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至 14周岁未成年人可被追诉刑责?怎样看待责任年龄调整

  第四,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在于判断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能力,即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们也知道这类能力并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社会实践以及教育逐渐培养的,这必然是个漫长过程。学界喜欢用“墨迹理论”,一滴墨水滴在宣纸上,墨水逐步地向外界扩张,这个过程是逐渐的,并非一蹴而就,在墨水与宣纸的边缘往往也是模糊的,并不会突兀界限分明,所以最高检在判断12至14周岁年龄段的儿童是否具有认知能力时,考量的不仅是法学本体,还有生理学、心理学等若干因素,故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理应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针对特地的未成年的生理、心理进行考量,作出鉴定意见,作为最高检是否核准追究刑事责任的参考。

  第五,能否对12岁至14周岁的小魔头实施正当防卫?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不少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哪怕他是精神病人或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幼童也好,只要被害人面临着不法侵害,均可正当防卫。但按照旧刑法理论,按照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判断是否存在不法侵害,需要同时综合主客观要素,即鉴于精神病人及不满14周岁儿童无刑事责任能力,故其即使作出伤害他人的行为,也不应视为“不法”行为,受害人不能对其正当防卫。如今,刑法修正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对某些小魔头的不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应当不存在刑法上的诘难。

  第六,从某个角度来看,这应是一种特别程序,对此,刑诉法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改。在办案程序上,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报最高检同意,才能追责。从一定的角度理解,这类型案件一般较少,把追诉权限定在最高检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程序的启动上,需要注意,由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是直接呈报上级机关,继而呈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报最高检,还是公安机关报同级检察院,继而报最高检核准,在启动程序上需要明确。其次,是应当逐级呈报,还是直接可以越级上报,在逐级层报的情况下,是否会因上报程序繁琐,程序花费时间过长,而导致侦查机关错过最佳的调查取证机会,导致诸多重要证据灭失。

  第七,最高检核准追诉并不是直接认定该名小孩子有罪,而是指经过法定程序,经最高检核准后,同意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启动刑事程序,追诉该小孩子的责任。因此,我们不能将二审稿的规定理解为对审判权的一种剥夺,而是在最高检核准后,再根据刑事办案程序,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最后决定小孩是否有罪,故最终的审判权依究要归于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更应期待法院能够不被社会舆论所绑架,真正司法独立,居中裁判。

  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人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人的认知能力也在逐渐发生变化。从某个角度来看,减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说是历史之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