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合同
友邦保险[2019]年金保险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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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盈未来年金保险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盈未来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年金和满期金的保险责任。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本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二、全残保险金
对于本合同的一般全残保险金和特别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一)一般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之一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一般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三)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后)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四)全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全残,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
2、被保险人非因遭受意外事故全残。
一般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本项一般全残保险金按照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二)特别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全残,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特别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120%(百分之一百二十)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 120%(百分之一百二十)
本项特别全残保险金按照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三、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不符合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符合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四、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本合同满期后终止。
(1)本项金额 =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保险费之和 ′ 150%(百分之一百五十)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 150%(百分之一百五十)
本项满期金按照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保险费” 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五);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年龄错误”、 “第九条 受益人”、 “第十六条 效力恢复”、“第十九条 借款”、“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七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3)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则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年金受益人、满期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人留存在本公司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投保人应支付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所需的费用;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一次性支付(简称趸缴)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于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释义九)、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见本合同“借款”条款);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则本合同的自动垫付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自主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八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累积借款总金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与原借款金额,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合并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的犹豫期(释义十)内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一)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在申请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符合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及时停止支付年金。若任何人士于被保险人身故或符合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后以任何方式(包括不正当方式)收受或领取年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返还该已领取的年金,否则本公司将向该受领人提出索偿或法律诉求。
四、在申请满期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责任”条款身故保险金项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十二)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二、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三、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四、意外事故: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五、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六、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八、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九、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十、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十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日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年金受益人、满期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十二、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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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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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纳保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解除,从而失去保险保障,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或可以亲自到保险公司刷卡支付。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5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于投资连结保险,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它全部保险费。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费金额(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解除保险合同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净值扣除解除合同费用后的余额。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示例表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不同分红保险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不同,请您全面考虑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示例表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示例表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等待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续保时保险公司有权进行审核,并可以决定是否调整承保条件,如调整保险费率、是否继续接受您的续保等。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若您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请您在投保人确认栏中亲笔抄录并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保单生效期间如您的联系地址和电话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您的保险利益受损。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我们反映(投诉电话:400-820-3588,江苏分公司咨询及投诉电话:0512-65234680、025-83260088转9);或向代销的商业银行进行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当地银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如需了解商业银行及当地银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号码,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查询;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三、仅适用于在深圳投保的客户声明:选择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请您特别留意产品条款中一些保险专业术语的解释,尤其是各种重大疾病的范围、释义、保障范围,以及保险责任所指的疾病状况和发展阶段。另,有些重大疾病产品有等待期(观察期)的规定,请您认真阅读并清楚了解。如果在等待期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四、仅适用于在江苏投保的客户声明
对男性客户在投保时年龄为60周岁及以上、女性客户在投保时年龄为55周岁及以上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有者,特别享有以下权利:在签收保单之日起30日内享有犹豫期权利。
保险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示书并非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权益和责任应以正式的合同条款为准。


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
(仅适用于在深圳投保的客户声明)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具有一定风险,投保人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解除保险合同风险:一般规定,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有一定期限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遭受一定的损失,特别是前几年解除保险合同,您会遭受较大的损失(因为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是一种提前解约行为,保险公司已经为您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与运营成本,退保时需要从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中进行扣除),通常退还给您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请您关注保险合同所附现金价值表并慎重决策。
2、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请您特别注意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这些产品的分红和收益是不确定的,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或投资回报。这些产品具有风险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您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能将其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3、财务缴费风险:如果您购买的是分期缴费的人身保险产品,请您注意缴费年限,并充分评估自身是否有足够稳定的持续缴费能力,通常缴费能力可能受到个人资产、收入、年龄、健康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4、其他相关风险:除上述风险外,如果您购买的保险产品包含有自动续保、自动垫缴、效力恢复等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并涉及附加条件,请您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在投保书上谨慎选择。
以上内容,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为您解释说明。本文本仅作为投保风险提示使用,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的解释请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本人已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购买本保险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健康告知页面
二、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声明与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