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有法定监护以及指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若是父母没有出现不能监护的情形,就必须进行监护。对于监护人的确认有争议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一、申请临时监护人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临时监护人的条件有: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作为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要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处理,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村民委员会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