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更加完善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更加完善

  【案例】王某与李某均在邻省的一座煤矿打工,夫妻二人为方便照顾孩子小王便将其带在身边一同居住。在小王8周岁时,一场地震来袭,其父母遭遇煤矿塌方事故均不幸去世,小王与其他亲人均联系不上,不知如何是好。几经辗转,终于联系到了小王在老家的爷爷和外婆,二人收到消息后非常悲痛,但同时都认为由自己抚养小王更为合适,并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小王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了小王的爷爷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小王的外婆尽管并不服气,却也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得作罢。后来,小王的爷爷因年老患病便提前立好遗嘱,指定小王的外婆在其去世后成为小王的监护人。

  【说法】《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一个孩子从出生之日起,父母就是他们天然的监护人,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天然地具有被抚养、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只要父母一天没有死亡,那么亲权都将一直存在,亲权关系是监护权的基础,亲权存在的状态既不能否认,也不能抛弃。所以,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监护权将伴随未成年人成长到成年为止。在本案当中,小王的父母去世前就是小王的法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因此,在小王的父母遭遇煤矿塌方去世之后,小王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监护责任,在小王的监护人接替之前,充当临时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例中,小王的外婆如果对居委会指定小王的爷爷作为小王监护人的决定不服,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为小王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在本案中,小王的爷爷并不是《民法典》中遗嘱监护的适用主体,所以其通过遗嘱指定小王的外婆在其去世后作为监护人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综上,《民法典》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做出的变化彰示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强调未成年人自身意愿等形式,维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