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与胖子——《如果没有今天,明天会不会有昨天》其一

  《如果没有今天,明天会不会有昨天》是今年读过的最为惊喜的书了。作者伊夫·萨博尔特结合数十个思想实验,分门别类地讨论了非常多的哲学话题,非常值得分享!

  刚好最近看了几部跟康德的“人非工具”颇有关系的电影,索性打乱顺序,从有名的电车难题说起。电车难题起先是由英国的哲学家菲利帕·富特(Philippa Foot,1920年—2010年)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后来由美国哲学家朱迪思·汤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1929年—)改编成许多不同的版本。

  电车难题是个伦理学问题。伦理学想要找出,哪些事是应该做的,以及为什么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或错误的。该思想实验的基础“剧本”就不赘述了,其道德困境就是在“救五个人还是救一个人”中选择是否拉动转辙器。进阶“剧本”则是需要从桥上推一个胖子才能让电车转向,两个故事中,你的选择是否一致?

  统计表明,很多人会在前一场景中选择作为,而在后一场景中选择不作为。学者分析,这是因为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之间,存在着道德差异。我们常常觉得,做坏事比不做好事更应该受到谴责,即便两者造成的结果相同。拉动转辙器本身不是一个加害行为,而推胖子致死本身却是个毫不含糊的加害行为,哪怕其结果都是指向“牺牲一人以拯救五人”,其道德压力是完全不同的。

  在此可以再通过两个思想实验感受一些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的区别。场景一:你参加选美比赛,跟竞争者一起在舞台后方等待登台,当坐在你旁边的女孩站起来、往舞台前走去时,你看见她的衣服上染到一大块咖啡污渍。你本来可以把她叫回来,但是转念一想,这样你就少了一个竞争者,获胜的机会就更大了,所以就没说话。这种行为已经不太好了,但是再请你想象一下,这块咖啡污渍就是你偷偷倒在她的衣服上的,那这是不是又糟糕许多?是的话,为什么?

  场景二:假设你预谋把兄弟淹死在游泳池里,这么一来就不用跟他均分遗产,你开车去他家,看到他正在游泳池例行性地来回游泳。可是突然间,他因为心肌梗死叫喊了起来,你只是看着兄弟在痉挛中呻吟着,然后淹死在池里。这个结果,比起你动手把他淹死,不是一样坏吗?还是只要动手,在道德上就一定会更受到谴责?

  回到电车难题,我们还可以推演剧本3.0——现在假设,那位胖子是站在一个活板门上,你可以从远处用把手让那扇门向下打开,这样一来,你在两个电车案例里的动作就完全一样了——你只要扳动把手就好。你会怎样做呢?

  伦理学有“双重效应原则”,指一个行动常常有两种效果,其中一种是我们希望达到的,另外一种则是我们希望避免的,可是得到好的效果的时候,却无法不同时接受坏的结果。困境在于“附带性损害”的存在,例如对敌方军事要塞进行轰炸以结束战争,虽然会造成平民丧生,但也只好接受了,因为若不轰炸,剩下唯一的选择就是进行陆地的血腥战斗,而且很可能会输;也就是说,为了达成某个目标,只好接受本来并不乐见的附带性损害。

  转辙器的例子也是这样,为了救五名工人,只好接受另外一人死亡;然而胖子之死的例子却不一样:他的死亡并非“只好接受”。在这里,一个人被当成仅仅是达成目标的工具,这种把人类工具化的行为,会激起我们的道德愤慨。即便因此有五个人丧生也不行。双重效应原则在这里不适用,因为道德感要求,坏的效应不应被当成实现好结果的工具。

  道德是奠基于理性的理由,还是以情感为基础?何者为合乎道德?大体分为两派——效益论和义务论。

  效益论主张,行为的道德价值仅仅由行为的结果来衡量。简单说就是:如果你要知道一个行为是好还是不好,就看它的结果。实践上就是,如果一个行为能让相关人等的福祉极大化、痛苦极小化,那就去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所以“死一个比死五个好”就是一种效益论的论述。

  义务论则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只在其结果,也在行为本身;有些行为本身就是坏的,不管能产生多少的善都一样,杀人、刑讯、偷窃都属于此类。这些行为是无条件的错误,也不能通过成本利益的计算来提升其价值,不管是在何种处境下,有些事情人就是不能做。这些道德的禁止告示板保护着我们的人类尊严,也防止我们的利益或生命因为公共利益而被牺牲。

  效益论重要的代表人物是两位英格兰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1832年)和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年—1873年),目前仍然在世的最著名支持者是澳洲哲学家辛格(Peter Singer,1946年—)。而位于另一端的义务论哲学家里,最重要的是来自德国柯尼斯堡(K?nigsberg)的启蒙大师康德(Kant,1724年—1804年)。

  康德认为,如果行为源自于善的意愿,也就是行为的背后有善良的企图,那么该行为就是善的。可是,怎样的企图算是善的呢?康德的答案简单到让人不可置信:如果我希望所有人都根据这个企图来行事,那么此企图就是善的。康德认为,我们的行为基本原则,他称之为“信条”(Maximen),必须是可普遍化的。我有一个行为基本原则,如果我能希望所有其他人都依照此行为行事,那么这个基本原则就是好的。

  为什么我们不应该把垃圾倒在街上、不应该违背做过的承诺、不应该欺骗我们的朋友?因为我们无法认真地希望所有人都这么做,这就是康德著名的定言令式。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定言令式就是“请只按照那些你愿意成为普遍法则的信条而行事”。这个要求是断然截然的,不带假设性的,无须先决条件就能成立;每一个人都应该在任何时候与任何地方依循这个要求,不论他当时有怎样的私人利益与目标。

  根据康德的理论,要测验我们行事原则的道德质量,一个很好的判断准则就是,这个原则是否可以普遍化。康德给这个定言令式创造了好几个表述方式,除了上面提到的普遍性表述之外,还有“自身即目的表述”(Selbstzweckformel)也值得一提:“你的行事作为,无论在什么时候,不只要把你自己,也要把旁人作为人类的资格视为目的,永远不要仅仅当成是手段来使用。”简单地说就是:人不是手段。永远不要把人类当成达成目的的工具,这也包括不能把自己当工具。意思是说,不要剥削你自己,也不要让你徒自荒废。所以,根据康德的理论,我们对我们自身也负有义务。

  我对康德定言令式不完全同意(普遍性不是“善”的标准),但支持义务论立场——善不以结果为标准,人格必须被充分尊重。极端地说,如果一个人不同意“若牺牲自己可拯救世界”,那世界索性就毁灭吧。康德说“人非工具”,尼采说“上帝死了”,萨特说“存在先于本质”,这些论断都在唤醒我们作为“人”的自由本性。

  最近看的一些影视的剧情让我对上述立场产生了一定的动摇。《姐姐的守护者》中的凯特,是父母为了拯救患有白血病的女儿而出生的,从5岁起需要为姐姐输血、抽脊髓,甚至捐肾!

  《唇上之歌》的桑原,是父母为了当下及未来有人照顾自闭症的儿子而出生的,桑原对因此而降生无比感激……

  《小舍得》里高度内卷的父母,一方面殚精竭虑地为子女付出固然值得歌颂,但另一方面说难道父母(剧内外)就没有将自己的欲求投射在子女身上吗?或有注重物质的“养老”动机,或有注重精神的“荣耀”动机。

  造物主的上帝是“死了”,但是我们无一不是因自己的“造物主”父母的决定而降生的。到底是不是工具,到底本质有没有先于存在,不完全由我们说了算的。这种矛盾如何调和?伦理学研究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公开的探讨,争取让两难困境问题在尽可能广的社会范围内达成普遍的共识——人应感谢父母让其降生,却不必自认为是其“创造”。人不是工具,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和利益,都得遵从人的意志。人的价值和意义,定然决定于后天的所为而不是先天的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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