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领巾法学院|未成年人因私愤恶搞他人照片,少年法庭认定被告侵犯肖像权!

  

  红法领学巾院

  第二季

  第五期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肖像权案

  模拟法庭

      《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教育厅、西影集团、陕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旨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推动青少年法治宣传品牌化、体系化、专业化,让广大青少年在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中做到知法、学法、守法、用法,从而推进陕西地区青少年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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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因私愤恶搞他人照片 ,

  少年法庭认定被告侵犯肖像权!

  《红领巾法学院》第二季第五期

  带你走进“侵犯他人肖像权”模拟法庭

  本期模拟法庭展示由安康市第一小学的同学为您呈现

  本期模拟案件

        某中学同学李昊因一次交作业晚了,随后被学习委员张婉告到班主任处,班主任因此批评教育了李昊。最近张婉因感冒生病未来学校,李昊为了报复张婉,将她的个人照片PS成新冠患者,并发布到班级QQ群里,给张婉同学的心理造成较大伤害。

  

  本期精彩

  一

  关于肖像权,法律是如何认定的?

  范院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我们今天的小法官模拟审理的案件中,被告就是用信息技术将原告的照片进行变造、丑化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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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化冬)

  二

  将个人照片PS成表情包在微信群内传播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丁律师: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很常见,以前的法律规定只有将他人的肖像用来盈利,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是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1019条做出了新的规定,没有经过他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利用同学肖像PS成表情包并公开在微信群内,本质上还是制作并公开他人肖像权的情形,是违法的。这也提醒同学们,不要未经他人同意,随意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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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丁辉律师)

  三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是否也要负法律责任呢?

  范院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人被告的母亲是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承担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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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侵权案件中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主张进行精神赔偿?

  丁律师:

      “精神赔偿”在法律上叫“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118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侵权案件中,有三种情况受害者或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①因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例如爷爷去世前送的唯一礼物受到侵害而灭失的;

     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比如因拐卖儿童,造成骨肉分离的悲惨结果;

     ③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的。这三种情况对当事人的伤害都是比较大的,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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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是不是任何情况下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都构成侵权?

  丁律师: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六

  参与传播扩散的人该不该负法律责任?

  范院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还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我们小法官模拟审理的这个案件中,除了被告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以外,其他进行转发、转载传播的同学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虽然本案原告作为权利人只起诉了始作俑者被告,但并不意味着其他转发、转载进行传播的同学没有侵害原告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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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排版:法小萌

   审核:杨可、罗蓬涛

   

   

  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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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青团陕西省委

   陕西省教育厅

  西影集团 

  陕西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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