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这样施行!
内容出自2018年8月24日由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至9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一)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二)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三)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六)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七)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八)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九)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环节、游戏项目等;
(十)使用毒品、兴奋剂等违禁药品或者表现酗酒、吸烟、滥用药品;
(十一)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十二)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十三)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一)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二)披露未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受害人的教育、警示类节目;
(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