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 刘蕴增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主人和希望,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保障其有一个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当今社会,离婚现象日趋频繁,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已成为我国法律极为重视的问题。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关系着对未成年人和处于特殊情况下的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

  我国《民法总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虽然已经注意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但立法依然不明确、保护依然不彻底。如何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其实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千万个家庭的幸福。笔者由于从事律师职业的关系,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接触到了不少的离婚案件、抚育费纠纷案件及监护权纠纷案件,意识到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这块领域仍有很大的研究、提高空间。

  一、真实案例产生的问题

  请看笔者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2013年5月21日,生父与生母离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男孩的抚养权归生父。离婚后,生母与他人再婚,并且又生育了一孩子。生父也在离婚后与继母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登记结婚后,未与继母未再生育孩子,男孩与生父、继母一起生活,由二人抚养,直至2019年7月份生父和爷爷一起在事故中死亡。离婚后,男孩曾去找过生母,但生母对男孩漠不关心,从未对男孩进行抚养,并且曾对男孩表示:不希望男孩找她;但生母每年会去看望男孩约至多不超过四次,每次会给男孩人民币50或100元。因认为生母不管自己,男孩对生母有一定抵触情绪。生父在事故中死亡后,没有任何子女的继母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男孩。此外,生父母离婚后,男孩的姑姑也对男孩照顾有加。2019年生父去世后,男孩即在姑姑家生活,由姑姑照顾,男孩表示愿意由姑姑监护、抚养,而不是由对其漠不关心的生母监护、抚养。生父、爷爷的死亡赔偿金分别为120万元,其中爷爷的法定继承人为姑姑和生父,生父的法定继承人为男孩和继母。听说生父的死亡赔偿金120万元由男孩和继母继承,生母即以男孩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男孩分得其中的大部死亡赔偿金,且置于自己的监管之下,被告为姑姑和继母二人。实际上在生母起诉之前,经继母和姑姑商议,按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姑姑、男孩、继母三人继承爷爷和生父的死亡赔偿金,姑姑分得60万元,男孩和继母每人应分得90万元。其中因分摊生父的丧葬费用约4万元、继母表示适当多分摊一些,最后男孩分得88万元,已存至男孩名下的银行卡上,继母分得87万元。经查,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男孩已14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正常表达能力,早已能分辨是非,知道谁对他好、对他坏。男孩听说生母以他的名义到法院起诉,表示:“我坚决反对她告到法院(指生母法院起诉),我要在法庭上问问她,她过去是怎么对我的?她过去不管我,现在听说我能分到钱了,就说是我的监护人,要求来分钱了,她征得我的同意了吗”?一审法院庭审期间,生母对站在法院走廊里的男孩视而不见,双方之间未说过一个字。一审法庭未允许未成年人出庭,也未征求未年人的意见,没有进行调解,即判定生母系男孩的监护人,男孩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得的死亡赔偿金由生母管控。

  我国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制度,但上述案例提出了几个问题:

  (一)、基于已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在享有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后,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继父或继母是否仍然享有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并且基于该抚养权当然享有监护权?

  (二)、监护人有无数量限制?在基于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而享有监护权的监护人愿意继续抚养、而相关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继父母或继母,还是监护人吗?

  (三)、监护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一监护人是否有权起诉其他的监护人?

  (四)、如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之间发生意见分歧,一方到法院起诉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之间的监护权是否存在位次排序?排序在先的监护权效力是否优先于排序在后的?

  二、对案例所产生问题的分析

  (一)、是否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在享有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后,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继父或继母仍然享有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并且基于该抚养权当然享有监护权?

  因为抚养权是指对未成年人抚养、教育、管理、看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人们普遍认为,抚养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和保护,所以具有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当然具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二)、监护人有无数量限制?在基于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而享有监护权的监护人愿意继续抚养、而相关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继父母或继母,还是监护人吗?

  1、通说认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监护权不等于抚养权,离婚后非携带抚养的父或母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孩子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很多人有一个误解,以为监护权等同于抚养权,离婚之后,拥有抚养权的父或母才是监护人。事实上,离婚后所约定或判定的抚养权,只是指日常携带抚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有任何改变,父母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非因特定事由(对子女虐待、犯罪,对子女明显不利),经过特定程序(法院宣告),否则不能剥夺该监护权.当事人也不能在法定事由之外放弃自己的监护权。监护权和抚养权都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的,二者的区别是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基于上述分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案例中的生母是男孩的监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该规定,虽然婚姻关系解除了,但继父母对继子女仍然具有抚养权,且抚养权的排位顺序优先于生父母。前述案例中,生父死亡后,虽然生父与继母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但因为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二年多的抚养关系,且没有任何子女的继母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男孩,故继母应继续享有对男孩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故案例中的继母和生母均享有对男孩的监护权,均为监护人。

  (三)、监护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一监护人是否有权起诉其他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该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数量为多人时,一方监护人对其他监护人的行为产生分歧,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有权到法院起诉,以便对被侵犯的未成年人权益进行救济。因为现行民事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主要为变更监护人制度,所以显然手段单一,且相应的法律规定欠缺,导致法院裁判时依据不足。根据上述分析,案例当中男孩的生母有权到法院起诉。

  (四)、如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之间发生意见分歧,一方到法院起诉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之间的监护权是否存在位次排序?排序在先的监护权效力是否优先于排序在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该规定,如果继父或继母具备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且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愿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有在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才由生父或生母抚养。因此享有抚养权的继父或继母当然享有监护权,而且在与不享有抚养权的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效力优先于不具有抚养权的监护权。前述案例中,男孩的生母虽然有权起诉,但其监护权位次却应排于继母的监护权之后,故不能对抗继母的监护权。再考虑到生母对男孩的态度、男孩的意愿,故生母虽然能到法院起诉继母,笔者认为不宜将男孩分得的死亡赔偿金置于生母控制之下为宜。

  三、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

  其实无论是发生诉讼案件也好,还发生纠纷民间调解也好,最终的目的是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使未成年人享受到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宽松精神氛围,最大限度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使未成年人有良好的未来。基于此出发点,笔者建议:

  (一)、建议增设“享有对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同时享有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方面的规定。基于抚养的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的成年人,应同时具备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为宜,以便及时、直接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效果。

  (二)、建议增设“对同一未成年人有多个监护人的,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其中一个或多个监护人有权对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采取控告、检举、要求变更监护人、诉讼等多种方式监督”方面的规定。以此来减少或避免监护人不履行、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尽可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建议增设“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结婚后,已对未成年人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愿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如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四)、建议增设“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其中一个或多个监护人有权对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如果无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享有对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监护人的监护权优先于未抚养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1991-07-08;

  [2]李永红,李春兰.《论受抚养权与监护权之冲突》.湖南法院网.2015-10-08;

  [3]苏轶.《论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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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巫昌祯,夏吟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J]. 政法论坛. 2003(01);

  [6]董新兰.《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J].法学杂志. 2008(01);

  [7]袁红江.《浅析试管婴儿的监护权》.湖南法院网.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