色的丧葬文化、久经不衰的影视鬼片、独特的鬼学等等,都需要我们继承中国鬼文化中优秀的部分;同时,我们又要分清里面的糟粕,去除封建迷信思想,抛却繁琐浪费的供祭丧葬,为形成具有特色的先进中国古典文化切割把关。三、鬼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原因和影响鬼文化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是因为它融入了中华文化的主流,做到了批判和劝谕的文学效果。比如,十八层地狱,以人间不同的罪恶方式来应和地狱中不同的惩罚方式,从而达到了规劝、向善的作用;《牡丹亭》中杜丽娘和柳梦梅的冥婚,就起到对所有天下父母的最切肤的规劝。
鬼文化一般由生动、丰富、曲折、扣人心弦的惊险、恐怖亦或浪漫故事所构成,迎合了人们的猎奇心理,比如《鬼吹灯》涉及的“盗墓”、“风水”等内容,出现的鬼魂和尸灵崇拜,情节环环相扣,故事比较恐怖、惊险;《牡丹亭》中的杜丽娘、《红梅记》中的李慧娘、《长生殿》里杨贵妃,痴情的女鬼执着于对爱情的追求,生前爱情受阻,死后继续寻追逐,引发我们的惜恋之情。
同时,鬼故事还寄予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对社会现实进行真实地描绘和反映。如蒲松龄的《画皮》,是对当时人吃人社会的一个揭露。纪昀《阅微草堂笔记》里的谈狐说鬼、劝善惩恶之笔,冷峻忠实地反映出了明清之际黑暗腐朽的社会现实矛盾,对当时统治阶层的种种罪恶和社会生活中的丑行恶习,在客观的记叙中给予了尖锐的讽刺和揭露。鲁迅先生曾极为中肯地评价说:“惟纪昀本长文笔,多见秘书,又襟怀夷旷,故凡测鬼神之形状,发人间之幽微,托狐鬼以抒己见者,隽思妙语,时足解颐;间杂考辨,亦有卓见”。
古代文化生活中,鬼文化的涉及范围很广,在描述民俗民风、民族性格和心理素质的同时,综合了巫神文化、宗教文化、庙堂文化、中国祭祀礼教等等,对中国的社会、政治、历史、哲学、伦理道德、文学、语言、音乐、舞蹈、建筑、雕塑、绘画、天文、医学、科技等方面予以重点描绘和突出,尤其在以及婚丧嫁娶、吉庆节日等民俗民风、民族性格和心理素质等民俗文化的诸多方面产生过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探讨中国古代文学鬼文化之要素及其流变,为现代文学民俗资源的追溯提供了一个理论背景和经验参照。”
此外,各种有关鬼怪神话故事的形成和传播,不仅丰富了文学创作题材,也形成了当今时代趋之若鹜的鬼文化媒体影视。
再者,鬼文化本身的复杂形态,也使担当“启蒙”重任的现代文学在理性批判之余,潜隐着对“鬼”民俗审美和藉“鬼”表达内在思想款曲的艺术向往,在此基础上,鬼文化在现代时期产生了美学功能的演变与演进。旧鬼离去,新鬼登场,在中国这个文化长河中,鬼文化将作为一种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源远流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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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玢玲.<聊斋志异>与鬼文化[J].蒲松龄研究.2000,(Z1).
[3]徐华龙.中国鬼文化[M].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6.
摘要: 古代文论研究大致有“求真”与“求用”两种研究路向,厘清二者各自言说的合法性非常重要。古代文论研究的“二重历史化”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应,第一重历史化主要指通过重塑古代文论产生的特殊历史语境以“求真”;第二重历史化主要指在新的历史语境下,通过将古代文论历史内化以“求用”。只有实现“求真”与“求用”的和谐贯通,才能更好地推进古代文论研究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 i206.09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2)03033106
古代文论研究大致有“求真”与“求用”两种研究路向①,但是由于我们之前对这两种研究路向各自言说的畛域未加以限制,使得二者之间经常纠缠不清,这既不利于合理阐释各个命题的意义,也不利于不同命题之间进行有效的对话。比如对“一代有一代之文学”命题的接受和质疑。众所周知,“一代有一代之文学”经宋元明人陆续提出,到王国维始集大成②,然后逐渐被文学史书写所采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③。但是随着古代文学研究的深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时有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之声④。
乍一听,这些质疑之声确实言之凿凿。比如他们对以宋词为宋代文学代表的质疑就很有说服力。首先,宋词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地位并不高,最初只是不登大雅之堂的“诗余”,其次,就现存文献而言,宋词无论在作者数量上还是作品数量上都无法和诗、文相比,这些都是我们必须予以充分注意的历史事实。但是随着笔者对这一问题思考的深入,发现事情好像并不如此简单。我们可以追问质疑者提出的这些事实是否和王国维他们“一代有一代之文学”观相矛盾,也就是两者的问题意识是否处于同一个层面上,二者是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认为尽管这两个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它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必须予以区别对待。概括言之,质疑者的声音更多地代表了一种“求真”的精神,它们主要注重的是历史事实这一层面。而王国维他们更多地代表了一种“求用”的精神,它们更多地注重的是价值真实这一方面。二者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并驾齐驱的。王国维不仅研究过宋元明清戏曲史,而且还考察过宋代的金石录,他对宋代诗文创作之盛是了解的,他独推宋词,不是基于事实的判断,而是基于价值的裁决。他在《宋元戏曲考序》中紧接着开头那句话后就写到:“独元人之曲为时既近,托体稍卑,故两朝史志与《四库》集部均不著于录,后世儒硕皆鄙弃不复道。而为此学者大率不学之徒,即有一二学子以余力及此,亦未有能观其会通,窥其奥窔者。遂使一代文献郁堙沉晦者且数百年,愚甚惑焉。往者读元人杂剧而善之,以为能道人情,状物态,词采俊拔而出乎自然,盖古所未有,而后人所不能仿佛也。”[1]57由此可见:一是王氏深知戏曲在古代是“儒硕皆鄙弃不复道”的非主流性的;二是王氏肯定元曲主要是从其“能道人情,状物态,词采俊拔而出乎自然,盖古所未有,而后人所不能仿佛也”的角度来说的,这里明显地透露了他对戏曲的价值认同。“一代有一代之文学”虽然是结合时代与文体来谈的,但是在这不同时代的不同文体之间是否有相同的东西,是需要加以深入研究的。“一代有一代之文学”虽然在元明清时代已有人提出,但是在当时并没有获得主流地位。而之所以能够在近现代以来获得主流地位,并陆续被文学史书写所接受,这恐怕与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文学观念也发生深刻的变化有关。所以我们认为之所以发生一些学者所言的误导,责任并不完全在王氏之说上,而在我们的接受者误把别人的价值判断当作事实判断了,从而影响了自己的视野和判断。
这么说并非为王氏辩护,也并非抹杀质疑者的意义,而是反思文学研究的复杂性,并合理限定各自言说的有效性。其实这一问题在中国文学史上带有普遍性,比如争讼不已的唐宋诗之争也存在类似问题。因此,我们只有对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各自的有效性作严格的“畛域”限定,才能实现有效的对话,也才能对复杂的文学现象采取比较圆融的态度。比如文学史书写可以有两大类。一类是“求真”型的,主要是尽可能准确地描绘古代各个时期文学的真实状况——以历史事实的真实为最高追求。一类是“求用”型的,主要是在整个古代文学的万花丛中采撷那些最鲜艳的,对今人最有精神裨益的经典之作——以当下价值意义的合法性为最高追求。为了从学
上厘清“求真”与“求用”各自言说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古代文论研究要“二重历史化”。
二、“求真”与“求用”纠结的解脱之道——“二重历史化”
(一)古代文论研究“二重历史化”概念释义
“第一重历史化”的要义在于通过重建古代文论话语产生的历史语境以“求真”,其正当性在“古”。“古”作为一种“历史流传物”记忆了我们的过去,记忆了我们祖先曾经经历过的喜怒哀乐等。人作为一种“类”存在物必定生活在一定时空中的社会群体中,了解过去的历史不仅可以借鉴历史之兴衰胜败,而且可以帮助我们定位我们现在所身处的位置。虽然古代已离我们远去,要完全还原当时真实的历史语境已经相当困难,但是古人生活的真实样态还是在许多“历史流传物”中流下了烙印。对于那些完全没有典籍记载的历史我们大可以存而不论,但是对于那些有文献记载或文物可考的历史我们还是要追求相对的“真实”。在阐释的时候应该尽可能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予以“同情之理解”,不能强古人以就我,进行“过度阐释”。所谓“同情之理解”就是章学诚《文史通义·史德》篇中所谓的“忠恕”精神。章氏说:“凡为古文辞者,必敬以恕。临文必敬,非修德之谓也。论古必恕,非宽容之谓也。敬非修德之谓者,气摄而不纵,纵必不能中节也。恕非宽仁之谓者,能为古人设身而处地也。嗟乎!知德者鲜,知临文之不可无敬恕,则知文德矣。”[2]278就是我们面对古代文论的观念时,要追问每一观念产生的具体历史语境是什么,古人的问题意识是什么,他们又是怎样解决这一问题的,为什么如此解决?然后再看它存在什么问题。本文的这一观念主要得益于以童庆炳和李春青等为代表的“文化诗学”的研究路向,他们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的阐释,参看童庆炳《中国古代文论的现代意义》,北京:北京师范大学,2001年;李春青《宋学与宋代文学观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诗与意识形态:西周到两汉诗歌功能的演变与中国诗学观念的生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等。这一研究路向的理想典范是钱穆的《中国文学论丛》和这几年方兴未艾的“文化诗学”。钱穆虽然不以治中国文学著称,但是由于其深谙中国文化之精髓,所以其论中国文学让我们倍感贴切,这一点恐怕读过其《中国文学论丛》等作品的人都不能予以否认。以童庆炳、李春青为代表的“文化诗学”的研究路向,已经把这种研究路向上升到了理论自觉的高度,而且产生了一系列广为学界认可的研究成果,其研究方法也陆续被一些青年学者所采纳。我们认为在这一“求真”的层面上,必须充分尊重中外文化、文论的异质性和不可化约性。因为古今中外各种理论的提出都有自己独特的问题域与解决之道,不能予以简单比附,或者比较时必须警惕是否有可比性。对于这一研究路向的不足,就目前之研究状况来看其着眼点主要在“释古”上,而对如何实现古代文论的现代意义即“开今”方面的成果还不太多。 “第二重历史化”的要义在于在新的历史语境下将古代文论进行一定的历史内化以“求用”,其正当性在“今”。古代文论毕竟是特定时空下的产物,时移世变,要它直接为现实服务,必将圆凿方枘。纵观20世纪以来古代文论的研究历程,我们发现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20世纪初,由于处在一个激烈的转型期,一方面是西方咄咄逼人的坚船利炮,另一方面又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因此没有充分的时间来从容地面对这一问题。五四先贤大多采取了先破后立的策略,古代文学遭到了严厉的批判,只有那些能够成为新文化运动文学价值观注脚的文学才能获得合法性。解放后意识形态之争的泛化更是将古代文学、古代文化肢解的支离破碎。改革开放之初,鉴于“文革”期间文学研究的过度政治化、工具化,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文学的审美功能。再加上西方文论的大量引进,古代文论研究大有式微之感。于是一些学者提出了“失语症”的呐喊。我们认为这一呐喊一定程度上把握到了古代文论研究存在的困境,但是对其提出的解决之道却不敢苟同。他们更多地焦虑如何复活古代文论的话语层面,有一种浓厚的复古情调和文化原教旨主义倾向。之后提出的“古代文论的现代转换”可以看作是对解决这一困境的一种尝试。但是由于其转换路径主要是通过西方话语或现代话语来阐释古代文论,所以收效甚微。新世纪以来,西方文论和马列文论对一些文学问题解释的不完满性也暴露出来,于是许
多有识之士也提出了古代文论要参与到建设中国特色的文艺理论当中去的呼唤,但是到底如何实现有效参与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我们试图通过古代文论研究的“第二重历史化”来应对这一难题。
(二)如何进行古代文论研究的“第二重历史化”
首先,我们要通过“第一重历史化”对古代有一个透彻的了解,这样古代文论必将是一个鲜活的东西,它凝结了几千年来古人认识和解决相关文学问题的智慧。其次,要充分意识到古今时代之变。尽管在古代也有大的社会变迁,但是其文化形态主要还是在自己的文化圈里运转。而现在不管我们愿意与否都已经和全球化联系在了一起。全球化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空间的扩大,还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异质性的西方文明。而且这个文明在很多方面都优越于我们,这已经是被过去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实践证明了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意识到古今之变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学观念和文体的演变。第三,要充分认识古今之变,就必须扩大我们的视域,只有不断扩大视域才能更好地给古代文论定位。而视域的扩大能够帮助我们思考,古代文论原有的内涵如何在今天再次获得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不是建立在某种意识形态之上,也不是建立在民族主义之上,而是建立在它对一些当下文学问题的有效地解决上。第四,经过这样的心理推演和观念转换之后就积极介入当下的文学批评,在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实践中检验其效果。就笔者有限阅读所见,这方面的理想典范有徐复观的《中国文学讨论中的迷失》等一系列文章[3],李泽厚的实践美学,李春青的《在审美和意识形态之间——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研究反思》[4]等成果。
需要强调的是:第一、古代文论的“第二重历史化”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我们的理想状态是:在对一些当代文学问题的解决上,古代文论的研究者能够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能见西方文论、马列文论不易见或不能见的东西,这才是它高明的地方。第二、我们所谓的“第二重历史化”既不是一些学者和著作中所做的那样,将几种文论不伦不类地罗列在一起,也不是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恢复古代文论的话语权,而是将古代文论的一些智慧内化成创作者、批评者的一种内在精神品格,渗透在其创作和批评实践中。第三、古代文论的“第二重历史化”具有选择性和开放性。古代文论作为古人几千年来文学经验的积累,内容非常驳杂和丰富,既有精华,也有糟粕,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历史内化时必须予以适当的选择。在古代具有重大意义的在今天未必具有意义,在古代没有什么意义的在今天未必没有意义,和西方文论相同的不一定就具有意义,和西方文论相异的不一定就没有意义。古代文论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而古代文论的“第二重历史化”却是开放的,不同时期的人可以就自己时代所面临的问题不断地向古代文论借取智慧。古代文论就像一潭活水源头,不断地沾溉当下的文艺批评。
(三)当下古代文论研究“第二重历史化”的困境
当下文艺学的学科划分不利于“历史内化”。当下的文艺学学科主要包括三大板块,即古代文论研究、西方文论研究、马列文论研究。目前的格局是三个方向分疆而治,相互之间的交流比较少,大多是学者自发的或私下进行的,三个方向之间没有形成有益的互动。治古代文论或古代文学的专家、学者很少积极介入当代文学批评,治马列文论或西方文论的专家、学者又对古代文论比较隔膜。当然,现代学术分工的日益精密化,每个人不可能对所有领域都笔耕不辍,但是至少应该有一部分学者从事融汇古今、再铸新章的工作。否则不仅不利于解决当下文学所面临的一些问题,而且对青少年的学习也极为不利。就像今天学国学还要从《三字经》读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其精华还没有经过“过滤”,渣滓也可能有腐蚀的负作用。
古代文论的研究者没有很好地实现 “内化”。今天提倡古代文论现代意义的学者大多还停留在口号和宣传阶段,还没有进行充分的“历史内化”,所以他们的功夫大多用在“第一重历史化”方面。这样,他们对当下文学批评就很少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也很少有学者积极介入当代文学批评,对一些文学问题给出心悦诚服地解决。相反,在现实生活中,古代文学、古代文论的研究者更多地显示出和现实世界格格不入的倾向。这固然和当下现实世界的不完满有关,但部分原因也在于研究者没有很好地实现历史的内化。总之,古代文论研
者对专业角色的固守,对历史流传物内化的未完成性,对当下文学批评实践的缺席等一系列问题都悬空了古代文论的现实意义。
(四)古代文论研究“第二重历史化”的一些尝试
1.诗言志。首先,古代社会中文体具有一定的等级性。一般而言,诗、文是主流,小说、戏曲是支脉。这就要求我们打破文体的这种人为限制,将诗的这一功能适当泛化,应该说各种文学都有一些是表达作者一定的志向的,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而已。其次,古代诗人所言之“志”往往受到士、农、工、商阶层划分的限制,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因此必须予以扬弃。现代社会作家的“志”应该更多地关注人民群众平等、自由、博爱、其乐融融的现实生活,在人格方面大家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是在共同体中的分工不同而已。第三,古代由于长期处在君主专制统治时期,所以士人言志的方式受到了极大地限制,最理想的方式是言之者“温柔敦厚”、“主文而谲谏”,使“闻之者足以戒”。但是在具体的历史现实中,这些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君主的贤明与否,弄不好就是惨绝人寰的“文字狱”。最后,由于古代的很多作品是在“采诗”的传统下创作的,所以其潜在的接受对象往往是“天子”,为的是天子“不出户牖而知天下”,这样文学的功能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今天的读者主要是生活于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其功能主要是交流共同体的生存体验和陶冶大家的情操,所以作品的好坏得失应该是大家共同予以评价,而不是以某个领导或某个团体为转移。载道。文以载道这个命题本身并不是没有什么创见,问题在于古代的儒者由于受到自己知识、时代的局限,往往将“道”与“文”限制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这样他们所谓的“道”、“文”只是他们一家之“道”之“文”。但是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语境导致他们经常以圣人之名义来为自己的“道”、“文”张目,而且其言说往往具有独断论的嫌疑,所以使得这一命题的创见常常遭到歪曲,只在一些通达之士那里才偶尔开出奇葩。这一命题的伟大意义在于它使得文学创作建立在一个非常高的支点上,文学不只是“为艺术而艺术”的游戏之作,而且是胸怀天下生民安乐的“为人生的艺术”。只不过在今天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传统“道”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予以“重塑”。目前,我们主要面对三种不同的“道”,即古代文明之道、西方文明之道、马列为代表的社会主义之道。而这三种“道”现在还没有实现很好地融合,形成一个新的兼容并包的“道”。这就需要我们重塑“道”的合法性并思考其与文学创作的复杂关系对于这一问题本文作者曾有过思考,参看《文学、文学理论的未来——“世界意识”的重塑》一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文化与诗学》,2010年第二辑,总第11辑。。
3.叶燮的“才”、“胆”、“识”、“力”。对于叶燮的诗学观念学界已经研究很深入了,但是如何使其诗学观念内化成批评者的一种内在精神还没有见到什么大的收获。叶燮认为文学创作是以“在我者之四(才、胆、识、力),衡在物者之三(理、事、情)”[5]24。限于篇幅,本文只就“在我者之四”中的“识”与“力”方面略加引申,详细的“内化”待以后撰专文讨论。首先说“识”,在今天这个全球化时代,不管我们愿意与否都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地球村中的一员。而且当下这个“世界”变化多端,异常复杂,面对这样一个风起云谲的世界我们必须具备一定的“识”。只有具备一定的“识”才能站在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来设定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的基调,否则我们的文学创作或文学批评的有效性就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具备一定的“识”才能不人云亦云,随影附形。再说“力”。我们经常感叹中国文学理论“失语”了,我们失去“原创”能力了。但是怎样走出这一困境呢?叶燮对“力”的洞见似乎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他说“立言者,无力则不能自成一家。夫家者,吾固有之家也。人各自有家,在己力而成之耳;豈有依傍想像他人之家以为我之家乎!是犹不能自求家珍,穿窬邻人之物以为己有,即使尽窃其连城之璧,终是邻人之宝,不可为我家珍。而识者窥见其里,适供其哑然一笑而已。故本其所自有者而益充而广大之以成家,非其力之所自致乎!”[5]27
尽管上面的尝试主要还停留在理论的推演上,有些还不成熟,但是它可以帮助大家理解我们的理论旨趣及其有效性。具体的实践只能寄希望落实在未来的
批评实践中了。其实笔者的这篇文章和《文学、文学理论的未来——“世界意识”的重塑》都是这种内化的成果。
三、“求真”与“求用”的贯通——“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
如上所示,我们虽然把主要篇幅放在古代文论的“第二重历史化”方面,但这并不代表“第一重历史化”不重要。而是笔者认为第一个方面前人言之已精,就不在此赘述了。我们的目标是使这两种研究路径实现很好的贯通,二者不仅不是对立的,而且是相资为用的。
(一)“求真”是“求用”的前提和基础,否则纠结不清,有可能“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求真”工作做不好,不仅不能很好地理解古人,而且建立在其上的“求用”也会受到局限。比如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兴起的“生态美学批评”,本来是一个很有阐释空间的学说,但是这个学派的一些学者追溯其源头的时候是从海德格尔和中国的《周易》和道家开始。客观地说,“生态美学批评”与海德格尔、《周易》、老庄等确有关系,但是如何准确地定位这种关系,使其既不强古人以就我,也不因这种关系而限制这一理论自身的阐释空间。目前,“生态美学批评”在这一方面的阐释还很不周延,部分学者将其合法性建立在古人“天人合一”的思维上,这是非常迂曲的。再就是这几年的“审美意识形态”命题之争,随着时代的发展演变这一命题受到一定的质疑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一些学者证明其成立与否的方法只是马克思说过没有,这样的争论很难取得实质性的进步。
(二)“求用”是“求真”的意义和归宿,否则埋头书堆,不仅难以知古,而且难以知今。
现在有一些学者鉴于以前随意寻撦古人为自己张目的研究方法所带来的弊端的警惕,主张古代文论研究应该纯学术化。这些观点对古代文论研究过于急功近利的危害确有所见,但也有因噎废食之嫌。“求用”固然不能强古人以就我,但是只要我们善于向古人“求用”,“求用”本身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求用”。概括言之,学术研究可以有两种大的研究路向,即我们说的“求真”和“求用”,而且放在长远的历史之中来看都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只“求真”而不“求用”,因为我们生活在当下,我们不能把意义都寄托在遥远的未来,这就好比不能把幸福寄托在宗教所谓的遥远的“彼岸”世界一样。理想的状态是我们根据不同的时代需求、研究者的个体禀赋予以合理分配,争取既“求真”又“求用”,使得二者彼此互补。
(三)贯通使“古”历久弥新,生生不息。
之所以提出古代文论研究的“二重历史化”,就是因为现在的很多研究没有对二者各自的言说畛域进行限定,使得很多讨论陷入自圆自画的泥沼之中,不能进行有效的“对话”。因此,本文作者不揣谫陋,试图通过“二重历史化”来厘清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虽然主要是针对古代文论研究提出的,但是这种研究方法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此,马列文论、西方文论、甚至西方文化研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虽然前人也偶有提到类似的研究方法,但是就目前而言仍然没有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变成大多数研究者的理论自觉。本文将其提出希望引起广大研究者的注意。由于这一问题非常宏大,笔者自知其中有很多论述不周延、不充分,希望各位师友不啬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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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杜甫; 《丽人行》; 中国古代文化
唐代伟大诗人杜甫的诗作被后人誉为“诗史”,因其对当时的社会状况有着较真实地反映。其新题乐府诗《丽人行》亦是如此,诗中的多处描写对研究中国古代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现简论如下。
一、有助于唐代民俗学研究
本诗首句即为“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全诗运用工笔手法详细描述了唐代贵妇上巳节盛装踏青的习俗。“上巳,古代的性自由与祓禊的节日,汉代以后逐步固定于三月三日。”有关此日民间欢庆的盛况在历史笔记中多有记载。唐骈对唐人上巳节游曲江有过较详细的记载“其南有紫云楼,芙蓉苑,其西有杏园,慈恩寺。花卉环周,烟水明媚,都人游玩,盛于中和、上巳之节,彩幄翠帱,匝于堤岸,鲜车健马,比肩击毂。”宋吴自牧也有记载“三月三日上巳之辰……唐朝赐宴曲江,倾都禊饮踏青”。但是检校唐诗就会发现,上巳节时描写帝王赐宴奉和应制的诗作最为常见,诸如张说《奉和三日祓G渭滨应制》、陈希烈《奉和圣制三月三日》、、、王维《三月三日曲江侍宴应制》等。而记录有关当时民俗活动的诗篇却寥寥无几,其中又多写一己之见闻、情怀,诸如孟浩然《上巳洛中寄王九迥 》、独孤及《三月三日自京到华阴于水亭独酌寄裴六薛八》、元稹《三泉驿》等。唯有杜甫《丽人行》以独到眼光选取并细述“丽人”于上巳节盛装戏游曲江的情景,这为研究唐代民俗留下了珍贵的史料。
二、有助于中国古代服饰研究
诗中对“丽人”服饰妆扮有着较为详细的描述:“绣罗衣裳照暮春,蹙金孔雀银麒麟。”“翠为盍叶垂鬓唇”“珠压腰w稳称身”。这些详尽又不失生动地描绘,为研究中国古代服饰提供了佐证。周锡保《中国古代服饰史?太真上马图》中人物头饰较清晰,注解稍显含糊“……此图仍可作为唐代贵妇女的发髻首饰来加以参考……此像为杨太真像,发髻上金凤、花钿并缀以连珠,亦有二鬓掩耳的鬓饰”。而《丽人行》一句“翠为盍叶垂鬓唇”中,“盍叶,古时妇女鬓饰盍彩上之花叶。翠为盍叶,即翡翠所作之盍彩叶。鬓唇,鬓边也”。由此本诗正可为《中国古代服饰史?太真上马图》之注解提供明确的史证。
沈从文《中国古代服饰研究?唐敦煌壁画乐廷环夫人行香图》一章中论及:“唐代衣着丝绸加工大致有五六种……第三种是刺绣,有五色彩绣和金线绣。”但是作者并没有对所提出的论断进行举例论证。而《丽人行》“绣罗衣裳照暮春,蹙金孔雀银麒麟”一句中,“蹙金,刺绣之一种。”“孔雀、麒麟,皆为衣上所绣物也。”由此可佐证其论断。在《中国古代服饰研究?唐代丝绸》一章中,谈及唐之丝绸成就高、织造难,已成为了唐统治者奢靡生活的代表。沈从文认为,此等织物“必已经大量织造,且精美必超过一般丝织品。”而《丽人行》的相关诗句即明确了“丽人”衣物的华贵精美,这又为沈从文之论断提供了佐证。
三、较早体现了唐代音乐“悲亦美”的审美观
《丽人行》一诗中,由描述“丽人”风姿之艳丽,服饰之华贵,饮馔之精美,进而写到音乐之动听“箫鼓哀吟感鬼神”。通读全诗,其主体风貌是一种欢乐之境,何来“哀吟”“感鬼神”之由?检校杜诗注本,萧涤非先生之《杜甫全集校注》注为“哀吟,音乐婉转动人。极力形容歌舞之盛、演奏之妙”。诚然,此句确实体现了表演者的高超技艺,并且明确地表明了唐代音乐审美的一种新趋势,即“哀亦美”。
这种音乐审美趋势在历史笔记中多有体现。《唐朝文化史》引段成式《酉阳杂俎》载“玄宗时宁王府歌女莫才人,后进入宫中,其歌喉婉转,号称‘莫才人啭’”“唱《何满子》哥,凄凉悲怆,使人闻之欲绝。”宋吴曾《能改斋漫录》载“陈后山云:繁钦与魏文帝鼓吹云:潜气内转,哀声外激。大不抗越,细不出散。不若唐崔令钦语也。崔记教坊任智方四女竭善歌,其中二姑子,吐纳凄婉,收敛浑沦……”即明确认定“凄婉”即善歌之表现。
综合三种笔记,我们可以认定,唐代音乐审美的“悲亦美”观点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
由此可见,杜甫《丽人行》“箫鼓哀吟感鬼神”这简短的诗句即为后世的诗歌创作引领了新的发展方向:凄清哀婉的曲调亦是音乐审美的一种独特表现方式。这对研究唐代音乐有着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杜甫《丽人行》一诗不仅有着高妙的艺术魅力,并且对于中国古代文化的深入研究亦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阴法鲁,许树安.中国古代文化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11.
[2](唐)唐骈撰.萧逸校点.唐五记小说大观?剧谈录[M].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