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及立法完善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现状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

  在刑事法,中,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是指在满14岁而在满不到18岁的公民,这个年龄的人有一定的能力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由于生理和心理的发展,他们的思想不如成年人成熟和稳定,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103010条第38条明确规定,对犯有危害法罪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要求我们坚持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照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定罪、量刑和执行不能等同于成年人。然而,目前的法在这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1.定罪过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

  非罪化是指那些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情节轻微,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虽然符合法的规定,但与目前处罚法,的政策相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尚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因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能够以治安处罚,就不会以犯罪论处。如果法人民法院不认为其犯罪,就不会定罪。公安、检察和法三大系统在未成年人定罪过程中全面协调和落实非刑罪化政策。

  我国现行刑法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满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在满未满十六周岁,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等八大犯罪的犯罪主体,满之前的任何犯罪主体都是十六周岁。由此可见,以上八类犯罪是满14岁未成年人而不是满16岁未成年人,满16岁未成年人而不是满18岁未成年人这两类未成年人相当于定罪中的成年人。没有专门保护未成年犯的刑事政策,也没有从宽政策,这应该是建立法的不足之处虽然2006年1月生效的《刑事诉讼法》指出了几种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情形,弥补了法、法,刑罚的诸多不足,但还是远远不够。

  总之,在定罪方面,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实施未成年犯非刑罪化政策,法应该规定和明确未成年人宽大原则

  2.量刑过程中的减刑、免刑政策。

  法《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满不满十四周岁,在满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在满的人。这是我国现行法,地区在量刑上减轻或免除未成年人刑罚的总脉络,既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又符合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的规定。

  第103010号法律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得因未满18岁的人在满"所犯罪行而被判处死刑或没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法,《总则》中没有其他关于量刑的规定,这给斯法的实践带来了很多麻烦,理论上也有很多争议,特别是关于缓刑、免刑、自首和立功的规定。

  (1)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是量刑过程中减轻或免除刑罚政策的主要体现。

  

  缓刑作为国家控制犯罪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被视为控制犯罪的两大支柱,即刑罚和安全措施之外的第三大支柱,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手段。这种特殊的处罚手段,对于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为未成年人可塑性强,他们往往会偏离正常的生活轨迹而犯罪,但也容易认识错误,改造自己。因此,缓刑的适用在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和回归社会方面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法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真正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是我国现行法对缓刑适用条件的界定此外,第七十四条规定缓刑不适用于累犯。

  根据我国《法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精神,只要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符合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一般就应当适用缓刑。这样做有利于教育、挽救和改造未成年犯,有利于避免和防止监狱、劳改场所的交叉感染,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但是,在判断未成年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把握未成年犯“确实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条件时,法并没有作出与成年犯不同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强,这就是为什么法法律要求给予他们特殊保护。

  (2)免除未成年人刑罚是量刑过程中减刑政策的又一体现。

  

  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的立法基于未成年人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弱于成年人这一事实,以及他们的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