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16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父母),有自己的法定代理人

  ①《民法典》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18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依上述法条,就是说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没有法定代理人吗?(假定这里未成年人有父母的) 延伸到“视为”能否等同于“就是”? ③《民法典》第2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结合上述,能否认为全完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但会有监护人的情形? 我搜百度,好多实务理解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没有或者不需要监护人。

  ④我比较赞同“不需要说”,但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监护人的,比如意定监护中,本身是可以协商或者说有监护人的,只不过其监护人的职责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实际履行。

  还请大神指教 多谢

  【法定代理人】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能够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以便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

  换句话说,具备完全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不需要的。

  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要别人代理,比如遇不能自己去参与诉讼的情况,可能会需要【诉讼代理人】,是以委托的方式。

  委托的对象: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人需要提交——由委托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手边没书,用爪机随便答(口胡)一下吧:

  对于你的②问题,我认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A),并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因为法定代理人的作用即是“代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既然A已经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A就理应如该条第一款所述,“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③问题说的监护人问题,我认为A是有监护人的。首先《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并没有例外,所以不能认为某人满足了A的条件,就没有了监护人——同样,监护人不能以其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为由来逃避监护责任。

  其次,监护人的权利责任并不止于“法定代理人”和承担被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规定监护人的职责: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综上,我认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以独立起诉/应诉;但其仍需被监护,监护人也不应以该未成年人为A而逃避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