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破坏十篇

  环境破坏篇1

  乐清市乐成镇第二小学 六年级一班 罗通

  自从人类来到这个世界上,就一直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但是有的人面临着这么严重的环境污染,却还没有意识到危害的征兆已经降临。

  在人类这个赖以生存的地球上,“白色环境污染”相当多。例如:人们上商场、菜市场等购物,都用白色的塑料袋装着。说是因为白色的塑料袋卫生。但是人们用了以后就扔在地上,哪里顾及这会带来多大的污染。

  还有大气污染,许多有钱的大老板开着小汽车东奔西跑。在有些人看来,这是富有的表现。但是,在懂得这种污染危害之大的人看来,却是不文明的表现。这些人把整个城市搞的乌烟瘴气,却不以为然自己在破坏环境。

  在农村里,有花草树木,空气当然好,环境污染也就会相应减少。但是人们不懂得去保护,反而去破坏。例如:人们滥砍滥伐,把一个充满空气和活力的山砍的伤痕累累,毫无生机。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还有河水里沼泽遍地。

  人类面临着这么多的环境问题,怎么能无动于衷呢?为了人类不再受到环境污染的威胁,我们应该发出“保护环境,从我做起”、“关爱一草一木,就是关爱人类的生存”的号召。让我们共同为“保护环境”努力吧!

  环境破坏篇2

  目前,关乎人类生存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有4个,即平流臭氧层、温室效应、对流臭氧层和酸雨。据“科学与和平”组织的资料介绍,世界武装力量使用的喷气式飞机每年消耗4200万吨燃料,在造成温室效应的化学气体中,军队排放的占10%。

  世界各地战争造成的环境污染始

  终无法根除

  1915年4月22日下午5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两军对峙的比利时伊珀尔战场上,趁着顺风,德军一声令下开启了大约6000只预先埋伏的压缩氯气钢瓶。一时间,在长约6千米的战线上,黄绿色的云团飘向法军阵地。毫无准备的英法士兵猝不及防,眼看着黄绿色的气体涌来,先是咳嗽,继而喘息,有的拼命挣扎,有的口吐黄液慢慢躺倒。这就是战争史上的第一次化学战。从此,化学战作为最邪恶的战争被写入了人类战争的史册。据统计,在一战中交战各国生产了各类毒剂,施放毒剂达到11万吨,造成伤亡人数高达130万人。到二战前后,多种多样威力巨大的化学毒剂相继问世。德国人似乎对化学毒剂情有独钟,1936年12月首先发明了有机磷神经性毒剂“塔崩”和“沙林”。不久,德国的老对手英国又发明了同类毒剂“梭曼”。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生产的毒剂――毕兹(BZ)首先在越南战场上应用,共使用各种植物杀伤剂7.8万吨,布洒面积2.6万平方千米,其中针对农田的约占10%。

  据估计,在德国土地上,第二次世界大战遗留的44万吨炸弹中至少有几千吨没爆炸。在原柏林西部,德国人在战后发现并销毁了3万多颗炸弹。苏联卫国战争结束后,在表土里还残留着100万颗未爆炸的炮弹、22.2万颗炸弹、3万枚地雷。据统计,日军在华遗弃毒气弹达200万发,这些化学武器已造成大约2000人受害,大部分受害者生活不能自理。1945年8月6日和9日,美国先后在日本的广岛和长崎投下两颗原子弹。据日本卫生部门公布的统计材料,到1998年底止,广岛和长崎被原子弹害死的总人数已达29.6万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爆炸以后受放射线危害和病菌感染陆续死去的。时至今日,仍有许多受害者挣扎在原子弹后遗症的痛苦中。

  越战期间,美军投放了许多带有毒气的炸药,使当地的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如今交战区“怪病”患者成百倍增加,甚至有60%的婴儿一出生就是残疾,还有的经诊断患有一种与战争有关的“隆病”。为了消灭“丛林战士”,当年美国在越南战争中大量使用“落叶剂”毁灭森林,大面积的植物在生长期便落叶死亡,破坏了很多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使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地面上甚至连杂草也不能生长。越南北方在战争结束时已变成了真正的废墟。在与美国人交战期间,越南土地上的炸弹和爆炸物较之第二次世界大战所有战场上的都要多。

  自核弹问世以来,有核国家装各的海军发生了约200起核潜艇事故,共有27艘核潜艇沉没,约有48枚核弹、11个核反应堆被遗弃在海底。随着战后军事科学和气象科学的飞速发展,利用人造自然灾害的“地球环境武器”技术已经得到很大提高,如在一系列断层地带采用核爆炸方式诱发地震、山崩、海啸等灾难,以破坏敌方的军事基地或战略设施。据透露,美国中央情报局和五角大楼曾于1970年对古巴实施了代号为“兰色尼罗河”的气象战演习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军对古巴“上游”的云层播撒碘化银,使带雨云层在到达古巴之前先把雨降落下来,造成了古巴反常的干旱天气,严重影响了古巴境内的农作物生长。

  高技术局部战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官员预计说,由于战争不断以及近年来的疯狂偷盗和抢劫事件造成了伊拉克长期的环境问题,要想解决对空气、水及土壤的破坏问题需要花费多年时间及数百万美元的资金。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发现,海湾战争中遭贫化铀炸弹轰炸的地区,白血病患者人数剧增。外国专家经研究确信,贫化铀侵害了波斯湾地区人民的健康,估计至少有2万余名当地人因此身患癌症。

  在战争的阴影下,甚至连珠穆朗玛峰这座举世公认的全球环境最清洁地区也难逃劫难。据中国科学院的监测结果表明,1991年的海湾战争引发的油田大火曾对珠穆朗玛峰的环境造成了污染,油田的燃烧排放物质随风飘到了珠峰地区。在珠峰南坡发现了黑雪的同时,北坡的当地居民也于1991年发现有黑雪降下。中国科学院1992年的监测分析表明,珠峰大气、水中增加的化学元素正是石油燃烧排放物。

  环境破坏篇3

  1.1目的

  为有效做好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1.4适应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市辖区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事故。

  2.应急组织机构

  2.1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环保局的建议和破坏程度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主管环保工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事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信息产业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工商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气象局、卫生局、质监局、消防大队、物价局、水利局、司法局、科技局、**海事处、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第一把手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府办分管环保工作副主任及市环保局局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承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理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处理的指示和批示。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能

  市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事故应急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2.2.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排除、减害工作;

  2.2.2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界定

  3.1一般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3.2较大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2.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3.2.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2.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3.2.4对环境造成危害。

  3.3重大环境污染与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3.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3.3.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3.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3.3.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3.3.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3.3.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3.4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4.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3.4.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4.3人员中毒死亡;

  3.4.5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4.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3.5事故的确认

  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确认;属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局确认。

  4.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报告程序

  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省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市环保局应立即向江门和省环保局报告。

  应急办公室根据环境事故的污染与破坏程度,向市人民政府速报,并及时向江门市和省环保局报告。

  4.2报告时限及形式

  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和确报可通过电话、电报、传真,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3报告内容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通报和信息

  5.1事故通报

  应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游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城市通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情况,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5.2信息

  应急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

  信息须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应急办公室协调组织。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6.应急处理程序

  6.1信息处理程序

  6.1.1环境污染举报电话

  本市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处理举报电话5577244、5575592,电话设在市环保局,并向全市公布该电话号码。

  6.1.2事故信息收集综合与上报

  值班人员接到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应当立即向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将情况通知市领导和相关部门。

  值班人员应当记录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污染程度、人员伤害、联系人与电话,并不断收集综合该事故新的信息,上报有关领导。

  6.1.3现场情况报告

  污染事故现场情况应当及时向局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现场工作情况实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如果属于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应当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6.2事故现场处理程序

  环保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环境监测站应当立即派出应急处理人员携带必要的监测器材按照规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的蔓延。在初步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及危害程度后,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群众代表及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人员实施。

  6.2.1调查取证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应对事故现场与有关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分;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6.2.2环境状况监测

  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及时对污染状况进行监测,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其时空分布,为事故处理决策提供依据。若超出本市监测能力时,要及时请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援助。

  6.2.3协调工作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报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市政府、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协调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6.3现场控制程序

  6.3.1分析污染事故性质

  对属于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局指挥处理。河流中发生的非陆源油污染事故、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处理。

  6.3.2协调污染处理

  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需要与市有关单位协调处理时,如需要防化支援的,可报请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理。

  6.3.3实施污染控制

  应当根据现场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分布范围、危害情况、地形地貌、风向风速、水流与潮汐状况等因素实施污染控制,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减少污染的人员伤亡、直接损害与生态破坏。

  6.3.4污染清理

  河流中的油污染物由市协调**海事处处理,陆地上的部分无毒或者毒性轻微的污染物交由市环卫部门清理,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有毒有害物品由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定单位清理,并妥善处理其它有毒有害物,防止发生进一步的污染事件。

  6.4鉴定报告程序

  6.4.1形成事故专题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结果,市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污染事故专题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污染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原因、污染物种类、污染状况、生态破坏情况和后果、危害程度、人员伤害情况、直接损失,以及应急处理的过程、采取的控制污染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6.4.2作出处罚决定

  市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向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交污染事故的终结报告及取证材料;市环保局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属于环境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关于污染事故导致的民事赔偿问题,市环保局应按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7.善后处置

  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市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尽快清除事件后果和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8.有关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市委宣传部: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管理和引导,必要时组织新闻会和中外新闻媒体采访,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跟踪境外舆论,组织对外辟谣。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各行各业的应急专家库,成立专家咨询组。组织专家开展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的宣传、咨询活动,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监督检查各镇、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道路的畅通。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主动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药品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提供信息网络和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正常使用的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材料。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对有可能污染环境的重大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市农业局:负责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农药污染方面的技术鉴定,做好事故后的防治与补救工作。负责农药销供网点管理和农药安全使用教育。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市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市物价局:维护市场秩序,保持事故应急处理中相关物资物价稳定。

  市工商局: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时期市场活动的监管。加强工商执照的管理工作,对主管企业进行依法严管。

  **海事处: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组织水上交通事故抢险救灾队伍,清理河道、海面上泄漏的油污及危害物质。

  市水利局:负责堵塞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或稀释有毒物质,控制有毒物质对下游地区的影响。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对河床的清理工作。

  市司法局:突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终结后,依据市环保局提供的终结报告及取证材料,对属于环境刑事犯罪的过错人,追究司法责任。

  市自来水公司: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染突发区事件的预案工作,加强对集中式饮水源的保护工作。

  9.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和职责

  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市环保局和农业局组成,由市环保局负责。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如有危险化学物品泄漏,根据其物性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和市质监局组成,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

  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由市卫生局负责。

  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发改委负责。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市科技局负责。

  10.附则

  10.1制订与解释部门:市环保局

  10.2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预案。

  环境破坏篇4

  在近半年来的时间里,在我的脑海中时常会浮现出一个恐惧,惨不忍睹的画面。那就是今年夏季在甘肃省舟曲县发生的特大泥石流灾害。

  那惊心动魄的场面让人心惊胆战。鲜活的生命,可爱的家园刹那间化为乌有。惊恐过后,面对的是失去亲人与家园绝望的人们,他们的悲伤与难过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可是,这悲惨的结局又是谁造成的呢?是人类,是人类破坏环境造成的。这正是我心中的呐喊,也是我想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人们想说的!

  不是吗?那些只为眼前利益的人们乱砍乱伐。严重的破坏了地质,使山体松动,遇到暴雨才使山体滑坡形成了泥石流。造成了今天的悲剧。近来,世界各地,不管是泥石流还是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频繁的发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灾害。这些都与环境的破坏,生态的不平衡有关。而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有一些采掘地出现了房屋塌陷,出现了一处处“天坑”使睡梦中的人们就这样无声无息的失去了自己的生命与家园。我的心中充满了??怒,向那些贪婪的人们提出一句忠告:“请不要, 为了利益自掘坟墓!”

  环境破坏篇5

  环境犯罪罪过形态包括故意、过失、无过失(注:无过失,即指英美刑法中所谓的“严格责任”。公害罪是普通法上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之一,公害对于公共健康和安全存有潜在的危险性,因此,该罪必须有造成一部分公众受到损害的事实,至于犯意,不是该罪的必备要件。参见孙光俊:《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第94页。但是最近美国联邦及州之环保刑事立法一般以“明知”为构成要件,且通过工业界的努力,美国联邦刑法建议案已取消对健康及生命安全危害之无过失责任,而将“犯意原则”(mensreaprinciple)适用于各种环境犯罪。)。在以处罚故意犯为原则,处罚过失犯为例外的刑法立法中,其环境刑法中大多有关于过失犯的规定,通常在一具体罪刑规范中附加规定有关过失实施同类行为的刑事责任条款。一般而言,这只是普通过失的规定,就是说没有明示行为人的特定注意义务,但是从实践看,基于过失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是由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因违背有关环境管理规范,违反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秉持的注意义务,进而造成环境破坏的危害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类型基本上可归属于业务过失。

  一、有代表性立法例之举示

  我国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即属于典型的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罪。

  德国于1980年3月28日公布修正了《环境犯罪防制法》。在此之前,附属环境刑法犯罪繁多,如联邦污染防制法、水务管理法、化学物品法及营业法、空运法、植物保护法、DDT葡虫防治法、动物保育法、药剂法等均有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该法公布后,在刑法典中增订第28章“破坏环境之犯罪行为”有关环境刑法条文。90年代初,德国又开始了“环境刑法的基本改革”。1994年11月1日生效的第二部反环境犯罪法,即第31部刑法修改法,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环境的有效保护。1998年11月13日公布、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刑法典第29章为针对环境的犯罪行为,其中水域污染罪等条款都有过失犯的规定。现行《俄罗斯刑法典》第26章规定了“生态犯罪”,其中包括了相当于中国刑法分则第7章第5节的一些条文,比如第248条违反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的安全处理规则罪、第249条违反兽医规则和植物病虫害防止规则罪。该法典其他的罪名则属于环境犯罪的范畴,其中,违反危害生态的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规则罪、污染水体罪、污染大气罪、污染海洋环境罪、毁坏土地罪规定,因实施这些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这些规定基本上属于加重责任要件,并非典型的过失犯罪条款。

  日本1970年《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第3条(过失犯)规定:“工厂或事业所,因其事业活动殆于为业务上必要之注意,排出有害国民健康之物质,致生公众之生命或健康以危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二百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万元以下罚金”。该法还规定了法人犯罪的两罚制以及推定的因果关系。

  我国台湾现行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主要以美国、日本为参照,基本上采用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将惩治环境犯罪的法则定位于行政管制法之内的附属刑法中。对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一直到1991年5月6日水污染防治法、1992年1月16日空气污染防制法修正后,才建立环境刑法的核心。然而早在1972年,因为过失污染水体的案件,在法庭上曾以公共危险罪,首度被刑事不法加以制裁。台湾环境刑事立法尚未进入成熟阶段,缺乏固定模式,在行为人罪过形态方面很难找到可供评释的规定,但多数学者认为环境犯罪应包括故意和过失。(注:参见赵秉志、王秀梅:《海峡两岸环境犯罪之比较研究》,载《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2期,台湾刑事法杂志社编印,第22~23页。)

  香港的污染管理条例,包括《水污染管制条例》、《噪声管制条例》、《保护臭氧层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都是环境刑事法律。(注:参见卢永鸿博士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版,第137、142页。)香港环境刑事责任主要建基于严格责任,即犯罪者无论是否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触犯污染管制条例导致环境污染,都要负刑事责任。除对少部分的违法行为以明文采取犯意原则外,规定故意犯罪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如果有关条款没有此规定的,则属于严格责任犯罪,因过失违反污染管制条例而导致污染也须承担刑事责任。(注:参见卢永鸿博士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版,第137、142页。)

  二、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主体

  在英美法国家,处罚法人犯罪在判例中已成为今日之主流,其理由是基于社会需要及公共政策之目的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遵守罗马法“法人不能犯罪”(Societas delinquerenonpotest)之原则,欧洲近代虽有愈来愈多理论采赞同法人有犯罪能力之倾向,但在实务上而言,仍以持否定见解为主流。各国立法趋向,仍仅在行政刑法上承认法人之刑事责任,传统刑法上仍不设处罚法人之规定。(注:参见黄家烈:《法人犯罪与组织体责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授祝寿文集,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第337、343页。)与此相应,环境犯罪中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从各国立法例上也分为三种情形(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一是,肯定法人应负环境刑事责任。通常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其理论根据有两种:(1)间接说。其并不认为法人应为责任主体,但认为法人在一些情形下,为了规避责任,会利用第三人的行为或事实为掩盖或转移其责任。因此认为,“因间接承认受雇人之行为之犯罪侵害环境,即应视为法人应负违反之责任”,除非该企业能够证明受雇人的行为为企业所全然无知,并非其同意,且对其行为已尽预防责任。(2)直接说。认为法人(企业)本身即应视为犯罪主体。采取法人应负责任的国家为英美国家,但是如荷兰、丹麦、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及以色列等国法也采取这一观点。我国刑法第338条和第346条也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二是,否定法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立法例。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理由如上,即法人具独立人格,不为他人之行为结果负担责任,且刑事责任为专属,不得由他人代替。三是折衷说。即认为法人不具有负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却以罚金或罚锾方式制裁处分法人。如比利时,即不认为法人负担刑事责任能力,也因此不能令其受罚金,但认为其组织、受雇人或委托人应负担民事罚金。其它如德国、挪威、我国台湾地区、日本也基本属于此种类型。比如日本,在刑法中对法人犯罪持否定态度,但是其行政法规上设有处罚法人的规定。比如前引的《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即采取两罚规定,将法人作为犯罪主体之一,该法第4条规定:“法人之代表或本人之人、使用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关于该法人或本人之业务,犯前二条之罪者,除处罚该行为人外,并科法人或本人以各该本条之罚金刑。”(注:德国在外汇、租税法规设有处罚法人的规定,或在经济法规中设有对法人或其它团体科处罚金之明文规定。瑞士在警察法、行政法、经济法、保险法设有对团体处罚金之规定。参见黄家烈:《法人犯罪与组织体责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授祝寿文集,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第337页。)

  现代公害的发生,大多源于事业活动,而事业活动则大部分采取法人组织形态,所以可以说环境污染的发生乃法人之行为所致。将法人(单位)作为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主体,从刑事政策上讲,会比较有效地规制企业行为,使其尽责地履行从事生产、经营时应秉持的注意义务;对法人企业(单位)的不法行为采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的效果不高,而对个人进行刑事制裁又因有法人企业(单位)的成员众多,难以具体确定该负责的具体责任人;法人作为社会的成员,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之不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应的非难,以防止因法人活动所造成的有害结果(注:参见黄家烈:《法人犯罪与组织体责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授祝寿文集,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第337、343页。)。因而,从立法上承认法人(单位)在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必要的,而且也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

  承认法人负刑事责任,其还应对两个问题予以关注(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1)何种法人应负刑事责任。在英国及荷兰,私法人或公法人均有负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国大陆,并没有严格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从刑法典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看,实际上认为这两类法人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如果法人应负刑事责任,那么以法人名义为行为的自然人代表是否得免其责任?对此有两种制度:一是,法律如果规定法人应直接负刑事责任,其高级干部得免受刑罚,如美国1899年河川及港口法。二是,刑事责任仍同时落在法人代表人身上。如我国刑法典的规定,荷兰法1969年11月13日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对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规定也属于这一类型。

  三、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之法益

  传统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依大陆法系理论可以分为三大类即个人、社会、国家,即以“人”为保护重心,此为刑法法益的中心。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究竟属于独立之环境法益,还是为双重之法益保护?所谓独立之环境保护法益,是指以“环境”本身为保护重心,公害行为如对环境造成侵害,则为已对法益造成破坏,不必探究是否对“人”之生存环境造成具体或抽象的危险;双重之法益,则与这一概念相对应,即法益侵害还包括对人的生活环境形成侵害。前者完全以环境本身为考量重心,对环境保护而言,无疑最为直接,也最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环境刑法的目的并不是在于消灭合法之事业活动与发展,所以应当以“人”之健康与安全为保护作为环境刑法的基本目的。

  德国环境保护刑法,承认所谓独立之环境法益(EigenstaendigeUmwelt-Rechtsgueter)、双重之法益保护(DoppeiterRechtsgueterschutz)即超个人法益(UeberinpiduellenRechtsgueter)或生态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eineKombinationvonoekologischenundanthropozentrischeInteressen)的保护。德国刑法典第29章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保护法益就是环境,不过这一法益不是在一个宽泛的、非实体意义上,而在其不同的介质(水、空气、土壤)及其他表现形式(植物和动物的生存环境)上来理解。(注:参见Karl.Lackner、KristianKuehl:《德国刑法典注释》,C.H.BECK'SCHEVERLAGSBUCHHANDLUNG,MUECHEN1995。)对环境的保护,最终还是要保护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条件。在环境犯罪中,除了侵犯个人的法益外,还侵犯生态学的法益,从作用上说,生态学的法益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因此是一种应当加以保护的超个人的法益(注:根据德日刑法理论,以法益主体为标准分为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这一分类也为我国刑法学者所主张。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注:参见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348页。)

  日本在其不同的有关环境的法规中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客体:《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列举了国民健康的保护,加上生活环境的保全。在其所谓“生活环境”中认为“包含了对于人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动植物及其成长环境的保全”。《空气污染防止法》和《水质污浊防止法》也是以生活环境保全为目的,但以其对于违反排出基准的处罚为中心,环境保护视为间接的(注:参见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日本刑法修正草案,对环境犯罪刑法化,采修正刑法之方式,从刑法公共危险罪章中之相关条款入手,因而可以认为日本仍以人为保护法益为中心,间接的对环境加以保护,从其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即可以看出其为双重之法益保护。

  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生活环境本身即为刑法所应加以保护之法益,污染或破坏环境之重大行为,在刑法上评价,即直认定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因此,环境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并不只是生命法益、身体法益或财产法益,而且亦包括所谓之‘环境法益’,由于生态环境之破坏,将足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之危险或实害,故以刑法保护环境法益,亦属间接地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法益。”(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台湾公害法学者邱瑞智亦持相同观点。(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因此台湾环境犯罪的法益保护上,即兼顾公害防治与自然保育。

  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大致有四种学说(注:参见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即环境保护制度说、环境权说、公共安全说、复杂客体说。这里涉及到“环境权”概念问题。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从而提出“环境权”的概念,并视为基本人权(注:参见同利平:《试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2期,第20页。)。在此之前,美国于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也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环境权的概念,其第3条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都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中国刑法学界有观点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国家,环境权的客体是包括具有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环境自然资源。”(注:参见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

  关于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客体)的明晰,也就清楚了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法益。中国也和大陆法系国家理论界的争鸣一样,提出了独立的环境法益即环境权,但非“环境”。依照德日的理论,环境权也属于超个人的法益,但是从终极意义上讲这一权利却又是同时属于每个人以及个人的集合——国家和社会。因此,可以说环境权实际上是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重叠体现,进言之,以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恰当的。因此,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法益即应为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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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因果关系

  环境法上关于证明民事责任上因果关系的困扰问题,在刑事犯罪责任的因果关系上也同样存在,即在于必须证明犯罪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外,还往往涉及到证明长期潜伏性污染(比如辐射污染)或扩散性的污染损害(如有害化学物质),这些均须予以注意(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

  美国及法国法对于这一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及企业结构之变动,逐渐从一般受害人与工厂污染加害人间而移转为一般受害人与工厂加害人、环保团体、居民集体与多国籍企业及国营事业间的原、被告关系。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经济地位之悬殊,以及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经济与工业的大发展,举证责任一直偏向于工业界。1970年以后,由于法院实务改革以及立法变动,而趋向于受害人原告的保护,而举证责任也开始向原告倾斜。

  加拿大法上,刑事法异于民事法上的因果关系证明法则。在民事立法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责任原则,除非被告能证明行政管制法上的污染标准规定为不法,或其所采取的标准在性质上不当,或取样分析或鉴定之结果有瑕疵,否则推定被告对其行为结果应负民事责任。在刑事法上,至少在若干法规,对污染犯罪采取单纯的推定责任,只要于法庭上能就采样分析之结果提出证明的,就构成犯罪(推定因果关系)。如1970年6月26日的加拿大水防治法规定。又如,北极地区水防治法及安大略湖水资源法的规定,被告如果不能举出反证,就分析证明书或报告书上陈述的事实,推定其具有因果关系。

  澳大利亚法与加拿大法不同,1972年澳大利亚清洁水法,将举证责任置于原告。该法要求水污染事实经行政机关证明确实违法超过法规上之标准界限而赋予原告权利时,原告(受害人)仍应提出“决定性之推定”事实,以证明是被告之行为导致水污染。

  德国法自1972年以后,法院实务上曾有就因果关系之举证责任由被告负担之判决,如果被告无法证明时,则推定污染所生受害事实,即为被告行为所致。

  日本《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第5条明定因果关系推定,即只要证明工厂或事业营运中所排放的有害物质,已达足以使公众的生命或身体遭受危险程度,而于其危险物质所排放的地区内,因同种物质所生公众之生命或健康发生危险的,在法律上即推定危险是其排放的物质所造成。日本法上规定此一推定之效果为:因果关系应由法院推定,由被告反证,被告只有在提出的反证成立时,才能免除刑事责任。

  我国台湾学者邱瑞智认为,公害现象严重到对生命、身体或健康产生具体危险时,常经长久期间即广大空间之积聚,且有毒物质之检验及其危害程度之确定,常涉及极高深之科学技术,因此,在因果关系的追踪上,既相当复杂,而且极端困难。如欲严守传统之相当因果关系,则公害犯罪之适用,必绝无仅有。故疫学的因果关系说和推定原则的出现也属当然。(注:参见邱瑞智著:《公害与刑事责任》,载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6卷第5期。)何为“疫学的因果关系”,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指出:“与公害犯罪等相关联,提出了疫学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即,在存在疫学的因果关系时,是否可以在刑法上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呢?所谓疫学的因果关系,是疫学上所采用的因果的认识方法,某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关系,即使不能够从医学、药理学等观点进行详细的法则性的证明,但根据统计的大量观察,认为其间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时,就可以肯定存在因果关系。”(注:[日]大zhǒng@①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105、105页。)大zhǒng@①仁认为,既然在社会观念上已经认识到某事实与某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联系,就不妨肯定其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认为,占通说地位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无非是按照人类的社会经验所认识到的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的实施某种行为就会由它产生某种结果这种高度的盖然性,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它与疫学的因果关系没有本质的不同。(注:[日]大zhǒng@①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105、105页。)针对疫学的因果关系,中国学界对之持否定态度。(注:参见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页。)日本学界也有观点认为,“既然没有从医学、药理学的角度严密地确认存在科学的条件关系,就不能以它为基础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注:[日]大zhǒng@①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105、105页。)德国学者Armin Kaufmann等人认为,既然没有确定自然科学的因果法则,就不能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注: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

  对于环境犯罪所呈现出来的因果关系判断的困境,台湾学者柯泽东甚至认为,为避免因果关系所产生对刑法适用上的阻力,其努力的方向应为:“环境之犯罪应以处罚其行为之危险为基础,将行为独立于其损害结果之外。亦即将行为与结果分开,不问行为之是否必然有效导致对第三者之损害,只要其行为构成危险,即应制裁之,而不必然须有损失之发生始予制裁。”(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但是即便如此,对于已经发生实害的环境事故,仍要考虑危害行为与这一实害的因果关系,显然是无法回避的;同时如果着重行为无价值来评价环境危害行为的不法,从而扩大环境犯罪的成立范围,是否有违刑法的谦抑,也值得考虑。

  就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而言,判断危险状态或结果状态与环境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但是如何界定或者判断这一因果关系的成立,必须对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突破。从实务上讲,显然适用推定原则比较有利。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是否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的有关举证责任的基本制度也值得研究。不过,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人或单位,强化其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无疑是正当的,而在诉讼中予以较为严格的义务负担也有必要,这有利于环境的保护,预防和惩治环境危害行为。

  五、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客观特征比较

  由于资料所限,这里仅大致比较我国、德国、俄罗斯(注:如前所述,俄罗斯的立法例并非典型过失犯罪的立法模式,但是这里将加重条款单独提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的规定并与其他立法例比较。)的立法例的基本差异。中国刑法典直接以一个独立的条文来规定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俄罗斯的立法例则在数个条文中将过失行为(尤其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作为加重构成,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基本犯罪构成;德国立法例则是在多个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构成中先行规定了故意犯的犯罪构成,而后又通过引证罪状的形式规定过失犯的条款。这里首先有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但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更主要地在于立法者对环境犯罪的规制范围以及程度。中国刑法典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根据其犯罪对象可以分为过失污染土地、过失污染水体、过失污染大气、过失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过失倾倒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过失倾倒有毒物质以及倾倒其他危险废物等更为细化的具体构成,这样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中国立法例与俄罗斯、德国的立法例的一致性。但是,中国刑法典并没有规定以这些物质作为对象的故意犯罪(注:当然,如果行为人故意倾倒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有毒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能根据中国刑法典第114、11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只规定了一个单独条款的过失犯罪。从立法的差异上,可以看出,实际上这表达了不同立法者对环境危害行为的不同态度:(1)在俄罗斯的立法例中其犯罪面扩大了,例如污染水体罪和毁坏土地罪,其基本构成的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违反生态危险物质和废料的处理规则罪的基本构成则是一个危险犯;污染大气罪、污染海洋环境罪,则只要危害环境的行为引起了犯罪对象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的改变,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资源的具体损害,也都构成犯罪。(2)在德国立法例中,这种犯罪面扩大的情况也是存在的。空气污染罪、与危险废物的不许可的交往罪(第326条)、不许可的设施运转罪、与放射性物质和其他的危险性物质和物品的不许可的交往罪(第328条)(注:但第328条第3款则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危害需要保护的区域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造成噪音、震动和非离子辐射罪不许可的设施运转罪(第325条a)、通过释放毒药造成的严重危险罪(第330条a)则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根据水域污染罪的规定,只要改变水域的性质就构成犯罪既遂,从表面上是一个结果犯,但是如果从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害、资源破坏这一后果看,则其也属于一个潜在的危险犯构成。土壤污染罪(第324a条)的规定也就有危险犯的特征。与中国的立法例相比,其惩罚面大大提前了。从中可以看出,尽管三个国家的立法者对环境危害行为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在刑法立法中进行了必要的体现,但是俄罗斯和德国的立法例在惩罚范围和惩罚力度上显然更为有力。

  六、对我国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现行立法完善之建议

  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计9个条文14个罪名,但是对诸如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土地、噪音污染的危害行为却没有规定独立的条款予以规制,有观点提出应当规定独立的罪刑规范(注:参见付立忠著:《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页。)。从上文的外国立法例举示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典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规定得比较简约,除此之外,是否有必要对这类犯罪规定特殊的程序性条款以及其他规定也值得研究。笔者认为这里要解决二个认识上的问题:

  (一)是否规定危险犯条款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从罪状表述分析,属于过失实害犯的范畴,过失实害犯相对于过失危险犯而言。该条的罪状结构可以概括为:故意危害行为+ 对结果存有过失。进言之,“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不仅是犯罪的罪过认识要素,而且是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而单就故意危害行为(即“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本身却是不可罚的。这一点俄罗斯和德国的立法例有很大不同,如前文所述,其在刑法典中规定了一定数量的故意的危险犯条款,甚至是抽象危险犯的条款。如果将我国刑法典第338条中的“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孤立出来,或者加以分解的规定,并规定独立的法定刑,那么就属于所谓抽象的危险犯类型了。设若如此规定,其在立法上和司法适用上的效果就会有变化:(1)不要求有具体的犯罪后果,即舍弃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具体犯罪后果这一犯罪成立要件。因此,在犯罪成立范围上,行为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行为成立犯罪的时间即大大提前了,其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2)控诉机关举证责任的减轻,就是说,控诉机关只要证明行为人有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等物质的行为,而该行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危险,那么就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则可以在认定此项举证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有罪。换言之,控诉机关没有必要特别证明犯罪后果的发生,尤其是犯罪后果尚没有显现出来或者很难取证的情况,同时相关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也可以免除。所以,要不要在环境刑法规范体系中规定故意的危险犯乃至规定故意的抽象危险犯,确实牵涉到立法价值的选择问题。

  (二)是否采用间接故意犯的规定模式

  俄罗斯刑法典中的违反危害生态的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规则罪、污染水体罪、污染大气罪、污染海洋环境罪、毁坏土地罪都属于间接故意犯,即法律要求行为人对构成实害结果或者危险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既非积极追求,也非不情愿。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向水体、土壤、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等物质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而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则不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处,比较恰当的适用条款是刑法典第1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的规定或者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定罪处罚。设若行为人明知向水体、土壤、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等物质的行为会造成水质、土壤、大气质量发生恶化而仍有意为之,并且形成相当程度的污染却没有造成具体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则在刑法上是不可罚的。根据俄罗斯刑法典的有关条款规定,则类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比如,违反危害生态的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规则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要“构成严重损害人的健康或环境的威胁的”即构成犯罪;污染大气罪属于结果犯,但是只要具备“造成空气的污染或自然性质的其他改变”即构成犯罪;污染海洋环境罪属于结果犯,但是只有具备“污染海洋环境”的结果即构成犯罪,而所谓“污染海洋环境”具体是指向海洋中投放可能使海洋环境质量恶化、限制其利用、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毁灭、减少、枯竭或患病的物质和材料(注: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5页。);毁坏土地罪属于结果犯,而其构成结果为“人的健康或周围环境受到损害”。在这种立法例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预见的犯罪后果与事实上发生的犯罪后果相比“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这一后果而言,是比较轻的,因而其犯罪成立的要求也相对于以“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作为犯罪结果”的立法例低,可以说,对犯罪评价的重点也就从犯罪的具体结果上转移到危害行为本身。在这种立法例下,规定间接故意犯也就顺理成章了。是否采取间接故意犯的立法模式问题,在实质上是如何规定犯罪的构成结果或者危险的问题,这也需要立法者进行选择。

  就我国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完善问题,应当置于整个环境刑法规范体系中进行探讨,也就是说,要将环境刑法规范的总体完善的问题首先提出来,而后在这一体系中解决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完善问题。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可以作为改进的方向。

  1.应当根据环境资源的具体构成要素作为犯罪对象

  这里隐含的前提是:规定以这些要素为对象的故意犯罪。对此可以考虑德国的立法例。现行刑法典第338条将土地、水体、大气的破坏规定在一个条款中,尽管比较简约,但是由于这三种环境要素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在具体犯罪中表现形式也就不同(注:严格从语法上讲,第338条也是存在问题的。由于该条中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为选择关系,如果进行词语组合就会发生不搭配的现象,如“向空气中倾倒”、“向空气中处置”这样的语法错误。)。如果规定了以这些环境构成要素为对象的故意犯罪,那么也应当将相应的过失犯条款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不同条款出现。

  2.应当周延各种严重的破坏环境危害行为

  现行刑法典中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的危害行为的广度是认识不足的,诸如噪声污染、违反防治污染义务、破坏草原、破坏植被等危害行为并没有予以犯罪化,而这些行为的危害性也具有相当的刑事可罚性。因而在规定这些形式的故意犯罪的同时,有必要在相应的条款规定过失犯罪。

  3.有必要规定过失危险犯

  为了有效惩治环境业务过失犯罪,有必要规定过失危险犯条款,当然由于过失危险犯将犯罪的成立标准大大提前,因而在立法选择上应比较慎重。同时,笔者认为,规定过失的具体危险犯是可行的,而不应当规定过失的抽象危险犯,否则可能导致犯罪面的过度膨胀,同时也会在司法适用上造成被滥用的弊端。

  4.立法技术上的完善

  除了考虑罪状表述更加明确以外,在刑罚规定上要有所改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罚金刑规定缺少明确性,有必要在法条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如何确定罚金刑的量刑标准,是法定刑配置科学化的一个重要课题。关键是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罚金刑量刑指标,笔者认为,在数额确定上可以将犯罪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所达数额作为基本的量刑指标,理由在于任何犯罪是对刑法所保护现有社会关系整体的侵犯,作为社会成员的居民即便没有遭受到具体犯罪的侵犯,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秩序却因此而遭到威胁,因而也构成对其权利的潜在的侵犯;以犯罪地的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则考虑到犯罪毕竟存在于一定的时空关系而具有个别性,因而将之置于具体的时空环境中考察是适当的。在确定量刑指标后,则规定一定的倍数幅度作为适用的选择范围。这种规定方式优势在于,既考虑到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合理化,又注意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注:参见拙文:《贷款诈骗犯罪之比较研究》,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9页。)

  环境破坏篇6

  铅山快乐作文学校三年级廖芷欣

  2012年3月4日星期天的下午,我和俞芊惠一组,针对铅山县的大街小巷进行了环境卫生的调查。

  我们先来到了黄岗山大道的花圃,看见人们为了方便走路,就往花圃里走,城管叔叔发现这个情况后,想了一个补救方法,即在一条花圃里铺十几条绿色的小格子路。可是人们却偏偏不往那上面走,还是要去踩踏那些树木,把它弄得东倒西歪。我好像听见树木在说:“救救我们吧”。其实树木给我们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好处的,一是可以释放氧气,供人们呼吸;二是可以帮我们遮挡风沙,如果长时间下雨的话,就会有洪水,可是有很多树木就可以防止这种灾害。三是可以有效的阻碍噪音,有利人们安心工作和睡觉。看见花圃破坏成这样,我们真心痛。

  我们来到一个酒店旁边,看见服务员正在杀鸭子,洗干净后将那脏水往人行道一泼就进去了。本来旁边都有一个下水道,可是服务员却为了图方便随意乱倒,全然不管是否会影响市容环境。

  我们又来到小巷子里,发现墙上贴满很多广告,大都是一些卖黑车和办假证的,这些既弄脏了墙壁,而且又是一种违法行为。继续往前走时又看见一个小姑娘将擦完嘴巴的餐巾纸随手一丢,根本不看看四周是否有没有垃圾桶。还有一名中年男子将装包子的塑料袋也是随手一丢,只见 风儿将它吹的高高的又吹回地面。这些人都是只顾自己干净,却不知道这样会破坏道路的整洁,会增加清洁工的劳动程度。

  环境破坏篇7

   

  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以劳动力为代表的社会经济资源2个部分。通常所说的资源一般是指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生存、繁衍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通常是指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所谓人类环境就是指围绕着人类的自然现象总和,包括空气、水、生物、土壤、岩石、矿物和太阳辐射等自然环境要素。

   

  资源问题是指认得各种需求与自然资源供给之间的矛盾,而环境问题是指人类和环境之间的相互消极影响。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尽管说法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但常常反映出的是同一事物。因而可统一为资源环境问题。

   

  一、我国自然资源的特征与现状

   

  我国是一个资源大国,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齐全,自然资源种类和数量均居世界前列。人均资源占有量少,资源相对紧张,生存空间狭小。我国虽是资源大国,但从人均来看,又是资源小国。一般人均拥有的资源量仅占世界人均量的20%~50%。我国复杂的地理条件形成了类型多样的自然资源,地理条件的差异造成了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因而与生产力布局不协调、不匹配,加之管理不善,造成我国交通运输的压力,使生产成本偏高。资源质量相差悬殊,低劣资源比重偏大。我国的草地资源质量普遍较差,中下等草地占87%。森林质量总的比较好,但中幼林比重大。我国的矿产虽类型多,但贫矿多,富矿少,综合部分多,单一整装矿少,开采难度大,矿藏埋藏较深,可供露天开采少,大大加重了资源更新、改造、开发利用的难度。资源开发强度大,资源破坏严重,后备资源不足。

   

  二、我国环境现状

   

  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一样,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是与工业化相伴而生的。五十年代前,我国的工业化刚刚起步,工业基础薄弱.环境污染问题尚不突出,但生态恶化问题经历数千年的累积,已经积重难返。五十年代后,随着工业化的大规模展开,重工业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初见端倪。但这时候污染范围仍局限于城市地区,污染的危害程度也较为有限。到了八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渐呈加剧之势,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环境污染向农村急剧蔓延,同时,生态破坏的范围也在扩大。时至如今,环境问题与人口问题一样,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两大难题。

   

  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污染仍在加剧,生态恶化积重难返,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1.大气污染现状

   

  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997年,我国城市空气质量仍处在较重的污染水平,北方城市重于南方城市(见图3-1)。二氧化硫年均值浓度在3~248微克/米3范围之间,全国年均值为66微克/米3。一半以上的北方城市和三分之一强的南方城市年均值超过国家二级标准(60微克/米3)。北方城市年均值为72微克/米3;南方城市年均值为60微克/米3。以宜宾、贵阳、重庆为代表的西南高硫煤地区的城市和北方能源消耗量大的山西、山东、河北、辽宁、内蒙古及河南、陕西部分地区的城市二氧化硫污染较为严重。

   

  2.水污染现状

   

  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和水利部门报告显示, 1997年,我国七大水系、湖泊、水库、部分地区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河流污染比重与1996年相比,枯水期污染河长增加了6.3个百分点,丰水期增加了5.5个百分点,在所评价的5万多公里河段中,受污染的河道占42%,其中污染极为严重的河道占12%。全国七大水系的水质继续恶化。长江干流污染较轻。监测的67.7%的河段为Ⅲ类和优于Ⅲ类水质,无超Ⅴ 类水质的河段。但长江江面垃圾污染较重,这是沿岸城镇和江上客船乱扔垃圾所致。成堆的垃圾已严重妨碍了葛洲坝水电站的正常运行,影响了长江三峡的自然景观。黄河面临污染和断流的双重压力。监测的66.7%的河段为Ⅳ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和生化需氧量。70年代黄河断流的年份最长历时21天,1996年为133天,1997年长达226天。珠江干流污染较轻。监测的62.5%的河段为Ⅲ类和优于Ⅲ类水质,29.2%的河段为Ⅳ类水质,其余河段为Ⅴ类和超Ⅴ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汞。淮河于流水质有所好转,尤其是往年高污染河段的状况改善明显。干流水质以Ⅲ、Ⅳ类为主,支流污染仍然严重,一级支流有52%的河段为超Ⅴ类水质,二、三级支流有71%的河段为超Ⅴ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非离于氨和高猛酸盐指数。海滦河水系污染严重,总体水质较差。监测的50%的河段为Ⅴ类和超Ⅴ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生化需氧量。大辽河水系总体水质较差,污染严重。监测的50%的河段为超Ⅴ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汞、挥发酚、生化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松花江水质与往年相比有所改善。监测的70.6%的河段为Ⅳ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和生化需氧量。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为中度污染,水库污染相对较轻。与1996年相比,1997年巢湖和滇池污染程度有所加重,太湖有所减轻。主要大淡水湖泊的污染程度次序为:滇他最重,其次是巢湖(西半湖)、南四湖、洪泽湖、太湖、洞庭湖、镜泊湖、博斯腾湖、兴凯湖和洱海。湖泊水库突出的环境问题是严重富营养化和耗氧有机物增加。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总磷、高猛酸盐指数和生化需氧量。大型水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总氮和挥发酚。部分湖库存在汞污染。个别水库出现砷污染。

   

  三、应采取的有效环保措施

   

  针对目前的资源环境破坏情况,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来进行环境保护,来维持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要努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抓好水、大气、土壤污染的防治,把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深入落实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重点流域、湖泊、海域水污染防治,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对已列入规划的项目,加大跟踪和服务的力度,加紧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加快农村环保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储备工作,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对已开工在建的项目,加强检查督促,帮助项目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促进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必须全力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力争实现今年年底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100%的目标。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2.要继续大力推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宏观战略研究、水专项3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克服困难,落实责任,加强督察,保质保量完成污染普查数据收集、分析汇总等关键任务,并尽快组织开展数据的整理、分析和普查成果开发工作。认真组织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各课题和专题,广泛征求意见,抓紧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和论证,年底向国务院报告。全面启动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湖泊富营养化控制与治理、河流水污染控制、城市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安全保障、流域水环境监控预警等重点任务,全力组织实施好有关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环境破坏篇8

  地球上的人们,当你们看见一片片森林被乱砍滥伐;动物被乱捕滥杀,使大量的动物灭亡;工厂排放出的废水,使本来清澈见底的小河变成一条又黑又臭的臭水沟……你们有什么想法?

  记得去年放假的时候,妈妈带我们去看把我拉扯大的外婆。我高兴极了,因为外婆家在农村,我以为又可以看到那一望无际的田野,绿树成荫的树林,青青的草地。又可以和儿时的伙伴在绿草的怀抱里打滚,在树林里聆听小鸟的啾啾……

  一路上,我忍不住把头伸出窗外,隐隐约约看见田野有几分荒凉,咦?怎么少了往日浓浓的绿意呢?刚下车,就闻到了一阵阵怪味。往日清澈的小河变浑浊了,茂盛的树木也不见了只有几棵枯黄的老树……我记忆中那绿色的乐园呢?我禁不住问来接我们的舅舅:“舅舅,为什么这里的草地不见了,还有一阵怪味,你是村干部,怎么不管呢?”舅舅漫不经心地说:“小孩子懂什么!那些树木都砍来建工厂,建楼房了,人们都顾着挣钱,管那些树木干嘛。”听了舅舅的话,我怅然若失。

  破坏环境的人们,我想对你说,我们的家园——地球只有一个。树木和小草从生根到发芽起,没有不一刻不为人们做奉献:吸收二氧化碳,造出新鲜的氧气,抵挡风沙,减少噪音,给人类带来舒适的每一天。怎么能破坏它们呢?请你们和我都来保护我们的家园——地球。让我们有一个绿色的洁净

  环境破坏篇9

  一、旅游发展对目的地地理环境的破坏

  (一)大气质量降低

  旅游作为当今人们休闲娱乐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本身就是一种旅游者空间方位移动的活动,伴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人们外出的主要方式,二氧化碳作为交通工具的主要废气排放,严重降低了大气的质量。与此同时,旅游景观作为人员密集的重要产所,游客排放的二氧化碳,生活能源消耗排放的二氧化碳,景观运行排放的二氧化碳等都直接影响着大气环境。

  (二)野生动物遭到伤害

  观看、拍摄、打猎已经成为部分旅游景观中的一项活动,动物园中被人们训化的动物,远远不如野生动物对人们带来的吸引。越来越多的游客聚集到野生动物丰富的地区,人类的进入严重影?了当地的自然环境以及动物的捕食与繁衍。更有一些游客沉迷于对美味的渴求以及狩猎的刺激,致使野生动物遭到严重的伤害。

  (三)水体污染严重

  名山大川作为我国极具特色的自然景观吸引着无数游客的观赏,水体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国自然环境独特,其中旅游景观中就有很多以水体为主的旅游景观,并且围绕当地丰富的水体自然开设了划船、航行、漂流、垂钓、游泳等多种水上项目。水体资源极为脆弱,因此在旅游活动中稍微的管理不慎就会造成当地水体的污染。水资源利用的不合理会导致大量的藻类繁衍滋生,随之而来的就会使得大量的水生生物死亡。不仅当地的水体严重污染甚至会在流动的情况下扩大污染范围,旅游景观也会逐渐消失。西湖、九寨沟、三峡等地作为我国著名的旅游胜地,其当地的水体如今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遭受着严重的污染。

  (四)植被的破坏

  洛阳牡丹、黄山奇松、香山红叶等作为重要植被资源在我国旅游景观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是极为珍贵的旅游自然资源。旅游活动对植被的破坏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一些缺乏专业知识,注重眼前利益的旅游开发者为了吸引旅客将珍贵的树种或者古树从偏远的地区进行移植,环境气候或者移植等对植被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很多珍贵的植被在移植过程中枯萎死去。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很多的不法商贩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对珍贵的树木肆意的砍伐破坏,我国北京香山公园的黄栌木就受到了很多不法商贩的破坏。

  二、旅游目的地地理环境的保护对策

  (一)国民生态意识的建立

  早在我国古代人们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就有了深刻的认识,无论是“天人合一”的观点,还是《易》中人类最伟大的德行是万物生生不息,都阐述了当时人们对于环境的尊重与保护。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人们逐渐淡忘了生态环境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仅仅将环境资源作为获取巨大利益的场所。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生态环境的优劣不仅影响着旅游业的发展,更在潜移默化中作用于一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就调查研究表明,中国大部分人们对于有关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较少,公众环境道德观念较低。因此为了确保我国公共旅游环境的保护,我们应该加强国民生态意识的建立,从根本上转变人们的思想,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旅游环境伦理观的构建

  环境破坏篇10

  【设计理念】让探究性学习气氛充满生物课堂,“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倡导“学以致用、学有所用、学用结合”,让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脑,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让探究性学习在生物的殿堂里永远闪烁光辉吧。

  【教学目标】①利用报刊、书籍、互联网等媒体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举例说明人类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例及解决办法,了解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一般措施。②进一步掌握调查和收集资料等科学探究的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③认同人类活动对生物圈的影响,形成保护环境意识。

  【教学重、难点】①掌握调查和收集资料等科学探究的方法。②认同人类活动对生物圈的影响,形成环境保护意识

  【学习者特征分析】学生对生活中的生态问题有较浓厚的兴趣;学生思维较活跃,有小组合作探究的经验,能积极参与讨论,探究的能力非常强;思路广,想到的策略新颖,提出的建议可行性强。(针对将要面对的学生)

  【教学策略】利用课前收集的图片引入课题;引导学生分析资料,进行分组讨论、交流,也可以针对学生提出最多的问题加以讨论、分析,引起学生的震撼和共鸣,达成“要保护环境,停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共识;结合州内情况:提出保护环境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开发甘孜州的资源发展经济的问题,让学生学有所用、学用结合;最后提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从小事做起。

  【教学准备】

  教师:查找我国生态环境现状及采取措施的资料,准备我国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资料,提供当地有关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的状况。

  学生:根据教师布置的任务进行调查或收集资料。

  【教学课时】1课时

  【教学过程】

  学习内容 学生活动 教师活动

  1、课外收集资料 课外收集环境污染的资料: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垃圾)污染的现状及严重后果;各种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给学生布置收集资料的课题,确定查找范围和目标,进一步让学生掌握调查和收集资料等科学探究方法,养成遇到问题后通过分析及查阅资料自己解决问题的良好的学习习惯。

  2、活动一:课堂讨论和交流 将课外查找到的资料呈现在课堂上,根据所收集资料提供的相关信息,分组讨论 指导学生在课堂上交流,让课堂氛围活起来,达到愉悦地共享资源、愉快地学习,增强同学间团结协作能力,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3、活动二:留住魅力康巴 观看我地的旅游风景图片及资料,针对森林资源、矿产资源、药材资源的开发提出可行性建议。 展示美丽的甘孜“人间仙境”和开发资源发展经济中的生态问题,让学生提出保住“仙境”的措施,提出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和谐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4、活动三:环保靠大家 认同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提出从身边小事做起,

  资源共享,激情引入

  师:我每次到成都都会有点不适应,也许是周围的环境:立交桥、高楼、不同型号的车,踩着现代都市的步伐,害怕跟不上节奏。转念又想要是出门前装灌一瓶跑马山下的清泉该多好啊!罐上一大口袋家乡的空气该多好!此时我也会想起3年前我同学到康定旅游时说的话:“想躺在开满山花的草原上,闭上眼睛,尽情呼吸,享受大自然”。

  这是一个充满生机的地方。几百万年来,地球默默地为人类作出了巨大的奉献,人类为了生存发展,不断地向地球索取,然而许多生产活动、社会活动直接破坏了生态环境:长江流域洪涝频频;黄河断流;淮河水因为污染严重而无法作为饮用水源;土地荒漠化;沙尘暴愈演愈烈。

  同学们,你们身边能感受到的生态问题是什么?

  生:水污染、燥音、固体废弃物、沙尘暴……

  师:今天我们就选取一些人类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实例,分析其原、危害、一般的治理措施(展示图片)

  生: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气物污染、沙尘暴

  师:选取息息相关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

  二:展开讨论,分析资料

  师:展示课件中有关空气、水污染图片:(布置分组讨论原因?危害?措施?)

  生:(1组)工业排放烟尘、有害气体,生活炉灶与采暖锅炉,交通工具的尾气等

  生:(2组)危害身体健康: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很高时,会造成急性污染中毒,即使大气中污染物浓度不高,但人体长年累月呼吸这种污染了的空气,也会引起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及肺癌等呼吸系统疾病。影响天气和气候,例如:温室效应、全球变暖

  师:你们总结得非常好。关于全球变暖这点,我们是有体会的。夏季,各省高温预警的次数又破记录的新闻太多了,这道让我的家乡成为了避暑的好地方,可是家乡的海螺沟冰川也发出了全球变暖的信息,我们来看专家说的。展示图片资料(之后究其原因)

  师:全球变暖是最大的原因,另外冰川自身有一个衰退期,但人为的活动很可能会使这种衰退加剧。旅游旺季时,每天进沟的游客超过1000人,游客在冰面上活动,游客抽烟,坐下来休息,影响无法避免。

  针对前面提到的空气污染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生:(3组)1、控制排放2、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3、 绿化造林,使有更多植物吸收污染物,特别是有害物质

  师:有关水污染:(展示图片原因?危害程度?措施?)

  生:(4组)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 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水土流失;矿山污水。

  生:(5组)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 造纸污水, 农业污水, 都市垃圾 是死亡有机物,需氧微生物要分解这些物质,必然消耗氧,导致水中缺氧维系河流净化的能力受损,河流和溪流发黑, 变臭, 毒素积累, 危及鱼类的生存,伤害人畜。

  师:措施?

  生:(6组)污水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改变以往的以化学药剂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方法,变为以虫治虫、以菌治菌的生物防治手段。

  师:上面一幅幅画面,一串串数据让我们窒息,我国的沙尘暴灾害可以说是俞演愈烈。“沙尘暴”是大自然的语言,是大自然的呐喊,空气污染,水污染是对人类的一种报复。让我们呼吸点新鲜空气吧!(展示家乡美景 )家乡没有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吗?

  生:……

  师:(展示资料甘孜州、面积、人口、经济),甘孜州也会面临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问题,并且只能向高山、河流、草原索取资源,掠夺式地、疯狂地索取,导致山体滑坡、公路塌方,泥石流频频发生,曾经阻断了许多条交通要道。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将森林、草原植被破坏了,2009年7月,大地发出了怒吼,爆发了泥石流灾难。(展示)

  回顾1995年的洪灾

  引入活动二:(畅所欲言――留住魅力康巴、人间仙境?(背景音乐《美丽的康定溜溜的城》)

  生:恢复植被,颁发采矿许可证,规范采矿,植树造林、办理药材采挖许可证,相关部门定时上山清查。

  师:(展示并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天保工程、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国家采取制定方针、政策颁布相关法律规范资源开发,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经济发展、生态良好的和谐发展道路。

  我们个人又该怎样?引入

  活动三:“环保靠大家行”,保护我们的生物圈,我们可以做哪些力所能行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