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违背自然规律?律政先锋第一步,从修改“恐同”教材开始
写在前边:我是秋白,曾因大学教材出现错误描述同性恋内容而三告教育部,与“恐同”教材做坚决的斗争有快四年的时间了。。(感觉从小鲜肉变成老人渣了。。)感谢狐狸先生提供给我一个平台发文章,跪谢!此处我再po出一篇教材的最新进展,如果对“恐同”教材行动完全不了解可以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秋白的自由野,或者文下留言,我思考要不要写一篇梳理文章哈。
一则好消息|《婚姻与继承法学》已删除恐同内容
六月初我与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就《婚姻与继承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两本教材进行沟通,对方承诺会在8月印刷时对教材进行修改。
果然,最新版的《婚姻与继承法学》里的恐同内容已经改正了!
变身前的《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五版)》长这样:

1.同性为婚违背自然规律?!
自然界里很多搞基能手啊,已有研究在1500种动物物种里发现同性恋行为。但反对同性恋的物种只有人类,emmm,我觉得恐同者才是违背自然规律的。
2.同性恋使社会道德沦丧?!
我觉得因为别人喜欢同性别的人而去歧视Ta,才会使社会道德沦丧。而且女女性行为几乎不可能感染艾滋,难道鼓励搞拉拉吗?
3.同性恋者之间发生性行为是违法?!
引用美国联邦最高院1986年的裁定,emmm...2015年美国已经同性婚姻合法化,咋不引用2015年的呢……
变身后的《婚姻与继承法学(第六版)》(2017年8月印刷):

变身一:把“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改为“婚姻通常为男女两性的结合”;
变身二:“同性恋违背自然规律,使社会道德沦丧,而且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等污名描述内容删除;
变身三:列举了其它婚姻模式,尤其还说到全球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请全体起立鼓...
等等
我好像在书中看到这么一句
“一男一女基于婚姻的结合,符合自然法则中异性相吸的自然规律,
它还会使人类社会的生命世世代代繁衍生息。”
我疑惑了,其一,异性相吸是自然规律吗?
难道不是物理规律?
其二,婚姻制度只有人类社会才存在,其它物种连婚姻制度都没有,那婚姻本身就是人类社会建构出来的,
不符合自然法则、自然规律。
在下智商抓急,还望各位不吝赐教,
以便能够再次和编者进行沟通。
唉高兴得太早了
希望每一次的沟通与游说都没有白费,
这本教材能够在一次次修正后日趋完美。


一则坏消息|N本法学类教材说同性恋违背伦理道德
热爱学习的我居然在多本法学类教材当中发现诸如此类的描述:
《婚姻家庭继承法》夏吟兰/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两性结合是人伦之本,男女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无此,便无人类的繁衍、社会的发展”。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贺小电、周利民/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两性结合是人伦之本,男女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因为从整体上讲,婚姻的产生源于繁衍后代、延续种族的需求,而男男或女女同性的结合则有悖于婚姻所反映的人类自然规律与伦理道德。”
“只有以婚姻为纽带的性爱才是正常的、合法的、健康的、道德的。”
《现代刑法学(总论)》王世洲,北京大学出版社——
“单纯的违反道德的行为,例如,成年人的同性恋……”
《婚姻与继承法学》房香荣、彭泉/编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但把未婚同居、同性恋等形式存在的群体界定为家庭显然忽视了家庭界定的民族性,也不符合我国人民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
“两性结合是人伦之本,男女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无此,便无人类的繁衍、社会的发展。”
这几本婚姻法类、刑法教材都认为
“同性恋有悖于伦理道德,两性结合才是人伦之本”
一脸震惊!
看来书读得太少太无知了!
原来未来的律政先锋们都在用这样的教材!
我跑去问法学专业的朋友们,“亲啊,原来婚姻法教材里都认为同性恋有悖于伦理道德,而且还说只有以婚姻为纽带的性爱才是正常的、合法的、健康的、道德的。”
那位朋友说,“不!别对我们读法律的孩纸有什么误会,我们才不会这么认为。编者思维陈旧我也没辙。”

2017年10月20日,我陆续向以上列举的编者和出版社
发送邮件、邮寄信件以及打电话。
信件中我写道,
1、对“自然”和“正常”的界定却必然要由一定的人作出,因而必定受界定者的意识形态影响;但意识形态是受到生产实践活动的推动而不断变动的。所谓道德和伦理,是非本质的历史现象,它绝对依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社会生产力基础)。男女二元划分这种意识形态之所以能产生,其本质原因还是在于在于现有的科技和生产力还不足以真正消解男女之间的二元对立,所以才会产生出以男女二元对立为基础的以异性恋为自然和正确的道德和伦理的建构。
可是,这样的道德和伦理建构,本就是资本主义式的。社会需要生养才能保证劳动力供给,但社会不承担养育的职能;既然接纳了这个制度,那么人们就要么不得不选择走入婚姻、繁衍后代,并承担繁重的养育责任;要么选择不生育,而接受社会的指责。特别地,“女性=具有女性外生殖器的人=具有生育能力的人”的本质主义界定必须被强化,才能迫使女性走入婚姻。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就根植于于这种本质主义界定之上。这种意识形态根据生殖器的形态来划分人的职能(而这正是利用女性生育能力完成再生产的关键),从而迫使一定的人执行一定的表演仪式,来完成那名为“性别”的社会身份建构,最终都要指向婚姻与繁衍;突破表演仪式的行为不利于维护体系的稳定,所以很容易被污名化。
我们更加应该对这样的道德和伦理加以反思,所谓的道德是谁定义的?这个伦理体系最终服务于哪种制度、哪个阶级?如果不搞清楚,那我们为什么要捍卫这名为道德实为压迫的伦理?
2、“无此,便无人类的繁衍、社会的发展”,同性结合不会阻碍人类的繁衍、社会的发展的。不是同性之间不能生育,而是我们的制度让我们不能生育。无生育能力的异性恋家庭会寻找其他途径生育后代,同性恋也可以如此。
…………
我并非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但我想从自己的经验出发,提出对于书中描述的看法,希望老师能够与我探讨。毕竟我们的国家、社会对于同性恋群体是缺乏制度保障与接纳,但我们都能够做到的是至少教材不能歧视同性恋,不能向师生传递错误的知识。
已经穷尽各种途径“骚扰”编者们,尚未获得一丢丢回应……


图源:网络
寻人启事
按照经验,能够亲自前往编者老师的办公室或者课堂与其沟通是最高效的,如果你是该校的学生且愿意帮忙的,请通过该公号后台联系我。需联系的编者名单如下:
1.《婚姻与继承法学》房香荣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
贺小电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南大学及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3.《现代刑法学》 王世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4.《婚姻家庭继承法》夏吟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是否用心去编写教材真的会影响到
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
法律的精神是追求平等、正义
我相信每一位在读法学生不仅能从教材中获取知识
还能从编者的用心中领会到法律的精神
最后
祝今年参加司法考试的宝宝们都能获得好成绩!


图源:电影《辩护人》
随意打赏拯救失学失业的秋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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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险恶,以防失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