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想起诉,该找谁呢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

  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首先小龙是侵权法律关系的受害人,应为本案的原告,起诉时(2006年3月)小龙未成年,无诉讼行为能力,故应当由其父亲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次,寰宇公司是本案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为适格被告。同时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法人为当事人,故工作人员张某不能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故本案应当以小龙为原告,李某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