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时未成年,诉讼时已成年,侵权责任怎样承担?
贵溪法院网讯 王某出生于1998年2月,2016年1月12日晚,王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2016年4月,双方因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共计7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适格被告的范围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时王某已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可单独作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行为发生时,王某未满十八周岁,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的监护人作为被告。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由王某及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
作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恰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王某的监护人承担的是一个补充责任,即在王某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应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