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纪实:广东一起因姐妹“交换丈夫”引发的伦理悲剧
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但他的“灭”并不是要真正革除,而是讲究一个度,如果超过的这个度,人就会被自己的私欲所蒙蔽,难以看清事实的真相。
2013年,广东一女子韩丽(化名)给女儿办随迁入户,然而工作人员却说这个孩子是“超生”办不了户,韩丽就这么一个女儿一个儿子,怎么可能是超生呢?
再进一步追问中,工作人员表示韩丽还有一个名叫“小涛”的儿子,听到小涛的名字,韩丽脸色大变,她赶紧给母亲打了一个电话询问,原来母亲闹了一个大乌龙,她在给“小涛”上户口的时候把生母韩湘的名字写成韩丽。
但令人奇怪的是,两姐妹的母亲为什么会把生母的名字搞错呢?伴随着“户口风波”一段难以启齿的“家丑”也被慢慢揭开。
韩丽、韩湘两姐妹是湖南人,2001年韩丽跟相恋多年的男友刘胜结了婚,由于韩家经济条件不错,加上父母都舍不得女儿外嫁,于是要求刘胜当上门女婿;两人婚后一直都住在韩家。
不久后,韩丽就得到了一个去深圳工作的机会,刘胜学历不是很高,在深圳很难找到一份令人满意的工作,在父母的安排下,刘胜暂时留在了湖南,两人也是聚少离多,一年很难见上一面。
2003年妹妹韩湘与男友赵阳结婚,然而韩湘学历不高,也没有一技之长,在深圳并不好找工作,频频受挫的韩湘最终决定回湖南。
自此之后,韩丽、韩湘两姐妹的人生齿轮开始转动。
刘胜不仅是韩湘的姐夫,同样也是韩家的顶梁柱,家里面大小事宜都有刘胜帮衬着,韩湘跟丈夫聚少离多,又跟姐夫同住一个屋檐下,对他的感情慢慢发生了变化,甚至突破了道德底线。
两人的亲密关系,自然是瞒不过韩家父母,但刘胜夫妻、赵阳夫妻各自都有了一个孩子,就算不为他们,也要为这些孩子考虑,二老也默认了这段关系。
2003年末,姐姐韩丽与赵阳回家过年,都说小别胜新婚,但两人却没有得到热情招待,他们也意识到韩湘与刘胜之间有秘密。
在韩丽和赵阳的逼问下,两人交代了实情。
韩湘哭诉着说:你一年就回来一次,我能怎么办?我也是个人,我也需要人疼,也需要人爱。
刘胜也表示自己爱上了韩湘,同时提出希望韩丽与赵阳能考虑考虑孩子,孩子是最无辜的,在父母的多次劝说下,韩丽和赵阳接受了,但两人过完年就回深圳工作了。
韩丽和赵阳答应保守这个秘密,但根本难以接受,两人经常会约对方见面商量这件事,在偌大的深圳,只有韩丽懂赵阳的心情,也只有赵阳明白韩丽的心情,同病相怜的两人相互安慰、相互关照,两人也是渐生情愫。
韩丽和赵阳两人都知道这样的行为是错误的,可一想起韩湘与刘胜,两人最终也突破的道德和伦理底线,双方都没有藏着掖着,姐妹两人正式“交换丈夫”。
在不了解真相的人看来,他们就是正常的两对夫妻,姐妹两人就这样安安稳稳度过了两年之久,期间难免也会有一些问题,比如孩子分不清爸爸妈妈是谁,又或是双方因为一些小问题而吃醋。
韩湘、韩丽两姐妹都已经“交换了丈夫”,她们都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自然不想因为这相对荒唐的关系,再经历第二次,他们也开始为自己未来的家庭考虑,四人聚在了一起商谈了数次,最终决定各自离婚,各自组建家庭。
于是在2006年,韩丽向刘胜提出了离婚。
根据《民法典》(当时为婚姻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岁,当尊重其意愿。
韩丽跟刘胜的孩子自出生以来就跟着刘胜一起生活,对刘胜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母亲韩丽常年在外工作,跟孩子聚少离多,经综合考虑,孩子最终判给了刘胜。
就在同一年,韩湘怀上了刘胜的孩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特殊情况除外),赵阳跟韩湘的婚姻也只能推辞。
2007年,韩湘生下的孩子,她跟赵阳之间的关系也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是岳父岳母一时半会儿还没有分清楚韩丽、韩湘的丈夫是谁,在上户口的时候,岳父岳母就把生母韩湘的名字写成了韩丽。
因为这个“乌龙”事件,工作人员拒绝了韩丽女儿随迁户口,为了证明女儿为亲生、小涛为非亲生,韩丽、赵阳;韩湘、刘胜与孩子又做了亲子鉴定,这才慢慢平息了这起闹剧。
从传统的观念来看,韩丽、韩湘两姐妹“换夫”是有违伦理的,但是从法律来讲,韩丽、韩湘两姐妹都是在离婚之后,重新结婚,在婚姻自由的当下,这并不违法。
纵观本案,韩丽、韩湘两姐妹“换夫”是基于夫妻分隔两地,聚少离多的情况下,而非追求精神上的刺激,同样也没有产生四人“共居一室”的情况,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