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贷款办理须知》解读

  一、如何理解连续缴存期?

  答:(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向前推算,应连续6个月都已正常缴存足额公积金。若中间断缴,则需重新计算。

  例:1、小王从1月-6月均正常缴存公积金,6月3日缴存了当月公积金后,当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小王从1月-6月均正常缴存公积金,7-8月未缴存公积金,9月份继续缴存当月公积金,则从9月份开始重新计算6个月缴存期,即连续缴存到次年2月公积金,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后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后可申请贷款,开户前补缴不视为正常缴存情况。

  例:小王在2021年2月入职,个人公积金账户在3月建立,3月份补缴了2月份的公积金并汇缴了3月份的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即汇缴了8月份的公积金后才可申请贷款。

  (三)提取过的职工,从提取后次月开始计算,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且达到提取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例:小王在2021年1月10日提取了公积金,若7月9日汇缴了7月份的公积金,7月10日即可来申请贷款;若8月20日汇缴了7月份的公积金,8月20日即可来申请贷款。

  (四)办理公积金转移的,应合并计算缴存时间,且需满足以下要求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申请人已在本地开户并缴存公积金一个月(含)以上;2.申请人的异地公积金余额应转入本地的公积金账户;3.因办理转移造成的停缴时间不超过2个月;4.合并计算期内无提取公积金行为。

  例:小王2021年1月开始在广州连续缴存了4个月的公积金,5月因工作调动停缴公积金,7月把广州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肇庆的账户并于当月缴存公积金,小王于8月份在新单位汇缴了公积金后即可申请贷款。即广州缴存的4个月公积金与肇庆缴存的2个月公积金可合并计算,满足6个月的贷款条件。若小王8月开始在肇庆缴存公积金,因其办理转移停缴超过2个月,则不能合并计算,应从8月份开始重新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二、关于缴存职工的年龄问题    缴存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依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规定。

  三、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答:不论是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是二次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属于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房屋面积均要受限制,即:“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认定标准:

  1、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已登记有一套住房。

  2、申请贷款时,家庭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无住房,但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显示其有一条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记录。

  3、申请贷款时,家庭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无住房,但公积金系统显示其有一条贷款记录。

  4、农村宅基地不纳入房屋套数的计算范围。

  例1:小王家庭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已有一套住房,本次所购住房则为家庭名下第二套房。

  例2:小王在肇庆市端州区缴公积金,打算在鼎湖区购买一套住房,家庭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无住房,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显示在河南有一条在按揭的房贷记录,本次所购住房则为家庭名下第二套房。

  例3:小王在肇庆市端州区缴公积金,打算在鼎湖区购买一套住房,在端州和鼎湖的家庭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均无住房,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显示在湖南有一条已结清按揭的房贷记录,且无其他资料显示小王有房产的情况下,本次所购住房则认定为家庭名下第一套房,房屋面积不受限制。

  例4:小王在肇庆市端州区缴公积金,打算在鼎湖区购买一套住房,在端州和鼎湖的家庭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均无住房,但公积金系统记录小王于10年前在广州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记录,已结清,本次所购住房则为家庭名下第二套房。

  四、公积金贷款(含未结清和已结清)的认定范围是本市还是全国?

  答:全国。

  五、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认定

  答:同一笔贷款中,无论借款人是否有公积金,是否参与额度,只要是共同借款,审批通过后均视为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后与他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先结清上次的公积金贷款,且再次申请的借款人均视为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例:小王和小赵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小王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小赵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小赵也视为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

  若公积金缴存职工小李想与小赵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小赵须先结清与小王共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结清贷款后①若小李已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则不受理本次贷款申请;②若小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本次贷款则属于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小李和小赵视为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以后小李单人或与小李共同贷款的其他人则不可再使用公积金贷款。

  六、关于贷款期限的计算

  答:最长期限以有产权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年限计算。

  例1:小王和小李均为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均为房屋产权人,两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款年限可按二人中可贷年限最长的一方计算。

  例2:小王和小李均为公积金缴存职工,小王是房屋产权人,小李非房屋产权人,两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款年限应按小王的可贷年限计算。

  例3:小王和小李均为房屋产权人,小王是公积金缴存职工,小李无公积金,两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款年限应按小王的可贷年限计算。

  七、异地贷款的定义

  答:异地缴存职工是指在肇庆市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目前我市暂停了异地贷款,异地缴存职工与本地缴存职工共同贷款时,异地缴存职工不计算额度,该笔贷款不视为异地贷款,当我市重新开放异地贷款时,异地缴存职工参与额度计算,则该笔贷款称为异地贷款。

  八、对《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的要求

  须提供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查档证明。

  举例说明:小王和小赵为夫妻关系,小王是我市怀集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端州区购房,小赵是广州市天河区缴存职工,小王和小赵有一未成年子女,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上述三人在端州区、怀集县和天河区的《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

  九、对还款能力的理解

  (一)关于家庭收入

  1、多个借款人的收入总和视为该笔贷款的家庭总收入。

  2、家庭收入应减去其他必需支出,剩余的为家庭可支配收入。

  3、以家庭可支配收入来衡量职工的还贷能力,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应在50%以下。

  例:小王夫妻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总收入为每月2万元,消费贷每月应还4000元,车贷每月应还3000元,车位贷每月应还1000元,则小李家庭可承受的最高房贷计算公式为:20000*50%-4000-3000-1000=2000元。

  (二)借款人中有为他人做贷款担保且贷款未结清的,视为无偿还能力,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申请。

  十、对自建房的抵押房屋的要求。

  答:借款人须为抵押房屋的产权人。

  个人购房贷款办理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