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守护未成年人的在校安全

  “校外人员入校伤人后逃跑、学生逃课时摔伤、同学间打闹时发生意外…… 面对种种校园安全问题,如何能防患于未然?一旦损害发生,又该如何处理?《民法典》给出了答案。8周岁以下住校生 在就寝期间意外受伤学校和对方家长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网瘾少年逃课上网翻墙出校时不慎摔伤学校无责则不担责!《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校方来说,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时,有错则担责,没错则不担责。另一方面,判定校方是否有过错,需要学生及其家长举证,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校外人员入校伤人直接侵权人和学校要分别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并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害后果负责。首先是由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只有在未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才承担相应责任。系列节目《法官说 民法典》本期为您讲述:《民法典》 ——守护未成年人的在校安全张璟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为您现场说法

  来源:法官说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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