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中午外出吃饭猝死属于工伤吗?
没有签劳务合同,工人中午去餐馆吃饭时突发心脏病猝死,有六十多岁了。这属于工伤吗?
张三是广东某公司的员工,一天午休时,他在公司食堂就餐突然晕倒,周围同事发现后赶紧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但可惜的是,张三最后还是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对于张三的意外去世,其家人感到十分悲痛,认为张三在公司死亡,应该算作工伤。

可没想到,当他们提出申请后,被人社局驳回了。
理由是:张三的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都不符合,因此不予认定。
为此,张三家属不得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是在吃饭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既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岗位上,不能视同工伤。
关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两种,一者是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在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二者是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在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员工突发疾病死亡,视作工伤的情形,本身就已经属于一般工伤的延伸。
如果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无限扩大,只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而法律不应对其过分苛责,用人单位不应承担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所导致的劳动者的损失。
对于该结果,张三家属仍表示不满,又诉至高院,但依旧被驳回。
高院的解释是:尽管张三没有打卡下班,但不能将午休时间等同于“工作时间”;
并且,张三的用餐行为,也不能等同于工作内容,其用餐地点不应认定为“工作岗位”。
最终,高院裁定驳回了张三家属的再审申请。
其实,不光是午休就餐,此前也有报道关于“在公司食堂陪客户酒后猝死不算工伤”的新闻。

北京一男子在公司食堂赔同客户就餐,不料酒后猝死。
虽然醉酒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我国法律规定了,醉酒导致员工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故意犯罪、吸毒、自残或者自杀,都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